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2025年10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08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一、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及港股通ETF(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及ETF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及ETF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及ETF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价格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
券。
二、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四、基金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指自然月度,下同,因本
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
定另行计算),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
投资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
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
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八、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42
第一部分绪言
《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盈悦稳健
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内,投
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该日)之后,
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黄辰立先生,董事长,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巴克莱资本投资银行部及摩根大通亚洲投资银行部。2013年5月起,加入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现
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韩歆毅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
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首席执行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高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
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历任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
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现任上海中
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
级产品经理、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
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
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总
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
益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
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历任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
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迟哲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脑网络中心技术经理,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门高级咨询顾问,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中心执行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2025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副总经理、首席信息
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余浩先生,软件与微电子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量化股票研究员,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权益研究员、投资经理,中意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经理。2022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基金
经理。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
资产部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
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
125,297.92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9.0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62%。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61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
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
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
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
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
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
“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
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
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
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
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
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
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
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
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
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
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
所“2024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
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
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
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
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5月起任本行
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
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
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本
行至今,历任本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
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
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98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基金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详询直销中心电话(022)83865560或登
录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查询。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已于2025年10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2308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6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该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若该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及规模控制的方案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
规模限制。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可以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40%
500万元≤M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
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
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0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
得到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可得到10,005.00份C类
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系统查询认购
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系统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
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仍
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以上认购金额均含认购费。
(3)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
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指自然
月度),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投资人
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6个月(指自然月度)之后(含对日当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方可受理。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
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
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另行计算方可受
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
人的过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
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以上申购金额均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
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
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
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可以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500万元≤M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
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97,644.04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97,644.04份A类基金份
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9,615.3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9,615.38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个月,不收取
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679=10,679.00元
赎回费用=10,679.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679.00-0.00=10,679.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个月,不收取
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79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679.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
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赎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
工作日总份额10%以上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
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策略和公
募基金精选策略,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
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证
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及境内股票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
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
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
动趋势,展开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投资的资产分为境内资产和境外资产两类。基金管理人根据全球经
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进程,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经济体的宏观经济状况、利率与
汇率走势、各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情况等,并结合基金管
理人对国家或地区的相对估值水平判断与金融市场风险预期,确定两类市场具体
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在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有效配置,
达到追踪全球各区域有代表性的资本市场,配置境内境外资产的投资目的。
本基金将定期回顾基金资产投资的区域资产配置情况,结合经济发展和资本
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重点选择风险可控并有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
基金作为底仓配置,选择风格稳定的基金配合风格配置。具体的投资工具除证券
投资基金外,本基金还可以在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当参与股票及债
券等的投资。
(1)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基金精选部分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通过采用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α收益。
基金精选具体包括定量筛选、定性评估、基金池管理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1)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的能力和风格进行定量分析。根据不同基金的风险收
益定位,将基金划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依据管理方
式不同将基金进一步区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被动管理类基金是资产配置的
工具类产品,在基金筛选中更强调流动性,并对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设置适当
的标准。主动管理型基金经理须具备较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获取超额收益的
综合能力。在基金筛选指标上,涵盖收益类指标、风险类指标以及综合类指标。
收益类指标包括超额收益率、超额收益率排名等;风险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
行风险、波动率等;综合类指标包括信息比率、夏普比、詹森α、特雷诺比例等。
主动权益类基金评价除了关注上述指标外,还包括能力分析、风格分析等。其中
能力维度着重关注风险控制能力、选股择时能力、攻防能力等,而风格维度(尤
其关注风格稳定性)主要考察基金的大小盘、价值成长风格以及多种操作风格等。
而对于固收类基金,筛选指标包括风险类指标、综合能力指标、攻防类指标以及
风格稳定性指标等,更注重风险可控前提下的收益获取能力。
2)定性评估
对于符合定量筛选标准的基金,通过尽职调查进行定性评估,了解基金经理
的特征,与定量分析的结果进行交叉检验。尽职调查重点在于分析基金经理的投
资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
尽职调查主要就公司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研团队、风险管理框架与方法、
投资策略等角度展开。
3)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池。目前天弘基金池包含三
级基金池---基础池、重点池、核心池,重点池和核心池中,又按照投资场景不同
分为两类---综合能力基金池和风格基金池。其中,综合能力基金池由各方面能力
相对均衡稳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能获取超额收益的基金构成;风格基金池由
具备稳定突出风格的基金构成。为使得基金池中的基金始终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
标准,对入池基金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并及时调整。
建立完善的基金池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对基金池及
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相关投研人员共同商议,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
4)基金投资
基于定量定性分析结果和基金池的情况,分两种情形完成基金筛选。在进行
底仓配置或者市场风格不明确时,选择综合型基金,期望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当市场风格明确时,可以针对既定风格选择对应的基金产品构建组合。
(2)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量化选股模型构建备选股票池,并结合定性分析甄选出最终的
投资标的。
1)定量分析
量化选股模型主要包括风险、分红、价值三类因子。
风险因子: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一个季度、半年、一年的股价波动率。
分红因子: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一年、三年、五年的股息增长率、最近一年的
股息率等。
价值因子: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定性分析
成长性:考察公司的业绩成长性和可持续性,考察公司的业绩增长质量和行
业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考察公司的盈利模式、盈利规模和盈利稳定性。
治理结构:考察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
创新能力:考察公司在产品、渠道、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
(3)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包括股票和ETF)。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
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及行
业纳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
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
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5)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
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
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
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
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
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
