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2-2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安信资管
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由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现金管理产品,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自2012年11月26日起开
始募集并于2012年12月7日结束募集,于2012年12月10日成立。该计划于2012年
12月21日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函(中证协函[2012]855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2630号),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正式成立。安信证券天利宝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的
规定,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合同变更。
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2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国投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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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订合
同等法律文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5
年12月22日起,《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
效,《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现金管理产品,基金份额不
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
改变。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
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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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
买基金。
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7
七、基金的存续..................................................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41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风险揭示..................................................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二十二、备查文件...............................................112
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
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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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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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天利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经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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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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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活动
25、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原《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39、现金管理产品: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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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中关于现金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
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
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
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
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
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42、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
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
申购基金份额
43、解约:指投资者为关闭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基金功能向销售机构提
出解除【自动申赎协议】的申请,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关闭投资者自动申购、
自动赎回本基金的权限,并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基金份额
44、份额转让: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持有的基金份额,具体方式以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准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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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的流动性受限资产仅限符合《运作管理指引》投
资范围内的前述资产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52、影子定价:指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53、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暂估净收益
54、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预估年
资产收益率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使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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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
错漏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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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设立日期: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苏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储蓄所
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兼任),国投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媛媛女士,董事,会计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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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高级文员,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经理、高级运营经理,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投资管理岗高级经理,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五矿资
本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运营管
理部副总经理。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兼五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张振宇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历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
略客户与产品岗兼投资管理岗助理经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党组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处专员、秘书处(总值班室)经理,五矿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战略规划岗经理、高级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
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五矿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
陈明女士,董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广州南沙宏瀚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审计部总经理。现任广州市顺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总经理。
李文勐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理、中广核罗马尼亚核电公司(筹)投资财务部副经理、中广核工程
有限公司GNI公司投资与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总经理。
刘忠亚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省审计厅外资处主任科
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副所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江苏苏亚金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
理,江苏飞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
主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现任上海杉达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商学院
特聘教授。
谭岳奇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历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安泰科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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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
圳市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
资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
室高级经理,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副总经理,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
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
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师、布吉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
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
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王卫峰先生,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
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3、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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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
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22年06月23日至今,任安信平稳合盈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06月23日至2025年12月8日,任
安信平稳双利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04月29日至
2025年8月5日,任安信恒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05月
21日至2025年11月23日,任安信永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4年06月18日至今,任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06月18日至今,任安信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
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兼价值投资部总经理。
李君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国信证
券研究所研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投资
研究员,太和先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东方睿德(上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投资总监,上海东证橡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
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
资部总经理。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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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FOF投资部总经理。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
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长投资部总经理。
张立聪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分析师,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
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聂世林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证券投资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均衡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均衡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施荣盛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
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助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
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
持工作)。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员,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价值投资部
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睿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
经理、交易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固收总监。现任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深圳
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黄琬舒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集中交易部债券
交易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研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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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责任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林幼妙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中证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深圳二部证券
分析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部(深圳)信用研究员,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任凭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加入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运营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王涛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资金运营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东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黄晓宾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
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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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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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
控制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
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
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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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
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
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
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
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
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
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原有的内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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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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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
经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债券业务部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
部)总监。
二、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
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
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
照。截至2025年9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37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
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
“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
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
时性”原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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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
托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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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增减或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执行事务
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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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邓雯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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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而来。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而来。
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现金管理产品,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自2012年11月26日起开
始募集并于2012年12月7日结束募集,于2012年12月10日成立。该计划于2012年
12月21日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函(中证协函[2012]855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2630号),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正式成立。安信证券天利宝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国投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的
规定,安信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
会申请合同变更。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
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5年8月28日证监许可[2025]1882号文准予注册。
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2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国投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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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订合
同等法律文件。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失效,《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安信资管天
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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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
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
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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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
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
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
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手动申购与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结转收益将在月度分
红时结转;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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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赎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正常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
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账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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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得低于0.0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低于0.01份,
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
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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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则可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
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未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假设累计未分配收益为5元,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本持有本基金50,000份,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累计
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剩余份额为
40,000.00份,未分配收益于分红日支付。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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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13、14、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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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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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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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
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
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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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
额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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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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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提供稳定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
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就
业率水平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跟踪和分析,形成对宏观层
面的判研。同时,结合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供给等情况,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基于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合理预测,决定并动态调整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比例分布。
此外,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性
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较低流动性资产之间的配比。
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
