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创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创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创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创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完善表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基金实际运作等对基金合同及《富国创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法律法规的更新、完善表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基金实际运作等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2025年9月8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25468。本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与原有的基金份额相同。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详见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或销售机构公示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法律法规更新、完善表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基金实际运作等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4日
附件:富国创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八、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53、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5、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
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
准。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
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
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列示。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
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份额类
别, 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
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
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
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
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创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