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
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8)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下同)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30%。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②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
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本条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2)、(3)、(4)、(5)、(9)、
(16)、(20)、(21)项以外,其余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82%+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标普500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上海黄金交易
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收益率*2%+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由按基金合同规定只投资债券的基金组成,且排除分级基金、可转债基金、定期
开放式基金、ETF,采用净值规模加权。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该指数由
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证券组成,能够反映沪深市
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标普500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编制,包含
500家代表美国经济的龙头公司,大约占美国股市总市值的80%,可以综合反映
美国市场整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外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
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
合约,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
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变更名称时,本基金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及
ETF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ETF交易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及ETF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
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含转股权的债券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
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为准。若本
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大部分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或暂
停公告万份收益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1次收益分配,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
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
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
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
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
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
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
露港股通标的证券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
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上述资产市场容量大,通常情况下流动性情况
良好,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在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
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
资者投资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
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持有期锁定风险
本基金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指自然月度,下同,因本基
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
另行计算),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投
资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
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2、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
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3、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
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可能会较晚。
5、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
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6、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
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
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五、基金投资特定品种可能引起的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2、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港股
通ETF(以下合称“港股通标的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
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
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
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
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通标的证券买卖每日结算中所
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
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通标的证
券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
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
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
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
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内地证券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
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证券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
易日;
3)香港出现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资金和证券在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港股通标的
证券,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
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
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通标的
证券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
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比
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
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
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
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证券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
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
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
资范围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面临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
通标的证券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
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组合在后续
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
致本基金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损的风险。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
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
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
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
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8)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
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
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4、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
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而且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
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
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
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科创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
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
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
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因此,本基金在追求科创板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科创板企业带来的
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对科创板市场(包括科创板股票的价格影响因素和交易
规则等)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审慎投资选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
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
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
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红筹企业的投资风险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
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
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
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
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
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
容,了解并接受本基金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风险。
(5)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
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6)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可能使本基金标的指
数波动较大,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
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①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
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
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
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
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②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
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③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发布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充分知悉
并关注相关规则。
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
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⑤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
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
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
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⑥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
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
⑦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
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⑧科创板股票在涨跌幅限制,做市商机制,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
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
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交易存在差异。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8)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的风险
若监管部门推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长期投
资者要求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作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参与投资,并需遵循长
期投资者相关要求及限制,届时科创板企业的经营情况及风险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更大影响。
(9)科创板设立和注册制试点时间较短的风险
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试点时间较短,其效果仍待市场检验,且后续可能
根据国情、市场情况、投资者情况等对相关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将可能面临因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规则的调整变化等原因导致基
金净值下跌或大幅波动的风险。
5、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
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
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
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
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
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
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
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
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
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
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
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
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
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六、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一、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
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
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
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及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证
券(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及境内股票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
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
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
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证券,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下同)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30%。前述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②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
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
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本条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2)、(3)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2)、(3)、(4)、(5)、(9)、
(16)、(20)、(21)项以外,其余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
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
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充分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本基金不得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销售机构,并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邮件
或书面提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
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之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
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六、《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天弘盈悦稳健配置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