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5-12-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2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长信盈安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2505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9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25年12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12月2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年12月23日
下属分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 信 盈 安 三 个 月 持 有 混 合 发 起 式
(FOF)A
长 信 盈 安 三 个 月 持 有 混 合 发 起 式
(FOF)C
下属分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25053 025054
该分类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定
期定额申购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长信盈安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个月的月度对应日开始办理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9月23日起生效,对于认购所得份额的投资者,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5年12月23日。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每份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日为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
  本基金将于2025年12月2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日常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5% 0.075%
100万元≤M<500万元 1.2% 0.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我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投资者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申请办理本公司旗下相关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费率优惠。
  2、投资者在“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优惠后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M<100万元 1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公告费率 1.50% 1.20% 每笔1000元
交行卡 1.20% 0.96% 每笔1000元
农行卡 1.05% 0.84% 每笔1000元
民生卡 0.60% 0.60% 每笔1000元
通联支付 0.60% 0.60% 每笔1000元
  注:1、M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2、本公司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类赎回费率
Y<180天 0.5%
Y≥180 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针对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期定额申购、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及直销柜台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起点金额为1元,定期不定额申购最低设定标准金额为1元。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起点以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5.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上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台及各代销机构。
  本基金上述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仅适用于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及直销柜台。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1.2.1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场外非直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C类份额场外非直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情况,以各代销机构实际业务办理情况为准。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业务。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的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参与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5年9月2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cx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长信盈安资产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享受的费率优惠具体情况,以各代销机构公示为准。
  3、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需要另行暂停本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或者本基金的主要证券市场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规定而临时休市,本基金的交易时间请以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媒体发布的另行公告为准。
  4、本公司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6、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