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中债高等级科技创新及绿色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12-05 文字大小 【 】 【打印
            
重要提示
1、富达中债高等级科技创新及绿色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5年9月1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115号
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
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为本
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本基金有权拒绝美国人士或
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且包含其
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并且,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并非所有美
国人士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
美国人士(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下同)销售或由美国人士持有。
本条所称的“美国人士”为具有以下标识(“美国标识”)之一的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授权
签字人或控制人):
(1)任何的美国地址;
(2)美国的银行账号;
(3)出生地为美国;
(4)美国的电话号码;
(5)为美国居民或公民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6)为美国居民或公民通过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7)为美国居民或公民(例如双重居住地、美国永久居民)。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
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旗下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除外。
本基金有权拒绝美国人士(本公告另有规定除外)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
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且有权
拒绝任何非适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冻结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并
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
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
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非适格
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
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本
公告另有规定除外)。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必须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本公告另有规定除外)。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通知该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该等份额,如该持有人未赎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
的信息资料(含其更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认定投资
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
应控制措施。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
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
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
申请;(b)对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c)基
金账户进行账户冻结。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
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
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
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
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
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富达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将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3月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具体
办理业务时间见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
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的安排也可
以适当调整。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
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
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
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
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登记机构认可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单笔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元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具体募集上限、规模控制方
案及其他募集安排的调整,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除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不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
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告及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刊登在2025年12月5日《证券时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可供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可受理投资者的直销业务,但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其他销
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基金
合同自动转型的风险、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
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指数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变更或不符合要求以及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或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高等级科技创新及绿色债券指数。
标的指数样本选取方法:
(1)成份券种类:科技创新公司债、科创票据等科创主题债券品种,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
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地方政府债券等,不含集合类债券、次级债券、
二级资本债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2)流通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
(4)成份券剩余期限:一个月以上(包含一个月),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
取。
(5)成份券币种:人民币。
(6)付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7)信用评级:政策性金融债及地方政府债,无限制;信用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AAA。
(8)中债市场隐含评级:政策性金融债及地方政府债,无限制;信用债,AA+及以上。
(9)含权债:包含含权债,不包含永续债及可续期债。
(10)取价源: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市场价
格,若无则直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份券中,不同流通场所的同一只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11)成份券权重:市值法加权,设置单一发行人权重上限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站,网址:https://www.
chinabond.com.cn/。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
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
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
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
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
洗钱职责。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基金管理人关于可购买本
基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示的业务规则为准),并应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及
持有本基金期间内持续满足该等资质要求。
出于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等。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
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
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
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达中债高等级科技创新及绿色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富达中债高等级科创及绿债A,富达中债高等级科创及绿债C
基金代码:A类份额基金代码:025707;C类份额基金代码:025708
(二)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本基金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
者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见本公告“重要提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以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为准。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六、本次募集当事
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富达基金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CHEN SUN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
701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920-9898
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可受理投资者的直销业务,但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
2、其他销售机构
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下“(三)销售机构”。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3月6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
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1、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
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
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
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
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
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若认购不成功或被确认为无效(不包括募集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
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无息退还投资人。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即“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养老金
客户的释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1、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A类基金份额
单笔认购金额(M,元)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认购费率
0.03%
0.01%
每笔1000元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A类基金份额
单笔认购金额(M,元)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认购费率
0.30%
0.10%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
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有效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30%)= 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700.90 =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 +50)/1.00= 99,750.9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3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99,750.9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3%。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03%)= 99,970.01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970.01 =29.99元
认购份额=(99,970.01+50)/1.00=100,020.01份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0.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100,020.01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的利息
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假设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办理认购
业务)。
2、开户及认购流程
直销中心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个人投资者办理此类业务,请提前联系直销中心索要申
请资料并带齐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具体以管理人的要求为准。
个人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开户及认购事宜。
3、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按时足额将认购
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 号:441683765686
联 行 号:104290003791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程序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注意事项:
(1)直销中心接受个人投资者首次提交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万元(含
10 万元),追加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万元(含 1 万元)。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为准。
(2)个人投资者采用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二)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含产品)办理此类业务,请提前联系直销中心索要申请资料,须在办理业务时
保证提交的材料与本公司要求的格式一致。具体以管理人的要求为准。
机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开户及认购事宜。
3、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按时足额将认购
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 号:441683765686
联 行 号:104290003791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①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直销机
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径相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五、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CHEN SUN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00万美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119666
股权结构:
持股机构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1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CHEN SUN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7层
701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920-9898
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日期:1993年8月1日
联系人:张志斌
联系电话:0755-83584278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电话:021-61411821
传真:021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