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5-12-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费用.........................................................................................................................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3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4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6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8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38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1995]214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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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窦华宸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托管人和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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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
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或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医药主题相关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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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
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
药主题相关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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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12)如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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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
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
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
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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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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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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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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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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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
产的记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商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商
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结算账户。
(七)债券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回购主协议的签署与托管人无关。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银行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银行账户与证券资
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被授权人员提供用户账号,基金管理人
认可使用该用户账号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用户账号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
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相应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
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用户账号及相应密码。
如发生用户账号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和密码
重置,在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相应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办理相关
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名或名章样本,事先
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
相应的交易权限。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件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授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权通知扫描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通知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确保授权通知正本与扫描件的一致性;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正
本并完成核对前,因授权通知正本与扫描件不一致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应责任,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上述邮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授权文件扫描件如与授权文件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
人联系予以核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自
律管理规则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电子直连方式向托管人发出
划款指令的(以下简称“深证通电子直连”),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
法有效。对于已通过深证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统且在授权
范围内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其效力,并视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适当授权。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之“(八)授权通知的撤销或变更”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相关授权已
撤销或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
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
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
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
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
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基金资产的银行间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
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
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
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
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但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划款等事宜。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在自身不存在过错的情况
下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
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
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
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正确及时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撤销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撤销或变更,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
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通知文
件(包括姓名、权限、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和签名或名章样本等,该预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同时以电
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撤销或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
件扫描件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撤销或变
更授权通知正本与扫描件的一致性;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正本并完成核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对前,因撤销或变更授权通知正本与扫描件不一致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相应责任,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或变更授权通知文件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与正本不一致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
系予以核实。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的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
执行。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正确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指令而引起的相应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但如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随后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更换后的名单且注明更换日期
(更换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的时间)。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正确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可能发生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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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作为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
体办理。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
资金托管账户事宜。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
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由基金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进行的结算中,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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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基金托管人在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提
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
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相关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
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
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
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保证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因基
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
对。
(四)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营机构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
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
据的传输采用专线(深证通)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关于交易所数据传输和
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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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服务协议为准。
(五)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
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
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
账务处理。
3、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清算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
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
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T日(T
指交收当前工作日)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在T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T日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
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
错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
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
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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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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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
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登
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
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基金合同》
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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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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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
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
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
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
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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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管理人
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
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1、由于基金管理人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担;
2、基金管理人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
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名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结算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
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及
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托管专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招商医药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盖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
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