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二六年第一号)
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二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南京证券神州天添
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或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注册而来。原集合
计划由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年3月1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
设立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自2013年1月10
日起开始募集,于2013年1月23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1月24日成立,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
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
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后的《南京证券
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7月4日起生效,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原集合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9月18日《关于准予南京证券神州天添
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98号)准
予变更注册。
2025年10月28日,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
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管理人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
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即本基金;并进行相关调整。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11月17日起生效,
原《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变更注
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基金
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情况及管理人概况进行更新,
前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6年2月26日。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7
第二部分释义...............................................................................................................................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9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7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08
第一部分绪言
《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神州天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投资者资金账户:指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
效日,原集合计划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至《富安
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登记、份额转让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现金管理产品: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关
于现金管理产品的界定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有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其中,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
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有手动赎回和自动
赎回两种方式。其中,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
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
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42、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
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43、签约:指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并认可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通过销售机构
自动申购、赎回本基金的行为,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自动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权限
44、解约: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通过销售机构自
动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服务,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关闭投资者自动申购、赎回本
基金的权限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
估净收益
52、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暂
估净收益折算出的预估年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7日
电话:(021)61870999-6210
联系人:宋丽韵
注册资本:8.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544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49%;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
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5%。注册资本为8.18亿元人
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七个一级部门,分别是:党建工作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
多资产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渠道理财部、机构业务部、机构理财部、电子商务
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创新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
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监察稽核部。党建工作部全面负责公司党务建设工作,贯彻
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党员管理工作。权益投资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类权益、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以确保投资目标
和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开展量化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协助做好
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管理产品的了解。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品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展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工作,
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协助做好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增强投
资者对公司研究理念的了解和认识。多资产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承担
公司多类资产产品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组合的正常运作;负责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配合开展业务培训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固定收益部根据
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制定和实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实现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跟踪和落实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筛选、谈判、尽调、价值
评估、交易结构设计、资金对接和投资实施等;开展策略研究和信用研究工作,
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配合完成产品发行路演活动,满足受众群体
的投资诉求,负责监督、指导和执行交易指令,主动向投资经理提供建设性建议。
渠道理财部根据公司整体营销规划,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
开拓与维护,代销及营销协议的签署,产品的发行和持续营销工作;负责公司各
类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为公司投资者做好理财服务;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
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
与维护,完成相应的业务销售任务,增进并维护公司与机构客户业务关系。机构
理财部负责机构客户的开拓、维护与服务工作,做好针对各机构的营销方案设计、
执行与追踪,最终完成相应的机构销售任务,扩大公司产品规模。电子商务部以
互联网为依托推广公司品牌,推介并销售公司产品,进而扩大公司产品规模,提
升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专户理财部负责研判行业发展及监管趋势,拓展公司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项目;负责私募项目的设计、筛选、立项及分析评价,撰
写项目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相关报告,落实商业谈判、合同签约及项目实施等
相关工作;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框架下,负责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的具体投资运作;负责私募项目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开发和维护客户关系,
提供持续服务,扩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产品创新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产品设计思路,建立并
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
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
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安全保
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制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
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
责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
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
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负责制定、执行
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
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
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增强组织凝聚力;
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
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
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内控制度;定期
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
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
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检查、监
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
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有效实施。公司设北京分公司,主要从事基金销售、基金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管
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26年02月26日,公司总人数74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73人,其中78.38%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王胜先生,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证券公司新华路
营业部业务员,南京证券连云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南京证券南京新
华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营销管理总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总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公司业务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公司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总
监、部门总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陈巍先生,197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江苏
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科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江苏云杉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
书记、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高速公路
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镇江君鼎协立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京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苏交控商业保理(广
州)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交控云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云杉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金领千先生,197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存管中
心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鹏先生,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江苏省国际租
赁有限公司业务二部总经理,南京金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南
京河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京河西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兼任中节能大数据有限公司董事。
孙爱民先生,197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IT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新华路营业部IT工程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北京分公司负责
人。
黄懿稚女士,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
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主管,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
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独立董事:
张兵先生,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历任南京农业
大学经管学院讲师、审计室副主任、经管学院副院长、财务处处长、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院长,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常委、总会计师,河海大学党委常委、总会计
师、副校长。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现任河海大学教授,江苏省重点培
育智库“生态文明建设与流域保护研究院”院长、首席专家,江苏省决策咨询重
点研究基地“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黄江东先生,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证监局
机构二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调研员,证监
会上海专员办复核处副调研员,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查三处处长,国浩(上海)
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现任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兼
职教授,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外部董事,君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
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玉林先生,196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扬州
曙光光学仪器厂工程师,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信息管理系讲师、副教授,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
科学与工程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教授,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
东南大学二级教授、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江苏省高校管理科学与工程学
科联盟理事长,江苏省管理学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中国管理
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金领千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督察长:
李理想先生,1982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富安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
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
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首席信息官:
孙爱民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良海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历任上海电气电站集团订单项目处项目经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债券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高级分析
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2022年加入富安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经济学家,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安达富禧纯债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上海清算所0-3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富安达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孙辰旸女士,2025年11月17日至2026年2月26日管理本基金。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金领千(总经理)、李理想(督察长)、
申坤(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李守峰(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纪青(权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杨红(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栾庆帅(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金领千(总经理)、李理想(督察长)、
赵恒毅(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康佳燕(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
理)、郑良海(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
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
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
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
对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
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债券业务部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
总监。
二、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
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
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
金托管牌照。截至2025年9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37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
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
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
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
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
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
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
