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5-11-18 文字大小 【 】 【打印
            
成立时间:2021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26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
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富达任远保
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托管人和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企业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15%,比例
范围为5%-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含)以上;
(2)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含)以
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本基金投
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15%,比例范围为5%-2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5%;
(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
基金中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
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
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
基金;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6)、(7)、(17)、(20)、(22)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6)
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对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4、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
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
件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受限于第
三方机构业务规则、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格式合同等基金管理人不可控制因素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
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
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
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
根据USER ID和APP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纸质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通过以上电子传送渠道传送到基金托管人全球托管系统
的指令,纸质指令的传送方式为传真、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纸质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
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以邮件或传真等双方协商一致的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
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清算交收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依照指令预留印鉴授权书中约定的形式加盖预留印鉴或
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
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
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一致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
理延误。
4、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
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
不需采用发送交易成交单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书面授权确认。如果
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
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
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
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
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或邮件等双方协商
一致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
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传真或其他方式不一致的,以
传真或其他方式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基金管理
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纪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
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
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
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
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对基金管
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表面一致性审核后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
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
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资金托管账户事宜。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
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
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保证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
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于交易日15:3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
金的银行间交易。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按日进行核对,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T+2日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3日内,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T+4日内进行申购款交收,T+10日内进
行赎回款交收。
4、资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
额(含赎回资金、未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未计入基金资产的转换
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资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5、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资金托管
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
外);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工具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基金的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
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
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
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
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
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
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
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回购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汇率。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及港股通ETF涉及的境外交易场
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
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同意
的,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管理人未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
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
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
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守保密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
2、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
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7、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在次月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证券等交易结算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
证费、仲裁费、诉讼费、银行汇划费用、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股票及
港股通ETF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五)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
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七)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
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
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
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章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
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
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
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
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富达任远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签
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中国北京
基金管理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中国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