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6-09-04 文字大小 【 】 【打印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9月
【重要提示】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国信现金增利货币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信现金增利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信现金增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7月31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产品试点并核准设立国信现金增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2〕1018号),自2012年10月22日起开始募集,于2012年10月
31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规定,国信现金增利1号基金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信现金增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22年4月25日起,变更为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国信现金增
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自2025年3月21日起,国信现金增利
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国信
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
修改《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国信现金增利
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于2025年9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信现
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81号文)注册。
2025年12月2日,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
更注册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同意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
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上述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
《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国信现金增利货币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基金份额不等
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08月0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6年06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
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鹏华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
售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合同:指《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以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
《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
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
47、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
收益折算出的预估年收益率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增值服务: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的指令为其提供将符合条件的证券资金账户内证
券交易资金当日自动申购基金份额、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当日
可用于证券账户内证券交易、将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当日自动赎回等系列增值服务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自动申购: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
基金份额
56、自动赎回:指当投资人通过技术系统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
购买基金等资金使用指令以及调整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时,技术系统将自动触发赎回基
金指令,通过技术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基金份额转换成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签约:指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并通过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协议,投资者签约后,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权限
60、解约: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相关协议,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投资者解
除相关协议,关闭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权限,并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基金份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p>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p>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副总裁、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
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首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锦天城西雅图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自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华控康泰
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13年11月开始
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
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
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信托公司
(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2022年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薛华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通号创新投资集团副总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聂连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自2025年11月30日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金融科技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哲妮女士,国籍中国,金融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0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助理债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现金投资部高级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1年06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
币基金经理,2021年07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经理,2021年07月担任鹏华添利交易
型货币基金经理,2021年12月担任鹏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基金经理,
2024年10月担任鹏华稳泰30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2025年02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
币基金经理,2025年12月担任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基金经理,2026年03月担任鹏华丰景债
券基金经理,2026年03月担任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基金经理,胡哲妮具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1年06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经理
2021年07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经理
2021年07月担任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担任鹏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基金经理
2024年10月担任鹏华稳泰30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经理
2025年02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经理
2026年03月担任鹏华丰景债券基金经理
2026年03月担任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隋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
理层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
二、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中国结
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
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截至2026年6月末,中国结算
托管产品共计29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三、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全性、合理性、制
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
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管业务各
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
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产品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guosen.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隋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电话:(0755)25471000
传真:(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刘西茜、钟艺帆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国信现金增利货币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信现金增利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信现金增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2年7月31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产品试点并核准
设立国信现金增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18号),自2012
年10月22日起开始募集,于2012年10月31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11月1日成
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
《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规定,国信现金增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
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国信现金增利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自2022年4月25日起,变更为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
《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自2025年3月21日起,
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信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
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国信
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
修改《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国信现金增利
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于2025年9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信现
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81号文)注册。
2025年12月2日,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
更注册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同意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
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上述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
《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时点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5年12月15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申购赎回方式采用一次签约、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及手动赎回的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
金份额。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
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
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在每个交易日终,投资者申购基金指令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
的资金申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如果投资
者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基金份额赎回指令,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
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签约、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及手动赎回方式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
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管理
人可对前述限制进行调整,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情况和目标规模上限,按照申购资金比例
确认的方式进行规模控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本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份额1.00元。当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时,
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申购份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100,000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在赎回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份,假定
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5万份本基金份额,假定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50,000.00元,剩余份额50,000份,未结转收益于分红日结转(投资者未解约的情
况下)。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强制赎回费
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
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
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超短期
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
孰低原则确定评级。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致使基金投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范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
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
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
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
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究和论
证,适当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
和跨期限套利等。
4、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
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
调整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还将积极
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主体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超过1个月的债券回购;
(6)资产证券化产品;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
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
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除外。
3、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
融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
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
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
要求: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3)、(11)、(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持有人利益角度
出发,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6年07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6年04月01日起至2026年06月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9,124,816,717.86 82.06
其中:债券 19,124,816,717.86 82.0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790,023,612.22 11.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4,650,591.51 4.70
4 其他资产 296,370,317.39 1.27
5 合计 23,305,861,238.9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7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00,029,342.47 3.1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4.92 3.1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0.1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2.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88 -
4 90天(含)—120天 6.6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8.4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12 3.1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8,273,391.06 3.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8,273,391.06 3.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377,290.57 0.44
6 中期票据 164,166,686.48 0.73
7 同业存单 18,061,999,349.75 79.96
8 其他 - -
9 合计 19,124,816,717.86 84.6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99,383,706.79 0.88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
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1 112603040 26农业银行CD040 11,000,000 1,088,031,078.64 4.82
2 112691574 26成都银行CD028 10,000,000 998,254,972.31 4.42
3 112603072 26农业银行CD072 9,000,000 896,047,003.52 3.97
4 112618162 26华夏银行CD162 9,000,000 890,293,591.44 3.94
5 112517268 25光大银行CD268 8,000,000 794,634,877.48 3.52
6 112615047 26民生银行CD047 8,000,000 791,556,875.76 3.50
7 112693083 26杭州银行CD049 6,000,000 598,061,685.98 2.65
8 112618092 26华夏银行CD092 6,000,000 597,373,420.18 2.64
9 112621022 26渤海银行CD022 5,000,000 499,528,945.62 2.21
10 112605058 26建设银行CD058 5,000,000 496,247,082.79 2.20

