国联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5-11-1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国联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五、基金财产保管......................................................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1
十、基金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费用........................................................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五、禁止行为........................................................4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3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8
鉴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国联多元配置3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联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6号大百汇广场31层02-
0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德良
成立时间:1988年6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1988]10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38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股票(包括存
托凭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
为基金资产的5%-30%(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
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最近四个季
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其中投资于股票(包括存托凭证)、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30%(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
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
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3)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8)、(15)、(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结
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申
购赎回对价、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账户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
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商开户的流程
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或双方协
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完成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完成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完成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则对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
的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
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
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新的
授权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
权文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或扫
描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
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
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场内证券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
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
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
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基金的损失。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
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
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A)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B)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
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
额净值估值。
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A)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B)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C)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D)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
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5)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8)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9)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
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
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
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上报监管机构壹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