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13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89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9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9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92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3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
的共同风险,还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
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本基金由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
期届满后更名而来。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5〕1425号)准予注册并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泰保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
11月4日起生效。
根据《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0天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是指自《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
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第180天(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封闭
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华泰保兴兴元180天
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华泰保兴兴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华泰保兴兴元
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
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华泰保兴兴元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华泰保兴兴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华泰
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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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0天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
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
日)起第18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40、《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申购: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
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0天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是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第18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
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在开
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
满后更名而来。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425号)准予注册并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泰保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11
月4日起生效。
根据《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180天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是指自《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
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第180天(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封闭
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华泰保兴兴元180天
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华泰保兴兴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
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期自2025年
11月4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根据《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华泰保兴兴元180天封闭运作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将自2026年5月6日起转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华泰保兴兴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180天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是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第18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
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在开
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的30日内开始
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之日起的30日内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
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到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
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运作期内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
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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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
用侧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申购业务。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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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8、11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不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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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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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杨平
设立日期: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99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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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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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本基金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以及应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
关的要求披露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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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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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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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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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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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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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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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
(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
(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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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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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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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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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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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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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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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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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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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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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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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
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国债期货、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
和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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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基于宏观经济周期变化,确定利率变动方向和趋势,合理安排资
产组合的配置结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的投资业绩。此外,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股票投资,通过积极地个股精选来增
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
政策的分析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工具
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求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
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适度参与股票投资,力求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灵活运用久期管理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个券挖掘策略及杠杆投
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
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
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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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
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
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
率曲线较陡时,一般集中在中等期限的债券品种。
(3)杠铃策略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即期限较
短的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
式变动。
(4)梯形策略
梯式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的凸起部分是均匀分布时,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
久期均匀分别于这些凸起部分所在年期的债券,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信用变动、流动性溢价等要素,评定不同
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及以上(含AA+)的信用债。
1)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2)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
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上述信用评级以
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为准;上述信用评级一般为债
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用评级使用主
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使用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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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
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
因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
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
基本面,以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
(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
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
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5、个券挖掘策略
个券挖掘方面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
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
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风险
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当
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
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价值。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
转换债券新券的申购。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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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
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
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8、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
同之处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区别在于转股标的不同,可
交换债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
为发行人自身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比例、回售条款、赎
回条款、修正条款、换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指标,通过对目
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的价值分析选择优质个券。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结
合实地调研、案头研究以及电话访谈等多种形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调研,对股票
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优选具有较强成长优势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
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进行分析,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2)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分
领域重点配置;
(3)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
提高阶段性被市场低估的、盈利预期较高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阶段性被市场
高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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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本市场情况: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通道态势
时,提升偏向防御性的子行业配置;在市场景气度提升或出现明显反转、上升
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
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
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
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
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
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
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
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
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每股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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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
关政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此外,基于基金组合中单
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
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和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将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根据个股的估值水平进行甄
选,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预见的未来处于景气周期
中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四)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
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
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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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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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及以上(含AA+)的信用债(含
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1)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2)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
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上述信用评级以
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为准;上述信用评级一般为债
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用评级使用主
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使用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
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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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13)、(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约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90%+沪深300指数
收益率*1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适度参与A股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相应选
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A股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
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90%
与10%。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
市场策略,灵活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
债投资策略、个券挖掘策略及杠杆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交换债
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争取长期稳定的投
资回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
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等,
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成分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
债以外的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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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
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全
市场选股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基本面进行持续
跟踪分析,挖掘A股范围内的优质公司,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
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
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分别作为A股股票部分的基准要
素。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码为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
www.chinabond.com.cn。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
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沪深300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
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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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收益、卡玛比率)、债券资产类指标(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
权资产(如有)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股票资产类指标(股票配置偏离限
额、基准成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
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
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
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
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
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
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
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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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还会面临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
境外市场等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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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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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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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加计估值
日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加计估值日每百元税前
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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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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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
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
启用侧袋机制。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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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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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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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及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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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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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有关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自动扣划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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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自动扣划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设有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自动扣划给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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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不同,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各类
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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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侧袋账户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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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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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运作期内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基
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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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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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
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
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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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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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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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履行适当程序。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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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交易所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或有效授权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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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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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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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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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本基金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以及应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
关的要求披露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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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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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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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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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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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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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项
(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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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
(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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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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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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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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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用不同,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各类
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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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有关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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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自动扣划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自动扣划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设有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自动扣划给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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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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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
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国债期货、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
和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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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封闭运作期到期前
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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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及以上(含AA+)的信用债(含
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1)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信用债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50%;
2)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的信用债不高于信用债资产的50%。
封闭运作期到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不受前述比例限制。上述信用评级以
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为准;上述信用评级一般为债
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信用评级使用主
体信用评级,其他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使用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持有信
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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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3)、(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约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运作期内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履行适当程序。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剩余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
华泰保兴兴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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