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0-31 文字大小 【 】 【打印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湘财天
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本基金根据2025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093号)准予变更。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
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号)、
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湘财天
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
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政
策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杠杆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证券交易资金
前端控制的风险、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
险、分红日日终基金收益为负,基金管理人强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估
值风险、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因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投资者未成交买入
指令被撤销、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相关风险。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4、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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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5、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
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
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
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9、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
改变。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27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3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基金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
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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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湘财天天盈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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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货币基金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
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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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原《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湘
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基金份额为自动申购方式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但赎回后不解约,仍可继续申
购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为自动赎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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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自动申购:指在每个交易日日终,以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
指令的方式,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内除资金保留额度以外的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
份额
42、自动赎回: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
权以及资金保留额度等指令时,自动触发技术系统的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
换成可用资金
43、资金保留额度:指投资者资金账户保证金保留的最低金额,也是投资者
在下一交易日可以取现的最大限额。投资者可以调整该限额。保留额度下限为
1000元,最低资金保留额度如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44、签约:指投资者充分了解本基金并通过销售机构签署基金合同。投资者
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的权限
45、解约: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为
投资者解除基金合同,并关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权限
46、份额转让: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具体方式以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准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分红权益期:指投资者可享受本基金分红权益的期间
49、分红日、分红期截止日:即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
12月2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回购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
估净收益
53、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预估年化
资产收益率
5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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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影子定价:指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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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蒋军
设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00%的股权
联系人:高伟
联系电话:021-506068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军先生,公司董事长,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
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科员、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公司处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公司一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期货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机构处处长、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副局长、上海鑫沣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兼任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趣链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贵州新湖煤电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贵州新湖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现任湘财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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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乐峰先生,公司董事,硕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兴路营业
部总经理、上海陆家嘴营业部总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基金托管部总经理、金
融衍生品部总经理、信用交易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上海经纪业务管理
分公司总经理、湘财证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裁、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凤良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西方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曾
任河北经贸大学助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
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
常务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静静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无党派人士。曾任浙江开放大学助讲、
讲师、副教授。现任浙江开放大学教授、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婧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高级工商管理学硕士,无党派人士。曾任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成员
符强先生,股东委派监事,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湖南
省包装总公司财务科长,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现任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莹女士,职工监事,经济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上海立信锐思信息管
理有限公司咨询经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专员。现任湘
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程涛先生,同上。
周斌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理学博士,FRM。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风险
管理部业务主办和业务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副经
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部高级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管理总部和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杭州金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
控负责人。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红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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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代表兼上海办事处负责人、上海总部综合业务部经理、上海金杨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经纪总部部门经理、合规风险管理总部部门经理、经纪分公司运营总监;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总监,兼任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
车广路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
级研究员、基金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现任湘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国明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中国银行承德分行个人业务部理财
中心主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渠道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北方销售总部渠道经理、机构业务部区域总监;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营销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志林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通信工程学士。曾任河海大学(常州校
区)助教、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综合部经理、华宸未来基金
管理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拟任运营部总经理、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夏文军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克拉玛依东路证券营业部和上海金杨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存管结算总部清算
员、财务总部会计部经理、经纪总部营业部筹备负责人、苏州旺墩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勇驿先生,投资部总经理,CFA,FRM,金融学硕士。曾任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湘财久丰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湘财长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兴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湘财久盈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久盛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利纯债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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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4人组成:
程涛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先后担任农银汇理
策略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均衡甄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研究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车广路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先后担任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信国策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
财长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周期轮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
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创新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湘财长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成长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科技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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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刘勇驿先生,同上。
包佳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兼任首席策略师,CFA,
FRM,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会
员部经理助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分析经理。现任湘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首席策略师、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研究精选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均衡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湘财红利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新能源量化选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湘财长
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斌先生(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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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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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应加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应密切关
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规模大幅波动的情况,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27、应每日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销售机
构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28、应加强基金操作风险管理,针对基金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额
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制;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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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为了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学科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规章与业务细则等四个层次。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
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
是从规范公司管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
原则、过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部门规章
与业务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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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制定公司
基本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
措施。
(2)公司经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公司经理层下设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确定具体风险
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指导业务方向,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建议。
(3)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的落实。
(4)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
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议事制度
和授权制度实现对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高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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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由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以所管理的基金
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和
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独立地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
5、内部控制措施
(1)合规控制是公司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从内部主动控制和外部
监督控制两个方面进行。
内部主动控制的要点是加强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由各部门执行,公司领导监督。
外部监督控制又分为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一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业务层面对各种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合规性
进行控制,由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根据监察稽核制度执行;
2)二级监督控制主要就公司的整体经营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控制,由监事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
(2)业务控制的要点是以各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或相应的部门业务规章为
基础,明确揭示公司各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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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管理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运营的整体出发,对公司人力资源、信
息技术、监察稽核和资料档案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4)操作控制的要点是根据公司各项业务的特点,依照各业务相应的管理
制度,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5)风险控制的要点是从公司业务开展的整体出发,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风险控制的组织机
构和制度体系,主要风险的类型、控制手段和措施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序等。在此
基础上,公司领导层应切实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教育。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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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
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债券业务部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
总监。
二、基金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
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
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
金托管牌照。截至2025年9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37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
