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泰富京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京管泰富京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6
十五、禁止行为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9
十七、违约责任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4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瑜
成立时间:201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监复〔2010〕44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京管泰富京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及损失,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限于
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并有义务对管理人的追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
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再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三方应签订证
券经纪服务协议。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
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以下简称“托
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除证
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
必要协助。
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专
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
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6、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
账户。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
中涉及基金托管人履职的具体事项,如预留印鉴加盖、存款证实书交接保管等内
容进行沟通确认。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
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第三方
存管关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基
金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九)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无需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证券,由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
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账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
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扫描件,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和基
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三方存管关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
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负责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名下的资金
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含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
令、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免指令授权函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基
金管理人通过授权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另行签署托管电子指令直连
协议或网上托管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发送纸质指令前,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方
式提供发送指令附件的邮箱地址以及指令确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在本基金成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划款指令授权通
知书(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章样本、指令发送授权邮箱、权限和预留印鉴等。授
权通知书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章;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授权通知书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使用授权邮箱将授权通知书原
件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以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与基金托管人收到
时间两者较晚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保留授权通知书的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
留授权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授权通知书原件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
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原件扫描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
指令、资金划拨类指令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
授权人签章,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支付日期、付款方户名、付款方账号、付款
方开户行、收款方户名、收款方账号、收款方开户行、金额(大小写)、划款摘
要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支持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启用该方式前一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的资产代码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电
子划款指令。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是指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托
管客户软件终端,实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
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在启用该方式前,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须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平台系统
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当出现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通过上述电子方式发
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授权邮箱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纸质指令的,纸质划款指令
须经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授权邮箱发出方为有效。当出现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无
法使用授权邮箱发送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他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急发送指令,并通过授权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邮箱指令造成的相应损失。
2、指令附件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应及时通过苏州银行资产托管服
务平台或授权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需)。基金管理
人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如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提供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基金托管人有权暂不执行该指令但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直至基金管理人提交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指令附件。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银证转账、银期转账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所交易截止时间前2小
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进行
出入金操作。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
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当第三方存管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进行手工出入金。
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
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交易日
16:3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充足且合理的操作时间。
对于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划款指令及附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小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且不晚于工作日基金托管人接收指令截止时间(17:15前)。如基
金管理人需基金托管人配合执行工作日17:15后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工作日17:15前通过授权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未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划款指令当日未执行而造成的相应损失。
4、指令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授权电话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接收邮箱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
全,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发
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
按照本托管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及其
他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对于因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重新
提供扫描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造成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邮件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
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通过授权邮箱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授权电话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基金管
理人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邮件指令方式撤
销电子指令。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令、重复发送指令、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
执行等情形。
当基金托管人认为所接收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
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托管协议约定,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纠正;对于此类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
在及时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
正确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授权通知书信息变更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变更或新增接收指令的邮箱号码等信息应提前至
少一个工作日,使用授权邮箱重新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和法定
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与基金托管人收到时间两者较晚时间生
效,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授权通知书原件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邮件
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邮件扫描件为准。
(九)指令及指令附件的保管
纸质指令及指令附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原件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管其扫描
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载明本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席位号、佣金费率,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对账单的传送,
以及差错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安排。如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交
易席位号、佣金费率等信息发生变动,应于生效前一个交易日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进行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另行签订期货操作备忘录,载明本基金在期
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交易编码、期货保证金账号、期货保证金比例、佣金费率,
交易数据、结算数据、对账单的传送,以及差错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安
排。在期货操作备忘录有效期内,佣金费率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生效前一个
交易日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通过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本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
的,由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负
责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项下的财产保管。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
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相关各方及时协商
解决。相关过错方在清算上造成本基金财产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对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证券、期货账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定期与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对账,确保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账实相符。
(三)本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方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未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银行间债券交易资金的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执
行。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
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
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
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
下午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资金划付至基金托管专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电话、邮箱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资金到账情
况。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
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电话、邮箱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资金划出情
况,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场内质押式回购类业务中的补券责任
为防范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类业务带来的场内交收风险,基金管
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T+2日适用的标准券
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差错。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通过电子方式或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
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通过电子对账方式或盖章确认亦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信息披露、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致使无法支付的,需另行出
具相应日期的划款指令进行支付。
(二)基金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通过
邮件方式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京管泰富京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京管泰富京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