投资组合中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
满足流动性管理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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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
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
率水平。
3、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
利率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
产增加收益。当债券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时,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
收益。同时,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增发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
会,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
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在投资的个券选择上,首先将各券
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
再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发行总量、流
通量、上市时间),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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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
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
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
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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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
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
10%;
(11)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4)、(6)、(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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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
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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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
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逆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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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
知存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表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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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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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
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预提损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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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暂
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暂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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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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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
等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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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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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若
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与投资者实际收益的孰低值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该投资者
实际投资收益与分配收益的差额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8、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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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日
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告分配方案,以
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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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以0.90%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
率,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
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
0.90%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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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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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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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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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运作管理指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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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为《安信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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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预提收入的基
础上,扣除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收益分配方案,实际收益与暂估收益存在差异时,需要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
的原因。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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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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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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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基金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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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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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
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
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
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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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
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
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债券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将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债券的流动性较差
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
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能
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对流动性
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
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
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
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又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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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定期存款时,基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
息,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与基金经理及时沟通,
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当水平,既不损害投资收益,也能应对可能
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从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角度出发,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基金出现极端流动性风险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
虑,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
选择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上
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制度完成决策和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实际运用时,将会影响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及申购申请,带来一定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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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基金份额不等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手动申购及自动申购、手动赎回及自动赎回的申
购赎回方式。其中,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
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
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
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投资者需正确理解每种申
购赎回方式,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自己的申购赎回方式,若投资者不能
正确理解和选择申购赎回方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3)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
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可能会对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
习惯带来改变,投资者选择手动赎回方式的,申购该基金份额后如需取款,投
资者需赎回基金份额并于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后才能取款;投资者选择自
动申购、手动赎回方式,可能存在资金自动申购为该基金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
无法及时取出的风险。
(4)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的份额可计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能存在日终确认基金单
位净值低于1.00元但日间交易时段内销售机构已经以基金单位净值1.00元将基
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并用于投资者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
资金使用指令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因基金收益为负基金管理人扣划投资者
已实现收益的风险。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
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
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6)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分红期内遇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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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当投
资者集中赎回本基金或遇市场极端情况时,可能通过解付方式将银行存款提前
变现,因此,可能存在因提前解付导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7)投资者解约风险
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与投资者实际收益的孰低值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该投资者实际
投资收益与分配收益的差额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8)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如出现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结算
的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相应冻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协
调销售机构对投资者可用资金进行前端控制,投资者可能面临交易受限的风险。
如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前,投资者已赎回产品份额并买入证券,销售机构将
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资金确保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向投资者追偿相应资金。投资
者可能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
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一方面,货币市场的利率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
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动。另一个方面,为应对赎
回而卖出证券时,尤其是出现巨额赎回时,可能存在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
不足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故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
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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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可能面临被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中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可能面临被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
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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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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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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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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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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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
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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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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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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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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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
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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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要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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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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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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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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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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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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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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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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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
湾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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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51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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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
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
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
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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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逆回购质押品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
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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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
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
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
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
10%;
(11)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4)、(6)、(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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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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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通过黑名单控制)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
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
议,明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
见。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
款银行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
单,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
行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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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
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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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
记录本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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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
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
业银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
用资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须通
过该专用资金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
的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
划拨。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或持续6个月无基金管理人发起
业务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及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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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为基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
式将重大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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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
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暂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
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
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
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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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预提损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
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
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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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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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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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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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
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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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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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T+2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
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
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
记卡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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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
代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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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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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资管天利宝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
的文件
(二)《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