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25-11-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5年10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24号《关
于准予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3、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境外投资
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
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及港股通以外
的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
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5、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
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6、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会面临香港证券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若本基金投
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8、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9、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若
投资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
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
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0、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1、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1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2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26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4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0
第九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7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8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1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99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104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111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1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60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
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
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港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
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当日各币种基金份额
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62、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3、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6、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及基金费用
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9、人民币份额:指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申购、赎回,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70、美元份额:指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申购、赎回,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
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7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投资市场包括香港市场和境内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境外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
下同)合计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
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作为投资于境内外市场的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涉及到境内及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
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
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
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及境外市场,面临境内及境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
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
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投资的
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
涨跌幅上下限规定的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
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本基金投资境内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
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
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2)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
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
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
各类操作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
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
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
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
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
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
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
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4)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境外的风险
1)本基金可能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
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
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
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
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
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
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
数。
⑥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
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
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
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
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
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6)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若基金资产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
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
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
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
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
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
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
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
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
出现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
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
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4、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境外市场的其他资产,除了需要承担与投资境内证券类
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市场投
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境外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等。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
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
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
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
出现价格波动。具体而言,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应各不相同;境外
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境外市场有其
独特的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
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境外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
加。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
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
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
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
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
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
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9)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0)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
于境外市场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
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
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认/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申购、赎回。估值计算中涉及美
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本基金投资的海
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
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
值波动的幅度。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中“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如下:
(1)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之“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之“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
基金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
情形及程序。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部分中的“暂停估值
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
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中的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详细了解本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及程序。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用。
(5)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
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
下降,对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
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个估值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
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
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
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
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4、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5、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严格风险控制,力求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市场和境内市场。
针对香港市场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香港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
券,下同);香港市场发行的、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
票或境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存托凭证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
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境外房地产
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下同)合计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
金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
制进行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深入研究、自下而上、尊重个性、长期回报”为投资理念,
结合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并将投资理念和分析方法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
配置、个股选择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将作为“自下而上”选股的补充,目的是帮助
基金把握市场系统性机会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其基本原理为分析和比较各
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
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以确定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大类资产配置决策中,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利
润增速、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
应量等,通过对以上指标综合分析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宏观政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
等;
3、市场特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各
类市场交易指标、股权风险溢价、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将作为连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股选择策略的纽
带,目的是聚焦于优质“赛道”、精选个股。其基本原理为分析和比较各行业的
相对投资价值,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在行业配置决策中,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行业空间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的长期市场空间、成长路径、竞争格
局、竞争壁垒等;
2、行业景气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整体盈利增速、
行业整体盈利能力、行业整体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等;
3、行业政策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扶持政策、行业
监管政策等;
4、行业市场特征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的绝对估值水平、行业之间的相
对估值比较、行业的机构持仓水平等。
(三)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为香港市场。
本基金秉承公司的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具体操
作上,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精选具
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定量:财务及估值指标
定量筛选方面,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
值,初步筛选出财务和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的优质公司,具体的考
察指标主要包括:
财务指标: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平均存货周转率、自
由现金流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盈利指标: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净利润、资本回报率(ROIC)、毛
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等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
估值指标: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以
相对估值为主,绝对估值为辅。具体估值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
盈利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
(PS)等,衡量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2、定性:多元维度分析公司投资价值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对优质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分析研究,
通过多元维度来判断公司投资价值。在此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应用以下分
析框架:
①经营情况:分析公司是否在品牌、产品和服务、规模、资源、人才、技
术、专利、经营许可、创新能力、销售网络或政策环境等方面具备显着优势,
公司经营是否稳健、是否具有长期竞争壁垒等。
②商业模式:分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差异性、优越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
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
③公司治理:分析股权结构、主要股东情况、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公司治
理的历史记录、公司文化等。
④管理团队:分析管理团队专业性、稳定性及进取性,公司战略执行能力
等。
(四)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
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严格控制
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
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
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
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于基准利率的变动,也
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
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
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影响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
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和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6、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
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发行条款较好、公司基本面优秀、流动性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
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八)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九)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
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十)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
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
的准入管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及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境外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下同)
合计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境外优先股、境外REITs的比例限制依照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或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
10)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
之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5)、9)、10)、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境外市场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②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④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⑤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⑦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iii.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ii.存款证明;
iii.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第⑦条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
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80%+中债-国债总全价(1-3年)指
数收益率×1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
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国债总全价(1-3年)指数隶属于中债-国债总指数,该指数成分券由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记账式国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记账式国债整
体价格走势情况的总指数。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
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停止编制该等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及港股通以外的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控制;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5年11月2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总监。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
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上
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
员;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
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
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
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
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
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
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William Bamber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首席
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德岗迪证
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世
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美国汇丰
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级董事
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富解
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与机
构业务委员会委员、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
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
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
人、内核评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
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赵士毅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
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
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
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
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
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
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
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
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
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许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
学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
港中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
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
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
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
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
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
委员、资产配置部联席总经理。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
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
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
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
综合部经理、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
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
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风控副总监。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副总监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市场策略总监
助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
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
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
规稽核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
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
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
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
