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2-0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12月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原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
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
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若市场流动性弱,
变现冲击成本较大,会造成变现损失,降低资产净值。例如,为满足投资人的赎回需要,基
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等风险。
5、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
6、本基金采用通过技术系统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指令,将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
本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中设置最低资金保留额度。在每个
交易日下午交易时段结束后,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超过最低资金保留额度部分自动用
以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资金保留额度以下部分资金不进行自动申购本基金份额。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人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设置资金保留
额度以及预约取款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指令,将本基金份额转换成客
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如果投资人需要在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申请时间前通过销售机构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设置。
本基金的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可能会给投资人的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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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的交易结算
资金。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0、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
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
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11、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
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
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
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
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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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管理人......................................................................................................................6
第四部分托管人....................................................................................................................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6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18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第九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28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2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估值........................................................................................................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5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5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97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
运作管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开始申购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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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货币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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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现金产品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8月7日发布、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发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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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客户资金账户:指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是投资人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
30、合同生效日:指《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万联证券万年
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1、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原《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平
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申请将基金
份额转换成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行为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5、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6、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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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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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13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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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淳女士,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计划管理岗/
精算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精算部企划室经理、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企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资源中心财企负
责人、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责任人,兼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孙建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上海沪东造船厂、平安保险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险业务
部室主任、平安保险总公司涉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
险总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兼CEO,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兼
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深圳)金融教育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理事。
路昊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OM投资中心总经理,现
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监。
张志坚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大华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副经理、UOBB 证券(印
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华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行长兼中国区企业与商业部主管,现任大华银行集团外国直接投资咨询与机构合作统筹
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兼任大华银行越南分行成员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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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
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
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
圳市道尔顿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
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
人、秘书长助理、秘书长,现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
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UOL GROUP LIMITED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
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管理中心法律合规部高级内控合规管理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
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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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
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
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职新加坡
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
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学士。曾任职深圳发展银行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
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
王金涛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
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
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李海波先生,硕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深圳平安汇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游自强先生,学士。曾任职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产险系统开发部,前海保险交易中心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规划总监、信息技术执行总
经理、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负责人。
2、基金经理
罗薇女士,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会计学专业硕士,曾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11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22-05-24至今)、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22-06-13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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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今)、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07-01至今)、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07-01至今)、平安惠信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11-07 至今)、平安惠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01-14至今)、平安金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2025-02-20至今)、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05-16至
今)、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5-05-16至今)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张恒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研究部负责人田元强先生、固定
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刘晓兰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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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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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建立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将风险管
理工作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
(2)独立性原则
公司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独立地评
估和监控风险。
(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公司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4)透明性原则
确保涉及风险的交易、业务进程在公司前中后台间、执行层与管理者间均得到及时、准
确、完整的传递,且有关风险管理信息均全面记录。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总裁办公会)
及下属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门共同构成的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公司对风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监督与全员参与相结合的管理
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责任归属,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
靠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并综合管理各类风险以及公司整体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稽核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投资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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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合适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
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等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8)监督考核与问责
公司建立了对风险管理总体状态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体系,制订风险控制考核
指标体系,对风险控制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
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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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债券业务部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总监。
二、托管经营情况
2011 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中国结
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
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照。截至2025年9月,中
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37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三、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全性、合理性、制衡性、
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
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
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管业务各环
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
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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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产品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
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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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电话:020-38286692
联系人:吕祥崟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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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 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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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由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原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而来。
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5月
10 日起开始募集,于2013年5月28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5月29日成立。2013
年5月31日,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关于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547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的规定,
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
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后的《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于2022年7月22日生效。
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0月23日证
监许可【2025】234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为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修订了万联
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管理人由万联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27日,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万联证券万
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万联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
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调整法律文件。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5年12月8日起,《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万联证券万年
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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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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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投资人范围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二、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于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
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00元,销
售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上调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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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采用通过技术系统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指令,将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
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中设置最低资金保留额度。在每个
交易日下午交易时段结束后,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超过最低资金保留额度部分自动用
于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最低资金保留额度以下部分资金不进行自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自动赎回是指当投资人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设置资金保留
额度以及预约取款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指令,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
成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如果投资人需要在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申请时间前通过销售机构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设置。
申购和赎回方式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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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日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
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例:某投资人用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1.00=50000份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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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或发生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时,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费用
(2)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赎回金额=基金单位面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
元。
3、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投资人在T+1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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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出现当日暂估净收益或累计未结转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销售
系统或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3)、(14)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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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
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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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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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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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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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综合利用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优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
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期
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
础上。此外,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
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
券。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同时在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
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管理策略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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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4、债券回购策略
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收紧等不宜加杠杆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在对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宽松还是收紧的预期来调整正回购借入资金的期限。
当预计资金面宽松程度未来有所下降时,进行相对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产品,根据对持有人申购赎回情况的动态预测,主动调整组合中高
流动性资产的比重,通过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合理分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在保持充
分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2)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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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4)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
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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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
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1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6)本基金投资于逆回购等须满足以下比例要求:
1)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
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
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
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
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
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4)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7)、(18)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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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基金达到类
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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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
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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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对其它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72,486,268.98
49.25
其中:债券
172,486,268.98
49.25
资产支持证券--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9,952,199.49
31.3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合计
67,705,334.39
19.33
4
其他资产
93,498.58
0.03
5
合计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350,237,301.44
100.00
