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2-15 文字大小 【 】 【打印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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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25 年 6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5〕1303 文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
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会面临投资期货所特有的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基差风险、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
险、到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的风险、强制
平仓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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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相关风
险揭示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
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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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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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6 -
第二部分释义 ------------------------------------------------------------ - 7 -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12 -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21 -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25 -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27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1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3 -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44 -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54 -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 54 -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2 -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5 -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7 -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8 -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75 -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 83 -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6 -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88 -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89 -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0 -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2 -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3 -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 93 -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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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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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百嘉百裕成长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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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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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百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收益分配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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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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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6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
基金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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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湾晟北一街 5 号 704 房之一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89 号索菲亚发展中心 24 层 03 至 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2020-09-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0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慧玲
联系电话:020-83539639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关林戈 4,000 40%
2 詹松茂 3,085 30.85%
3 王群航 499 4.99%
4 郑南莹 499 4.99%
5 广州祥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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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广州祥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7 广州祥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4.99%
8 广州祥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20 4.2%
合计 1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关林戈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
城证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管理学硕士,北京大学EMBA,曾任中国投资银行广东省分行(现
为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美国洛杉矶美华国际企业公司董事、
副总裁、财务总监,广州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州证
券副总裁,金鹰基金总经理,广州期货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群航先生,金融学学士,具有 35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银河证券
基金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研究总
监,华泰证券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总监、首席分析师,济安金信科技副总经理,
德邦基金 FOF 业务部总监,大成基金首席 FOF 研究员,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FOF 多元投资部负责人、私募投资部负责人。
苏祖耀,法学博士,一级律师、高级经济师。曾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广
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环保投资集团外部董事,广州银行外部监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现任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市水务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贺焕华先生,管理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湖南省财政厅主任
科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副所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敏女士,管理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财务
学会理事,湖南省黄金会计学会特聘专家。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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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监事
蔡树炫先生,法学学士,曾任金鹰基金监察稽核岗、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广
州金鹰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监,金鹰基金合规风控部负责人。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孙宏伟先生,工商管理本科,曾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广东鼎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现任
公司监事、集中交易部负责人。
袁成龙先生,工学学士,曾任明高资讯科技(广州)软件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金鹰基金系统管理员、总监助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中科沃土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关林戈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董事长。
詹松茂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总经理。
罗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
傅军先生,工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王群航先生,金融学学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甘文坛先生,工程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鹤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鹤明先生,曾用名陈晓生,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集团深圳市中大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总经理助理、投委会主席、投资总监、机构理财
部总监、基金经理等,敦和资产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深圳孟德全球基金总经
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陈鹤明任职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任职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百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08-19 -
百嘉瑞丰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10-31 -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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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松茂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
陈鹤明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艺明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詹松茂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
林峰先生,现任公司固收投资部负责人。
李泉先生,现任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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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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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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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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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
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
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建立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
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控制体系
①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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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
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
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员工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
资的性质、特点,并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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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丁晓光
联系电话:022-58314940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成立、2006 年 2 月正式对外营业、2020 年 7 月
16 日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 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
新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 12 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
优势,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最年轻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渤海银行在业内较早意识到“数字化转型是
商业银行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推动力”,并率先开启“线上化、数据化、智能化”
的“三步走”模式,以金融科技为驱动,扎实推进数字化转型进程。焕新发布的手
机银行 6.0 版本,利用开放银行技术将金融服务内嵌到客户生产生活场景,并针对
性打造少儿财商教育品牌“渤学多财”,开启线上财商教育共学共赢促成长的崭新
局面,不断扩容渤海银行“大财富”版图。
在零售银行转型的过程中,数字化也是渤海银行实现差异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渤海银行的特色化分群服务利用基于客户细分的客户标签和洞察、渠道整合协同、
产品灵活组合拼装的数字化中台能力,服务“渤仔”、“渤锐”、“渤达”、“渤泰”四
个特色化的客群,支持细分市场的定位,助推零售战略目标“生态银行”的加速实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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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上,渤海银行相继出台《落实稳住经济大盘 28 条
举措》和立足天津经济发展特色细化的《助力天津地区经济稳增长 22 项举措》。合
计 50 条举措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总体原则,逐项对照国务
院部署,结合行业及自身实际,全面强化金融服务效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主体,助力实体经济爬坡过坎。其中,针对小微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减免优惠收费项目达到 59 项,仅天津地区每年的降费规模就达到近亿元。
在信贷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的同时,渤海银行始终高度重视并坚持绿色金融发展
理念,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着力支持碳减排投融资活动,推进碳中和债、绿色债、绿色特定资产支持贷款等绿
色创新产品落地,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产业倾斜,切实推动绿色金融向纵
深发展。
截至 2024 年 6 月末,渤海银行资产规模实现新突破,达 1.75 万亿元;开业机
构进驻全国 25 个省市自治区、5 个副省级城市中的 65 个重点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网点总数达到 376 家。伴随着数字化战略的加速落地与整体业绩的企稳,渤海
银行长期投资价值逐步得到显现:继获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后,接连获标普、穆迪等
国际权威机构给出的投资级评级,彰显出市场对渤海银行经营发展情况的长期持续
看好。
2、主要人员情况
屈宏志先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
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
邓蓓女士,高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于 2009 年 3 月加入渤海银行。在加
入渤海银行之前,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
科员,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副主任科员,金融稳定处副处长。曾任渤海银
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资金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总经理。现任渤海银行副行长,资
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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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中心、
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 70 余人。部门
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 9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
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
资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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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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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湾晟北一街 5 号 704 房之一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89 号索菲亚发展中心 24 层 03 至 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电话:020-83539639
传真:020-83539678
联系人:朱慧玲
公司网址:www.baijia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湾晟北一街 5 号 704 房之一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89 号索菲亚发展中心 24 层 03 至 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联系人:高寅初
电话:020-83539606
传真:020-8353967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 号 1501 室
负责人:欧阳兵
经办律师:欧阳兵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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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166 号长江产业
大厦 17-18 楼
执事合伙人:石文先(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050755)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
电话:020-38783489
传真:020-3878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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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5〕
130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和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销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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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
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
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六、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60% 0%
3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
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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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
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
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
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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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C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5、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即认购费用为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为: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55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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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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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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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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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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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
2、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
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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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
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明细如下:
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适用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适用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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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
少于 30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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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投资25
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 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0=234,130.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4,130.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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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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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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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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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
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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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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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
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
产配置,精选具有竞争优势或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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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势、证券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分析,主动
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动态调整,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方式,并综合考虑行业景气度、行业周期、估值
水平、盈利趋势、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策条件、投资者结构变化等因素,对行
业进行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聚焦产业、专注成长,致力于寻找能超越市场和社会平均增速的优质行业、优
质公司。本基金将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方式,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深入挖掘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包括以下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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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方面:
① 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负债比率指标、估值指标、盈利质
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入挖
掘,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股选择提供依
据。
② 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业
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
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定的折
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果,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国家政策鼓励、所属行业成
长空间较大、竞争格局良好、管理层富有企业家精神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优势企业进
行重点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结合公司基本面、相关行业发展
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企业和所属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判断,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