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
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股票研究助理,里昂证券分析员,摩根大通
执行董事,美林证券高级董事;自2009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周期行业负责人、QDII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量化与
海外投资部海外投资总监、海外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总经理助理,
兼任富国基金海外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资深QDII基金经理。自2012年09月起任
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
市)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5月起任富国民裕进取沪港深成
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8月起任富国蓝筹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4年12月起任富国港股通红利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0月起任富国沪港深业绩驱动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
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
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10日证监许可
【2025】2224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美
元份额所对应的募集金额需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
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及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申购、赎回,且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认/申购、赎回,且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
种的款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
购费用按每笔该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
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
按每笔该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0万元 0.12% 1.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200万美元 0.12% 1.20%
M≥200万美元 每笔200美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且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款项
所产生的人民币利息和美元利息将按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和美元份额发售面值
分别折算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基金份额的发售
面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基础,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2、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则
可认购人民币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1.00=98,869.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可得到98,869.23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12%,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人民币1,100.00元,则可认购人民币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12%)=1,997,602.88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2,397.12元
认购份额=(1,997,602.88+1,100.00)/1.00=1,998,702.8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100.00元,可
得到1,998,702.88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对应
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
估值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7.1000元,则可认购美元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美元
美元份额的发售面值=1.00/7.1000=0.1408美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408=701,876.6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可得到701,876.63份美元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
对于人民币份额,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
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
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200美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美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200美元(含认购费)。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本基金可依据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或本基金的实际运作需求,对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
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运作需求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
申购。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
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募集金额需按
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估值日
美元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
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
不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及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交易的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
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
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
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
款,依此类推;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
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
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
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
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
对于人民币份额,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
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
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
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200美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美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情形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人民币份额和/或美元份额时,每次对
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普通客户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M<1000万元 0.15% 1.5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者)
M<200万美元 0.15% 1.50%
M≥200万美元 每笔200美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
时间递减。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365日 0.25%
N≥365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投资
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
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4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40,000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7,893.14份
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1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1500=86,826.2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民币100,000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1500元,可得到86,826.28份
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则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465美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美元
申购份额=39,408.87/0.1465=269,002.5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465美元,可得到269,002.53份美元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时间为3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25%=31.25元
赎回金额=12,500.00-31.25=12,46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300日,假设赎回
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8.7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不同币种份额分别计算并披露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本基金T日
的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T日人民币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T日的估值汇
率进行折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
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
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外管局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港股通的业务
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的。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8、9、1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
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
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
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等,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
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账户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境外托管
行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
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
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
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
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
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
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
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2、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
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美元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其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
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
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而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
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在计价币种或费用收取上的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并应于变更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期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两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选择
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和境内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境内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3、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
况。
5、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投资境内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7、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三)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
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
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
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集
团总资产126,571.5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56%,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15.6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61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
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
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
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
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
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
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
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
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
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
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
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
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
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
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
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
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
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
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
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
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
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
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
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
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
‘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
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
风云奖”。2025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
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
奖项;2025年6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
制托管银行”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
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2022年5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
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
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
颖女士1997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
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641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Sioux Falls,SD57104,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Shareholder’s Equity):2,094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1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6.1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5年1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
业务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1812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
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
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2亿客户,业务遍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
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
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18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
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
管网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2025年1季度末,花旗银
行的证券服务拥有26.1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
受益于花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
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
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20年,员工从业达10年。
1、人员配置
截至2024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22.9万员工。
2、工作年限
花旗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
承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15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
为12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
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
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
贯彻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
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
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26.1万亿美元。作为
全球最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
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
自营网络、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
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
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
求。
1、业务历史
花旗的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时花旗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
1980年以来,花旗一直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到1984年,花旗建立起
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
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
据。
2、亚洲业务历史/经验
自1980年以来,花旗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1980年
到1984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
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
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3、网络
其他机构的自营分支网络在深度、广度和覆盖面上无一能及花旗。迄今,
花旗的全球托管网络覆盖104个市场,其中63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在全球
180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花旗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
取服务信息和本地市场情报。花旗深谙经营所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
力,能够确保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凭借该等规模、实地运营和专业知
识,连同在其中许多国家超过百年的服务经验,使得花旗作为全球托管人具备
无与伦比之能力。
四、信用等级(2025年1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BBB+,短期为A-2。花旗银行(高级)为
A+,短期为A-1。
Moody’s Standard&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s://cmbchina.com/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等;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
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
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9)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
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
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30)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境外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
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
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财产所在地和境外
投资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市场和境内市场。
针对香港市场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香港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
券,下同);香港市场发行的、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股票或境内依法发行上市股票、存托凭证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
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境外房地产
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下同)合计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
金香港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
制进行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境外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下
同)合计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境外优先股、境外REITs的比例限制依照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或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
10)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0)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
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
限制;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5)、9)、10)、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境外市场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②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④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⑤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⑦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iii.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现金;
ii.存款证明;
iii.商业票据;
iv.政府债券;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中第⑦条外,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及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按需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境内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
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
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
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书》约定
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相关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境内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由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
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及
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在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情况下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
惯例决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
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应尽义务范围内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
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记资产,但根据投资地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对境外资产的登记有不同
规定的除外;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
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按规定
向外管局报备;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
开。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
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
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美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
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
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
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
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
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港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法
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