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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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30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
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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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个月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
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
所涉及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除了前述本基
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带来的特殊风险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
有风险包括:(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2)资产配置风险;(3)
主要投资于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主要投资于基金而面临的被
投资基金业绩不达目标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的风险、投资于可上市交易基金
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和相关政策风险等。此外本基金还
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
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合称“港股通标
的证券”)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 ETF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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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下,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
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十二)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若投资可能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三)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十五)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
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
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
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
承诺进行处理。
(十六)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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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相关风险揭示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七)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0.40%/年。对于投资人通过
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
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
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
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
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八)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
合同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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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7
第二部分、释义 ...................................................................................................................................... 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3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7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9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9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1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7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75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ETF-FOF)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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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盈丰多
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ETF-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ETF-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 10 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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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后者简称“代销机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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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导致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3、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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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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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流通受限基金: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
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
金;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
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58、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59、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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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
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对应月份的最后一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
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
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60、基金中基金或 FOF: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1、子基金、所投资基金:指本基金拟投资或持有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2、《基金中基金指引》、《FOF 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3、港股通标的证券: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即“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标的
ETF”)
64、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
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
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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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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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叶才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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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100%
叶才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
基建财务处助理会计师、资金处助理会计师、财务部副处长、财务部资金处副处
长、财务部财会二处处长、财务部财会一处处长、财务部副经理,北方联合电力
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审计部主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并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兼任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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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兼任永诚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兼任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
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
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 年加入景顺集团,现
任高级董事总经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
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
副处长, 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兼任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长证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
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
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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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及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
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
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
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委员、清华
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苏州营业部财务负责人、财
务部分支机构管理部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现任长城证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兼任长
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
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现任景顺英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赵代中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
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
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
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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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
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
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
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
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卫学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孝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
员,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渠道销售经理。2008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 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 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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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江虹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产品精算
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高级经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2021年7月加入本公司,自2021年9月
起担任养老及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具有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江虹女士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序号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基金名称
1 2021/09/18 2022/12/02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 2022/11/16 2025/12/23
景顺长城隽发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3 2022/12/23 2026/02/09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江虹女士兼任以下基金的基金经理:
序号 基金名称
1 景顺长城安恒增益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 景顺长城保守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 景顺长城和熙安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4 景顺长城和熙睿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5 景顺长城和熙稳进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6
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5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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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景顺长城盈景保守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8
景顺长城臻品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
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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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
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
他证券投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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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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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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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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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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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
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
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
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
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
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
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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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7-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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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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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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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 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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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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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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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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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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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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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30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与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三个月。锁定持有
期到期后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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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
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
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
人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
于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
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人赎回相应基金份
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M<500万元
认购费率
0.80%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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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
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
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39-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假设这1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10.00份。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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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10)/1.00=9,930.63 份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30.63
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C类
基金份额。
九、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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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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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三个月持有期
三个月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
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即持有期到期日)前一日止,如该月度无此对应日
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三个月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
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求,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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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
放日。
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
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对单笔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持有时间,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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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当赎回款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或港股通临时
停市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顺延赎回款项的交收。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登