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精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
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
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品种。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可
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股性活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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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前景较
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
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
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
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
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8、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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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
合约。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
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
期权投资的风险。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
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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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5)-(23)的投资组合
限制: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1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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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22)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4)-(26)的投资组合限制:
(2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5)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26)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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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国债券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A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从中国 A 股市场各行业中精选市值较大、流动
性较好的 500 只证券作为样本制作的指数,指数不仅关注市值和流动性,更强调行
业间的均衡,确保各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与市场整体结构相匹配,从而提供一个全
面、均衡的市场表现指标。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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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
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
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或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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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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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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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本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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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
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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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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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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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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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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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
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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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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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设有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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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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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各类基
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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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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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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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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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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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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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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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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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
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
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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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
易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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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
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
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
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
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
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
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
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
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
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
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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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
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
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
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
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
例分配持有基数;
(3)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
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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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
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
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
8、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
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9、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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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
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一般不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通
受限的股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故投资
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
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适用于开放式
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
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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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部需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
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
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
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
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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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0%。
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
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的赎回款项造
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
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规定。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
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详细
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
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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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
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
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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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
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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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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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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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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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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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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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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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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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
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
备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
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
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
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可通过
销售机构查询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打印。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aijiafunds.com.cn)
查阅对账单;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
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
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
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400-825-883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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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中
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aijiafunds.com.cn),或拨打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
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
信、电子邮件(service@baijiafunds.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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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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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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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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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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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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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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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构、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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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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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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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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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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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进行表决。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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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
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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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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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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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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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各类基
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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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和监管机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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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设有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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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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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
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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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5)-(23)的投资组合
限制: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1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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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4)-(26)的投资组合限制:
(2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5)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26)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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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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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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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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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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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百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湾晟北一街 5 号 704 房之一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89 号索菲亚发展中心 24 层 03 至 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詹松茂
设立日期:2020-09-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0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53963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5]33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丁晓光
联系电话:022-58314940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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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含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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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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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5)-(23)的投资组合
限制: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1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22)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4)-(26)的投资组合限制:
(24)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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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0%;
(25)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26)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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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 DVP)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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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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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
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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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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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户
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应及
时将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经
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
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按有关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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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邮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公告。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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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选取
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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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整。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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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
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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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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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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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广州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胜诉方因仲裁发生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败
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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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百嘉百裕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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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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