35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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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债券正回购交易。
3、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4、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9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18
(2)本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平均剩余期限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50.9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11.4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2.8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34.3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99.72
5、本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本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6、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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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61,492,856.01 17.64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71,604,260.72 20.54
7同业存单39,389,152.25 11.30
8其他--
9合计172,486,268.98 49.48
10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7、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债券数量(张)摊余成本(元)
占资产净
值比例(%)
1
102102278 21光大集团MTN00
2A
200,000 20,580,550.84 5.90
2 188987 21京投03 200,000 20,569,834.46 5.90
3 163237 20浙交01 200,000 20,493,654.98 5.88
4 185384 22邮政04 200,000 20,429,366.57 5.86
5 102280294 22中粮MTN002 200,000 20,405,893.86 5.85
6 102001090 20沪港务MTN002 200,000 20,318,627.74 5.83
7 112403199 24农业银行CD199 200,000 19,694,911.23 5.65
8 112406251 24交通银行CD251 200,000 19,694,241.02 5.65
9 102000054 20汇金MTN002 100,000 10,299,188.28 2.95
8、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0.010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0.030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0.0098%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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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
9、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暂估收益,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具体如下: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
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
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0.5%时,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
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8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交通银行和中
国农业银行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36,512.28
2应收证券清算款56,986.30
3应收利息
4应收申购款
5其他应收款
6其他
7合计93,498.58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业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
于所列数字。
1、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合同生效
起至
2023.12.31
1.9075% 0.0008% 0.5063% 0.0000% 1.4012% 0.0008%
自合同生效
起至今
2.8914% 0.0007% 0.7690% 0.0000% 2.1224% 0.0007%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收益每日预提、按季支付。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可能存在加和数字存在尾
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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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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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暂估收益,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具
体如下: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
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
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
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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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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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对于非不可抗力引起的差错,按照以下规定的原则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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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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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支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份额采用
“每日预提、按季支付”的方式,即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以每万份暂估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预提当日收益,每季进行支付。
4.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计算预提,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在收益季度支付时,如投资人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相应
现金;如投资人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且不支付现金
收益;如投资人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遇投资
人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部应急机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计算预提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计算预提权益。
7.如果投资人在收益季度支付前解约自动申购、赎回等相关服务,则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预提收益,每季支付收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预提收益。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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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每季对上季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公告收益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向
投资人进行支付。
五、本基金份额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
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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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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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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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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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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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7
i=1
Ri/7) ×365)/10000] ×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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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的每万份暂估
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每万
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
其他有效方式公告收益分配方案,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
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异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需向投资人说明造成前述差
异的具体原因。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投资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临时报告
53
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务、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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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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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人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人、不误导投资人、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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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相比其它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
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波动,基金投
资人会面临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率提高,本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政策风险
国家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同
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本基金的现金投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6)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
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2、管理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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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当本基金出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将可能无法申购或赎
回或延期获得赎回款项。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
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人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人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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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5、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投资人不能正确理解申购赎回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人提供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的申购赎回方式。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
生成申购指令,将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本基金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
当投资人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设置资金保留额度以及预约取款
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指令,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人交易结算
资金账户可用资金。投资人需正确理解每种申购赎回方式,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自己
的申购、赎回方式,若投资人不能正确理解和选择申购赎回方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
使用的风险。
(3)影响投资人流动性的风险
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人交易结算资金,可能会对投资人证券交易、取款等习惯带来改变。
投资人如需取款,投资人需赎回基金份额并于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后才能取款;本基金
采用自动申购方式,存在资金自动申购为该基金份额导致投资人资金无法及时取出的风险。
(4)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的份额申请赎回成功后计入投资人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能存在日终确认基金单
位净值低于1.00元,但日间交易时段内销售机构已经以基金单位净值1.00元将基金份额转换
成投资人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并用于投资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的情形。投
资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授权销售机构在发生上述情形下为了完成证券交易交收进行垫
付,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扣划投资人已实现收益等方式代投资人向销售机构返还垫付款,
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
估收益,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6)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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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
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当投资人集中赎回本基金或遇
市场极端情况时,可能通过解付方式将银行存款提前变现,因此,可能存在因提前解付导致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7)投资人解约风险
投资人解约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对该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收益部分按累计未结
转收益进行支付;如果投资人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负,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人进行相应份额
调减处理,解约后投资人可能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8)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
如出现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结算的通知执行情
况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相应冻结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协调销售机构对投资人可用资
金进行前端控制,投资人可能面临交易受限的风险。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一方面,货币市场的利率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
允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动。另一个方面,为应对赎回而卖出证券时,尤其是出现巨额赎回时,
可能存在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故投资人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
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人
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
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1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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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14)操作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操作人员以及系统等原因,该基金可
能面临产品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份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客户资金账户
透支的风险。在投资人参与本基金时,我公司将在经纪业务柜台系统中充分揭示本产品的自
动申赎等具体功能以及相应的上述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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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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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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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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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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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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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产品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产品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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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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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的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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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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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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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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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合并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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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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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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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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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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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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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产品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
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
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2)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项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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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14)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
为最高级,如无债项信用评级,以主体信用评级为准;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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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
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1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6)本基金投资于逆回购等须满足以下比例要求:
1)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1
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
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
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
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
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4)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7)、(18)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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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
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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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
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基金托
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见。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银行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范围的规定
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
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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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
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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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
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
户中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记录本基金
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基金
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托
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资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
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
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
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或持续6个月无基金管理人发起业务的本基
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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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及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
的方式将重大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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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年
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暂估收益,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具体如下: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
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
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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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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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对于非不可抗力引起的差错,按照以下规定的原则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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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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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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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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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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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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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交易、信息
查询及修改等业务。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客户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APP客户端、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对账单。由于
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电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客户,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需要邮寄纸质对账单,请务必提
供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
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微信公众号可享有在线客服服务,人工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
(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客户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
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00-4800可享有人工服务,人工服务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9:00-17:00(周末、法定节假日除外),客户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与建议
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微信在线客服、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者提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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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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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原万联证券万年红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本基
金的文件
2、《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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