记公司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巨额赎回、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由销售机构直接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
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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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
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通
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80%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
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3个月最短持有期
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在对
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相应赎
回费与对应份额赎回费一致。
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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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日(含)-180日
0.50%
180 日(含)以上
0
10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4,432.62份。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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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 份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4,397.45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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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4,432.62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A/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
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A/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持有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150天,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假设
该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14.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4.00=11,43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150天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该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
14.00 元,则可得到11,436.60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持有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366天,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假设该-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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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0.09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9=11,480.09 元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持有期为366天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该笔份额的应返还的销
售服务费为0.09元,则可得到11,480.09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
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对于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
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
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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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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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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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净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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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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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
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适时决定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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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基金精选
策略构建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全市场的ETF(不包含货币 ETF)、境内
上市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公募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非
上市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及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权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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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
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
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
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
化情况,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对权益类资产、债
券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及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80%,同时,本基金会将拟投资的资产分为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两类,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
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
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等,非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
类债券、债券型基金、非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此处仅指不满足前述权益类混合型
基金条件的其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资产。
1、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周期变化情况的深度研究,综合考
虑宏观经济、政策及法规和资本市场因素,并结合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历史
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等指标,确定并动态调整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
类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等各类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境的变-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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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短期的投资
收益与风险。其中针对权益类资产的策略主要包括择时策略和行业轮动策略。
(1)择时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股票市场整体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债
券市场的资金价格水平、基金折溢价水平以及衍生品市场的情绪等指标形成对不
同资产的短期超配或低配的决策信号,以辅助基金管理人对组合进行再平衡。
(2)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
以对积极型行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市场的行业权重进行调
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在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考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相关主动型基
金、ETF及其他行业及主题基金进行投资。
(二)基金优选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优选子基金构建组合。
1、ETF投资策略
基于定量及定性信号形成当期风格、行业、主题配置思路,精选ETF标的构
建组合。 -
定性研判:关注宏观环境及行业景气趋势,通过对经济周期、行业景气
度、资金/情绪等指标进行定性研判。 -
定量分析:通过对跟踪误差、信息比率、流动性、费率等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从基本面、分析师情绪、资金面、动量、技术面、分析师预期、资金流、
价量等多维度进行打分,边际变化最优获得高分,选取综合分数最高的部分行业。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对于除ETF外的基金,分为被动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
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
金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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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
中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
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
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构
建基金中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
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四)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
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
/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
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
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
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
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
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
执行。
(五)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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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八)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
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
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九)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的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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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高
于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7)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
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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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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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的100%;
(2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22)、(23)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
内进行调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 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3)、(4)、(16)、(18)、(19)、(22)、(23)情形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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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12%+MSCI 发达市场指数
(【 MSCI World Index】) 收益率×8%+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
益率×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全市场的 ETF
(不包含货币 ETF)、境内上市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公募REITs、
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非上市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及其他投
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债券、A股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
与之匹配的中证 800 指数、恒生指数、MSCI 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价格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
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ETF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
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64-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等投
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中证800指数、恒生指数、
MSCI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和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60%、12%、8%、5%和1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通过基于定量
及定性信号形成当期风格、行业、主题配置思路,精选ETF标的构建组合。综合
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
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
证800指数、恒生指数、MSCI发达市场指数分别作为A股权益、港股通标的权
益、境外权益资产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证8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股票构成,反映沪
深市场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
为本基金A股权益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恒生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
场中的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加权,适合
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或港股通标的ETF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MSCI发达市场指数涵盖了发达市场国家的大中型股代表。该指数涵盖了每
个国家自由流通股调整后市值的约85%。适合作为本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
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
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
作为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
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地代表黄金这类商品资产。
(4)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
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65-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中证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
为HSI,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hsi.com.hk/schi。
MSCI发达市场指数由MSCI明晟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90100,具体信息
详见MSCI明晟网站,网址:www.msci.com/cn。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
Au99.99,具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800指数、恒生指数、MSCI
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
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
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MSCI发达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由美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权益资产偏离度,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
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66-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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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的规定。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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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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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
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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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含公募REITs),按所投基金
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
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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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
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
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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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
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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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
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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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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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
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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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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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
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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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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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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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
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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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
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82-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3-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
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
