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1-25 文字大小 【 】 【打印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5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39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期
货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
特有风险以及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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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的风险,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
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此外,受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参与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
括杠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
集中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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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
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
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
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
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
平(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因此投资者在认/申
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
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
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
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
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
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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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浮动管理费的收费模式,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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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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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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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安核心优选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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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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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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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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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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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人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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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2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72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898-66116800
联系人:温文心
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比例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彬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湖北枝江支行办公室干事、副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办公室、营业部副总经理、副主任、主任;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票据营业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票据营
业部西安分部总经理;广西北部湾银行副行长。2017年至今,任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2025年10月起任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洪正华先生,董事兼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农学院讲
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外汇交易员;宏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中关
村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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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总经理助理;中航基金董事长。从事权益投研交易工作20余年,历经市场多
轮周期,具有丰富权益投资经验,专注企业内在价值,深度研究,打造能力圈。
2024年5月起任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孙卫先生,独立董事,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技术
经济学会理事、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管理科学研
究会理事长、陕西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和陕西省国际投资促进会特
聘专家。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分析与资本运作、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教学
与学术研究20余年。近年来,主持、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6
项,主持延长石油集团、延安能源化工集团、青岛海尔集团、陕西高速集团等企
业委托的有关基金募集与投资管理、企业并购与战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课题30
余项。撰写专着4部、教材10部,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4篇,在
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70篇。曾获得教育部提名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1项,陕西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陕西省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奖三等奖
1项和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
杨仓兵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金管理总
部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具有30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黄英君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黄桷树金融工作室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通讯
评审/成果鉴定专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偿咨委专家。主持和参与重庆市和
全国金融领域重要实践项目研究,在金融政策和金融实务方面有丰富经验。
2、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洪正华先生,董事兼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兀先生,督察长,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17年公募基金从业经验。
自2008年起就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
法务经理;宝盈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宝盈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及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宝盈基金职工监事、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深圳辖区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小组副组长。2024年5月起任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周辉明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山大学软件工程本科,17年公募基金从业经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验。2008年起先后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工程师、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深圳市
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2024年5月起任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
宁宝先生,财务负责人,会计学本科,中国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
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历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分所审计部部门
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经理,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稽核
中心经理,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开源证券总经理助理,上海
开源思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开源证券稽核审计部执行总监,2024年5月
起任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蒋晓锋先生,中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18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曾任中
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
负责人、基金经理。现任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委员和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成员构成:
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洪正华
委员:投资部蒋晓锋
研究部吕晨雨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
超额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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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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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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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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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合规控制制度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合规控制针对基金销售过程中的各个风险点并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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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覆盖基金销售的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
务部门和岗位均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意图在基金销售的过
程中发挥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相互制约原则:注重销售过程中各业务部门和岗位之间的分工配合、
互相制约,使之责权分明、相互制衡。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
事会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
监控,合规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1)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应对策略;
2)审议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审批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批准公司基本风险管理制度;
3)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报告;
4)可以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相应风险管理和监督职责。
(2)经营层
经营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1)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全面、有效执行;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
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3)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
险解决方案;
4)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5)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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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管理委员会
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专户合同、《公
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对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协助
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2)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
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
3)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
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4)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
5)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那些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提
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
6)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
施风险应对方案。
(4)督察长
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其他资产管理业
务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由督察长组织对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督察长根据《合规管理
制度》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
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合规稽核部
合规稽核部对督察长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负责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就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及建议职能。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对督察长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对公司日常工作进
行全面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共同负责监督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
执行落实,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地揭示,防范风险事件、化解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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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
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
及各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标准化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将风险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全员风险管理理念,加强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
司制度、流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
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监控系统等,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
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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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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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旭东
联系电话:0512-69866698
2、主要人员情况
苏州银行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近30名,其中高级管理人员3名,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符合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法定条件。部门运营人员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清
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超过10人,
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岗位人员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苏州银行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5号),核准
苏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2022年11月底获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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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可正式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苏州银行拥有较为严密科学的风
控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严格履行基金
托管人的职责,为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制订全面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行业成熟经验和自身实际情况,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突发事
件应急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重大可疑情况报告操作规程》、《苏
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保密
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以及《苏州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
算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业务流程管
理制度。
上述制度规程,覆盖了苏州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托管财
产保管服务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环节,明确了从事托管财产保管工作的相关岗位人
员的行为规范、基本职责、操作要求,确保托管财产项下现金资产、证券资产、
实物资产等各类托管财产保管工作的合规、有序开展。
2、建立了多层次的内部控制机制
董事会是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授权开展基金
托管业务。高级管理层为基金托管业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根据董事会决议落实
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目标、经营
模式、部门设置及职责,审定基金托管业务发展规划,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资产托管部独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为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的全面负责人。资产托管部内设内控稽核中心,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并直接向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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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汇报内控工作情况。全体员工是内部控制的执行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各
自职责范围内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苏州银行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践行标准化要求。在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保持高度关注,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总行
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指导基金托管业务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科技信息
风险等各类风险工作的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风险指标的制定、以及监测和评估基
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所涉及各业务
环节的相关制度、流程及托管协议进行合规审查,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评价。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监控管理办法》,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监督其执行有效,揭示、
控制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维护基金财产安全和有效经营。
3、建立了严格的内部隔离墙机制
基金托管业务与苏州银行现有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现有其他
业务保持独立。资产托管部作为苏州银行新设立的总行一级部门,专门负责独立
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活动,在经营场所、岗位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
面,实现严格分开、独立运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通过监控系统指标设置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事后监督,通过