告监管机构。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法人代表:邹俊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18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敖彪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南京证券
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3年3月14日取得中国证券
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自2013年1月10日起开始募集,于2013年1月
23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1月24日成立,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修改后的《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自2022年7月4日起生效,《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
失效。
原集合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9月18日证监许可【2025】2098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原集合计划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
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修订了原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管理人由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证券神州天添
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管理人,管理人由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
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即本基金;并进行相关调整。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11月17日起生效,
原《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当日手动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
应的收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采用一次签约、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的方式及投资
者手动申购和手动赎回的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后,每个交易日日终,系统自动生成投资者申购指令,
将所有已签约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转换为基金份额。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后,可以设置保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的时候,
保留资金不会申购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修改保留资金额度。
投资者在选择自动申购后,如果拟取出大于保留资金额度的资金,可以在T
日的交易时间通过修改保留资金额度的方式增加T+1日及以后的可取资金。
投资者在选择自动申购后,可以在T日的交易时间预约T+1日的可取资金,
该笔资金主要用于T+1日的转账。预约保留有效期截止于T+1日15:30。预约资
金在保留有效期间不会自动申购,当超过保留有效期投资者没有将预约资金取出
的,预约资金将继续自动申购。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
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
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客户签约及自动申购、自动赎回的相关约定,具体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和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2、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设
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
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本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1%以
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份额1.00元,当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1元时,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份额时,申购份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100,000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在赎回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
份,假定累计未支付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5万份本基金份额,假定累计未支付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00元,剩余份额50,000份,未支付收益于分红日支付(投
资者未解约的情况下)。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
理,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本基金份额,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
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
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本条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
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
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动态调
整组合久期。
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
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
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
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变化的动态预测,结合对市场资金面等
因素的分析,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充分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
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
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
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本基金与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
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
算应当足额,并遵循以下限制:
1)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
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
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
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3)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
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
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4)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13)、(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
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
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造成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收益支付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列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暂估收
益,并在月度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月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净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净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
每一基金份额计提的收益相等。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不为投资者记收益;
5、收益月度支付时,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正,则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的收益支付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或支付相
应的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收益;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基金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
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7、投资者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8、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
益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收益分配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
有收益分配权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以登记机构
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份额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
交易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四、收益支付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
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月支付一次。
原则上收益支付基准日为每月20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告分配方案、
发起权益登记、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以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
者支付收益。
五、收益支付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支付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以0.55%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款利
率时,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
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
0.55%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通过规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
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
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净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4)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
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
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
信用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特定投资标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
价格将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的流动性较差时,基
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采用一次签约、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的方式及投资
者手动申购和手动赎回的方式。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转换成基金份额。除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间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
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
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
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
境下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
券的转化。同时,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
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
风险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
险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
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巨额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
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流
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4、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份额1.00元,当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
元时,证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
亏损的可能性。
(2)关于申购、赎回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基金T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证
券交易,T+1日可提取。但是发生以下等情形时将存在投资者无法及时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足额申购资金,或证券公司发生资金交收
违约,投资者将无法获得申购的基金份额。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不足,投资者将无法获得赎回资金。
2)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
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
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3)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支付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根据收益支付份额变更登记的规
则,投资者选择赎回全部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支付份额无法同时全
部赎回,投资者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份额余额的可能。
(4)解约情形下,份额收益计提可能低于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的风险
本基金解约情形下,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当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
率,投资者解约赎回份额收益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5)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因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二)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
的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王胜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5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
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
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因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
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
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
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及逆
回购质押品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
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本基金与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
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
算应当足额,并遵循以下限制:
1)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
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
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
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3)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
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
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4)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13)、(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
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
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
见。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银
行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更新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并通
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
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账户,用于
记录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账户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
料。
2、基金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
业银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资
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须通过该专
用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三)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银
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基金投资资金的存放。
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基金托
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或持续6个月无基金管理人发起
业务的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办
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及本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
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7日年化暂估收
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
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每月/每季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2、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七、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来电客服中心的形式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安达公司将以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八、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30-6999(免
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
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九、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看基金管理
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十、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投资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一般性投诉,原则上不超过T+1个工作日回复,对于严重性投诉的处
理时限将根据具体处理方案确定(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我们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回复)。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30-6999(免长途)
客服电子邮件: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楼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122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adfunds.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京证券神州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
册的文件
(二)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日

富安达神州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二〇二六年第一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