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84-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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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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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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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本基金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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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六)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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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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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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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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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93-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4-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虽然本基金管理人采用风险控制策略,但是各
类资产所在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
绩表现和投资目标的实现。在极端情形下,本基金可能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因此,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
3、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
(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
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个月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
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4、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运作中,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本基金
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资产中投资
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
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
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除了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该部分资产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所投子基金
将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
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高。
5、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转换入的方式获得基金份额,通过赎回、二级市场卖出或转换出
的方式变现基金份额。如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95-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
购、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投资策略的风险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
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因
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及债
券等资产的比例。当股市或债市上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少配置相关资产从而无法
获得相应收益;当股市或债市下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多配置相关资产从而导致较
大损失。股市、债市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将影响基金业绩表现。
(2)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其所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身面临着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等。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风险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地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商品基金的风险。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
格变化将导致商品类基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
时间、地域、生产、宗教信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
格。另外,商品基金还存在ETF流动性风险、ETF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
险等。
3)沪港深/港股通基金的风险。本基金除可通过港股通机制直接投资香港市
场外,还可能通过投资于沪港深/港股通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故而本基金面临着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4)香港互认基金及QDII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投资于境外基金面临着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
5)公募 REITs 的风险。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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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
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
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
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
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
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
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
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
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
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接受申购与赎回,只能
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④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终止上市,导致投
资者面临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
⑤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
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⑥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
关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
募REITs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公募-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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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
6)子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子
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子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子基金的过往业绩往
往不能代表子基金未来的表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子基金投资目标实
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子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
资目标的风险。
7)子基金风格偏离风险:本基金筛选子基金策略依靠定性及定量的方法对
子基金的风格进行研判,并精选适合投资目标的基金。因此当子基金投资风格出
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8)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子基金可能因为暂停估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实施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者赎回比例确认的情形,存在流动性风险。
(3)权益类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95%。权益类资产面临了权益类市场风险的风险,存在由于市
场整体下跌带来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任何大幅度的波动或形成单方向的趋势变化都将深刻影响境内
各类资产的价格,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等。因此汇
率波动将直接带来本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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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
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
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
与香港市场证券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也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
②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联交所规定的相关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
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
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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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3)港股通ETF终止上市或更换管理人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
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
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由此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4)港股通ETF清盘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
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
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
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估其价值。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1)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
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2)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
足特定条件后,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
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
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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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9、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
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
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
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
险。
10、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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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
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断-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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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时,从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通货膨胀的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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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除未满足三个月持有期的赎回申请不被接受外,本基金亦
有可能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
在接受申购申请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基金
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
分延期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
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除未满足三个月持有期的赎回申请不被接受外,一
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由于权益类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得持有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在正常市场环境下不会对市场造成
较大冲击。本基金投资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比例比较小,本基金一般不主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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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通受限的股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
动性较好的债券。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
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本基
金管理人制定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
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
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
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类别的市值占比、持仓基金
占该等基金的规模占比、封闭式基金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比例、持有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持仓证券对不同市场(上
海主板、深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香港股票市场)的Beta值、投资组合的杠
杆率、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
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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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
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
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
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或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
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
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规定。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
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实施侧袋机制。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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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
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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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九)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
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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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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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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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
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
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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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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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
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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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被投资的其
他证券投资基金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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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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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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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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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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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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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但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
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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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21-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等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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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3-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
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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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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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见,
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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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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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现金分红、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份
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四)收益分配方案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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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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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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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
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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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基金精选
策略构建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全市场的ETF(不包含货币 ETF)、境内
上市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公募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非
上市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及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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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权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
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
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
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
化情况,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对权益类资产、债
券类资产、商品类资产及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80%,同时,本基金会将拟投资的资产分为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两类,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
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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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等,非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