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
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
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
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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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
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
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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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黄微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李晓露
四、审计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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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电话:0731-85179851
传真:0731-85179801
联系人:田冬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五军、蔡严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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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由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由原湘财天
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为限
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月24日正式成立,2013年3月4日经中国证
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166号文备案。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货币基金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
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运作管理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
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2022年3月29日,原集合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湘财
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78号)批准合同
变更事项。《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湘财天天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运作
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由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湘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变更为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修改法律文件。《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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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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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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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
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均可签约,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已签约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
三、投资者将采用自动申购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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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自动申购方式可设置资金账户资金保留额度,在每个交易日日终自动申购
时,超过资金保留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将采用自动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
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如果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不足,
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
金。
投资者当日赎回基金的资金可以用于证券交易,但是不能当日取款。投资
者需要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时,须在当日15:00前通过柜台或网上交易等方式进
行设置,保留不申购本基金的资金额度。
投资者申请解约的,在交易日交易时间内由投资者提出解约申请,收到申
请当日进行基金的解约设置。
本基金目前仅支持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方式,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手动申购、手动赎回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每个交易日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价
格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于当期季度分红日支付对
应的收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当日卖出证券款当日不能申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交易规则等
实际情况,确定投资者资金申购本基金的条件;
8、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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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
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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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1000.00元(红利再投资不受此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协商一致后的相关公告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暂不设最低
份额限制。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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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具体征收方法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以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
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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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未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假设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本持有本基金50,000份,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累计
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元,剩余基金份额为
40,000.00份,累计未结转收益于分红日支付。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50,000份,在T日赎回50,000份基金份额(未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假设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本持有本基金50,000份,全部赎回5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
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00元,剩余基金份额为
0份,累计未结转收益于分红日支付。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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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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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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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1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条款处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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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规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
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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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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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账户留存资金及其波动特点,在严格控制投资者资产安
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将投资者账户中的闲置资金集中投资于低风险且具有一
定收益的投资品种,提高投资者资产收益率,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
用评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
原则确定评级。
本基金持有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超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因其信用等级下降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涉及银行存款结构配置、存款银行信用配置、债券逆回
购/正回购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等方面,具体投资管理如下:
1、存款结构配置
根据基金的规模情况,将存款资金按比例分别存放为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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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用以保障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付取款;定期存款用
以争取高利率收益。定期存款采用多存单组合方式,以便大额赎回时逐一解付,
降低收益率的波动。
2、存款银行信用配置
为防范存款投资风险,要求在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
或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放存款资金。
3、债券逆回购/正回购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的规模变化情况进行隔夜债券逆回购与其他期限债
券逆回购的比例安排。债券正回购用途仅限于提升本基金所配置的债券资产流动
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基金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制度和质押品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持续动
态跟踪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杠杆水平,以及质押品的风险情况和价
值变动;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慎
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基本面、利率环境以及流动性变化的分析判断,
选择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利率债券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信用
评级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配置,并持续跟踪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
整债券投资组合。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在最
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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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6)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7)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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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9)本基金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
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
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
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11)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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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4)、(6)、(17)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
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逆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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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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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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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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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
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
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对交易所上
市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对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对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
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对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偏离度的计算公式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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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本基金资产净值)/“摊余成本”确定的本基
金资产净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暂估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七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暂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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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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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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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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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的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回购利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和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管理人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
基金收益。基金的净收益为基金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分红方式。投资者未作选择的,默认的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
分红;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每日计算每万
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并在分红日根据实际净收益按季度集中支付;当分红日实际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有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差异的具体原因;
4、本基金收益每季度集中支付一次。如投资者的累计实际收益为负,则为
投资者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5、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于当期季度分红日支付对应的收益;
6、投资者解约情形下(分红日除外),自上一分红日至解约日累计未付收
益将统一按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一并结算;分红日解约
的,其累计未付收益将按解约当期实际净收益一并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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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以登记
机构在权益登记日登记的基金份额体现投资者持有的权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期间持有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四、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
程序,按照公告分配方案、发起权益登记、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以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五、收益分配比例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
的100%。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收益分配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2、基金管理人确定分配收益的金额、时间;
3、基金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4、基金管理人公告通知投资者;
5、基金托管人实施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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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果以0.75%的管理费率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
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25%,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
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
0.75%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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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并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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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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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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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运作管理指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原《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为《基金合同》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回函准予合同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
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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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预提收入的基础
上,扣除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
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告收益分配方案,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异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
人需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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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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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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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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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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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较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本基金依靠投资获取收
益,因此投资者仍承担一定的风险。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
