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沣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沣泰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华安沣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沣泰债券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5年10月27日
送出日期:2025年10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华安沣泰债券基金代码025260
下属基金简称华安沣泰债券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2526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期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吴文明
证券从业日期2009年7月5日
注:1、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20%。因此,通常情况下,预期风险水平高于纯债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投资范围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
全市场股票型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不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
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
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
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
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相应调整。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5、基金投资策略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3%+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
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收益率×2%+人民币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0.60%-非养老金客户
100万元≤M<300万元0.40%-非养老金客户
300万元≤M<500万元0.20%-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M≥500万元-每笔1000元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每笔500元
(直销)
M<100万元0.80%-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100万元≤M<300万元0.50%-非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300万元≤M<500万元0.30%-非养老金客户
M≥500万元-每笔1000元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每笔500元
(直销)
N<7天1.50%--
赎回费
N≥7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5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
其他费用
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所发行或运作管理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被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
率计提。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资产配置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
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北交所上市股票的投资
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20%。因此,本基金将主要承受债
券市场相关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还可能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相关风险的影响。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
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3、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2)汇率风险;(3)境外市场的
风险。
4、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
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6、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市
场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退市风险;(5)系统性风险;(6)集中度风
险;(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7、北交所上市股票的投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
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2)股价波动风险;
(3)流动性风险;(4)集中度风险;(5)转板风险;(6)退市风险;(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8、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
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
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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