类债券、债券型基金、非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此处仅指不满足前述权益类混合型
基金条件的其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资产。
1、战略型资产配置策略(SAA)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周期变化情况的深度研究,综合考
虑宏观经济、政策及法规和资本市场因素,并结合各类资产的长期收益率、历史
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等指标,确定并动态调整权益类基金、固定收益
类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等各类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TAA)
在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短期市场环境的变
化,通过择时及类别配置等方式调节各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优化短期的投资
收益与风险。其中针对权益类资产的策略主要包括择时策略和行业轮动策略。
(1)择时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股票市场整体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债
券市场的资金价格水平、基金折溢价水平以及衍生品市场的情绪等指标形成对不
同资产的短期超配或低配的决策信号,以辅助基金管理人对组合进行再平衡。
(2)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周期分析,对不同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同时辅
以对积极型行业和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行业配置的策略框架。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跟踪行业超额收益的趋势状态,对均衡市场的行业权重进行调
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风险收益。在确定重点投资行业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考量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信息比以及基金费用等指标,精选相关主动型基
金、ETF及其他行业及主题基金进行投资。
二)基金优选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优选子基金构建组合。
1、ETF投资策略
基于定量及定性信号形成当期风格、行业、主题配置思路,精选ETF标的构-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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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组合。 -
定性研判:关注宏观环境及行业景气趋势,通过对经济周期、行业景气
度、资金/情绪等指标进行定性研判。 -
定量分析:通过对跟踪误差、信息比率、流动性、费率等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从基本面、分析师情绪、资金面、动量、技术面、分析师预期、资金流、
价量等多维度进行打分,边际变化最优获得高分,选取综合分数最高的部分行业。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对于除ETF外的基金,分为被动管理基金和主动管理基金两种类型: -
被动管理基金(如指数基金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
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
主动管理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
金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
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
中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
定量研究主要从业绩分析、持仓分析、重仓股分析、子基金资金容量分析、
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对目标基金进行多维度、多指标测算与评估;
定性研究主要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
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
在定性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与评估,并依此构
建基金中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
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
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四)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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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
/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
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
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
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
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
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
执行。
五)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
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
得长期稳定收益。
八)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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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
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
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九)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的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高
于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7)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
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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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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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
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100%;
(2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22)、(23)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
内进行调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 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3)、(4)、(16)、(18)、(19)、(22)、(23)情形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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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12%+MSCI 发达市场指数
(【 MSCI World Index】) 收益率×8%+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
益率×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5%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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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全市场的 ETF
(不包含货币 ETF)、境内上市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公募REITs、
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非上市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及其他投
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债券、A股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
与之匹配的中证 800 指数、恒生指数、MSCI 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价格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
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 ETF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
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等投
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中证800指数、恒生指数、
MSCI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和活期存款基
准利率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60%、12%、8%、5%和1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通过基于定量
及定性信号形成当期风格、行业、主题配置思路,精选ETF标的构建组合。综合
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
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中
证800指数、恒生指数、MSCI发达市场指数分别作为A股权益、港股通标的权
益、境外权益资产部分的基准要素。
中证800指数由沪深市场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800只股票构成,反映沪
深市场大中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指数样本量大,行业覆盖面广,适合作
为本基金A股权益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恒生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
场中的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流通市值加权,适合
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或港股通标的ETF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MSCI发达市场指数涵盖了发达市场国家的大中型股代表。该指数涵盖了每-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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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国家自由流通股调整后市值的约85%。适合作为本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
基金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重点选择具备有效
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
作为商品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
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地代表黄金这类商品资产。
(4)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
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证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906,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
为HSI,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hsi.com.hk/schi。
MSCI发达市场指数由MSCI明晟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90100,具体信息
详见MSCI明晟网站,网址:www.msci.com/cn。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合约代码为
Au99.99,具体信息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ge.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证800指数、恒生指数、MSCI
发达市场指数、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价格、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
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
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MSCI发达市场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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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权益资产偏离度,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
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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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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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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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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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
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的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
还给投资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47-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设立日期: 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48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
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全市场的ETF(不包含货币 ETF)、境内
上市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公募REITs、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非
上市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及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ETF、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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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权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
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
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含存托
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
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本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ETF和黄金ETF)的投资比-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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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7)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
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
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
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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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
值的100%;
2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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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22)、 23)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
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 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 3)、 4)、 16)、 18)、 19)、 22)、 2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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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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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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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
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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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必要的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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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
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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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账户(或称“银行账户”、“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
产。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
的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
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
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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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
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
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
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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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
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
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账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
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161-
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
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含公募REITs),按所投基金
的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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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其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
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
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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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
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参照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进行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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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
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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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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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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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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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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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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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
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
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
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
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
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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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改基
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
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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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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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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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ETF-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盈丰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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