的货币市场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风险区分为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具体风
险包括:
(一)一般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除外),每日暂估收益情况。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基金每
日暂估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
可能。
2、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对流动性要
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
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
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
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又或投资定期存款
时,基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基金的资产比例、占该
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以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
合的正常调整中出现难以买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增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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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随时低冲击成本变现的投资品,从而预防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或大额赎回带来
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债券正回购融入一定规模资金,防范流
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基金出现极端流动性风险或其他特定情况时,出于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考
虑,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选
择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上述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制度完成决策和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实际运用时,将会影响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及申购申请,带来一定风险。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场利率
因资金供求情况出现下调,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由于现金管理产品
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券市场上,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投资
者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
能履行交割责任而造成的风险。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企业债等发行人不能按期还
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
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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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以原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
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
投资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管理产品的投
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
风险,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控制中断、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操作方法本身的错
误或不精确、灾难性事故等。
8、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本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9、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10、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11、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
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
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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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别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会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别债
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13、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
本基金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基金每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的净买入的总量进行控制,因而,可能会导致本基
金在交易效率上受到一定的影响,进而错过一些交易机会。
(二)特殊风险
1、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自动申购及自动赎回的申购赎回方式。其中,自动申购
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内除资金保留额
度以外的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
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资金保留额度等指令时,自动触发技术系统的赎
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可用资金。投资者需正确理解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
式,若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和选择申购赎回方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
的风险。
2、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
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可能会对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习
惯带来改变,可能存在资金自动申购为该基金基金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
取出的风险。
3、分红日日终基金收益为负,基金管理人强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计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能存在分红日日终确
认基金收益为负,基金管理人强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
4、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
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5、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分红期内遇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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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当投资
者集中赎回本基金或遇市场极端情况时,可能通过解付方式将银行存款提前变
现,因此,可能存在因提前解付导致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6、因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投资者未成交买入指令被撤销
当出现投资者所持本基金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结算通知时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进行相
应的前端控制,限制投资者股票买入、取现等操作。因此,投资者可能存在因司
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其未成交买入指令被撤销的风险。
7、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费已在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详细阐述,存在费率设
置有别于常规公募基金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计划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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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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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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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因司法冻结、清算数据差错等原因导致投资者资金数据发生差异,出
现投资者占有基金资产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回该资金,投资者资金账户
资金不足扣回的,基金管理人具有向投资者追索的权利;
(18)有权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
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应加强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应密切
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基金规模大幅波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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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27)应每日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模,配合销售
机构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28)应加强基金操作风险管理,针对基金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
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
制;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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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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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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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保证以真实身份申购基金,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基
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及
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今后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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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
整;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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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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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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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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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和基金公告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及基金公告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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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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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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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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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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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40室
法定代表人:蒋军
成立时间:201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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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
体信用评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
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若无债项信用评级,按主体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在最
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资产支持证券;
(7)其他基金;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
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
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
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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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超短期融资券期
间,如果因其信用等级下降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本基金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
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
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
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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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a.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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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1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本协议所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2)、(3)、(11)、(15)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基金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且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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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
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
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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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
见。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
银行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
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
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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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
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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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
记录本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
料。
2、基金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
业银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
资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项、支付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须通过该专
用资金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
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
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或持续6个月无基金管理人发起
业务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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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
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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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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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并
按照下列方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a.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b.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c.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对交易所上
市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对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对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
估值机构公布的估值价格对本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
即“影子定价”。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
风险控制手段,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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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暂估净
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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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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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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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
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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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按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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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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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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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
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
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
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发送电子
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
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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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75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https://www.xc-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s@xc-fund.cn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投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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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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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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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湘财天天盈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湘财天天
盈货币市场基金的文件
(二)《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湘财天天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