6、“影子定价”与按实际利率计算账面价值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4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6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1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加应计利息并扣减预期信用损失(如有)的净额列示,
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加应计利息并扣减预期信用损失(如
有)的净额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
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加应计利息并扣减预期信用损失(如有)的净额
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
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
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的处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的处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
人民银行的处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的处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以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767.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6,277,549.60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96,370,317.3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
市场情况自行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
实施该决策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投资。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5年12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0348% 0.0005% 0.0163% 0.0000% 0.0185% 0.0005%
2026年01月01日至2026年06月30日 0.3679% 0.0005% 0.1736% 0.0000% 0.1943%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6年06月30日 0.4028% 0.0005% 0.1899% 0.0000% 0.2129% 0.000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
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
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
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预提收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金运作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或7日
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4、5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净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益,并在月度分红日
根据实际未付收益按月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人账户,每一基金份额计
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保持不变;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
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
平稳运行,并保留向该投资者追索资金的权利;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将在当期月
度分红日支付;
8、投资者分红日前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按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支付,其实际投资收益与支付收益的差额(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
9、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在权益登记日
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可参见“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及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拟定新的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月度支付一次,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告分配方案、发起权益
登记、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以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以0.85%的管理费计算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率,基金
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
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0.85%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
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
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
本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经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7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基金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4)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
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
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
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特定投资标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的流动性较差时,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
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方式采用一次签约、自动申购、自动赎回和手动赎回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
金份额。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
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为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管理人将
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2)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仍有
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
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管理人会进行
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
风险。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
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并针对
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
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延
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巨额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
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4、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份额1.00元,当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元时,证券
公司应当安排资金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
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2)关于申购、赎回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基金T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
日可提取。但是发生以下等情形时将存在投资者无法及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①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足额申购资金,或证券公司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投资
者将无法获得申购的基金份额。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投
资者将无法获得赎回资金。
②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
过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③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3)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可能存在差异。
(4)投资者解约风险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
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未付收益按月支付;如投资者在分红期内解约,将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分红日对该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因此,投资者分红日前解约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将按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该投资人进行收益支付,其实际投资
收益与支付收益的差额(损益)由基金资产承担。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
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本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其收费方式;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
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评级为准);超短期融
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
低原则确定评级。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致使基金投资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范围的,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主体信用评级非最高级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超过1个月的债券回购;
(6)资产证券化产品;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
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
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
融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
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
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5%;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
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
要求: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3)、(11)、(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所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托管人与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托管人事后发现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托管人应及时提醒管理人,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
2、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
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托管人同意,托
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见。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同意后,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银行开立账户。管理人应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
单及存款账户名单,并通过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范围的规
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
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
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
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同时通知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管
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记录本基金资金
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应配
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托管业
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资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托
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
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须通过该专用资金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或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
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管理
人负责刻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
划拨。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
除此以外,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
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或持续6个月无管理人发起业务的本基金专
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
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及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办理。
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送达托
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
(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并将估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告。但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
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管理人应根据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括:
1、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托管人与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管理人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15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15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 2025年12月15日

金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15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15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估方式与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18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24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25日
关于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出服务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12月30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1月15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1月22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1月26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2月04日
关于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出服务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2月10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2月25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2月25日
关于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出服务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3月09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3月12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3月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4月04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4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客服电话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4月17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6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4月21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4月27日
关于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出服务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4月28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5月07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5月14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5月21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5月25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5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5月30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04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08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 2026年06月12日

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15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19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24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25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26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6月29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03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10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13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20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6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20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23日
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27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7月27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 2026年07月30日

金电子披露网站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8月03日
关于调整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适用费率公告 《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6年08月06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08月07日。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于各自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国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的变更注册文件
2、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