审核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对管理人的事中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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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直销柜台电话:(0898)-66116829
传真:(0898)-66116876
联系人:张赟铂
鹏安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16楼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联系电话:(0898)-66116893
传真:(0898)-66116876
联系人:张汉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师:陆奇、王丹蕾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丹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维、肖厚发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沈俐
联系人:周祎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932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5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2395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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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认购费率(A类) 认购金额(M) 费率/费用
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1.0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
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30.00)/1.00=99,03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99,039.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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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0,030.00份。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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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
(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直销机构每个账
户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不设
级差限制。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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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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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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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
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
行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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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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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
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下同),单个账户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在不
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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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
投资人利益。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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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A类) 申购金额(M) 费率/费用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000=98,81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8,814.23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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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3、赎回费用和赎回份额的计算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
N≥180日 0%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
N≥30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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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或有管理费(如
有)-该笔赎回确认应扣除的超额管理费(如有)。
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或有管理费或扣除超额管理费的具体条件及计算方
法等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或加上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65天(假
设没有需要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也没有需要提取的超额管理费),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65
天(假设没有需要返还的或有管理费、也没有需要提取的超额管理费),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500.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由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
费率计算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
金份额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
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
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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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或其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港股通的业务规
则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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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
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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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该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
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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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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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因尾数处理将可能产
生损益,但不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
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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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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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5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
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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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
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周期、中观产业周期、微观经营周期,挖掘在中
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投资潜力的产业;通过深度研究和充分的基本面分析,力
争把握产业周期演变和行业格局优化中的成长型股票的投资机会,优选具有中长
期发展潜力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1)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因素对
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周期、产业空间、产业竞争格局和行
业发展阶段分析等,把握经济结构转型期的投资机会,筛选出符合国家发展战略、
具有投资潜力的优势成长型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将面
向更为长远的周期,通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深入分析,把握战略
性新兴产业崛起及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带来的中长期投资机会。
(2)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相结合,重点投资于优势成长型行业中具备
核心竞争优势、高成长确定性、估值合理的个股。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主动管理的方式,重点
投资于基本面良好、相对A股市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
及注重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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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5、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
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具
体策略包括个券精选策略、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
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6、衍生品投资策略
(1)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
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2)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
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超额
回报。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
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通过研究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
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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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8、融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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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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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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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中
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
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
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
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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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停止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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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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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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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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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选取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
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
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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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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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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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
以公布。
本基金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时,将统一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算管理费,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费将依
据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的约定计算和收取。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
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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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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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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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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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一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在赎回、转
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确定该笔基金份额对应的管理费。当投
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
365天,下同),则该笔份额按1.20%年费率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
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率
档位:
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过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该笔份额按1.50%年费率确认管
理费;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在-3%及以下,该笔份额
按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他情形按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 管理费率(年费率)
R>Rb+6%且R>0 1.50%/年
R≤Rb-3% 0.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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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
收益率。
②特别的,当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
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时,仍按1.20%
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
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
以下方式计算和确认。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固定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1=E×0.6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
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
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或有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2=E×0.6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若该笔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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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
一”的收取情形,或有管理费为0,则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将全额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在其他情形下,该笔基金份额
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应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日预估计算并记录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基金超额管理费的
预估计算方法如下:
H3=E×0.30%÷当年天数
H3为每日预估计算的基金超额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每日预估计算,但不从基金资产中实际计提,逐
日累计。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当且仅当该
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符
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将从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
0.30%年费率的超额管理费,并随已计提的或有管理费一同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
取的管理费。
当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基金根据以下三种情形确认应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
和超额管理费:
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费(年费率) 超额管理费(年费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且R>0 0.60% 0.30%

对于“情形三”,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
小于等于0时,仍按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
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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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基金份额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A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B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份额认
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0元;
C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D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转换转入确认日与赎回确认日、转换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F为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累计计算的超额管理费。
对于已经确认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对于已经确认为管
理人收入的超额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
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
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计提标准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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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
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
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
款指令,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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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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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报刊、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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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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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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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固定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收取情况、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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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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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2、股指期货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3、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4、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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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6、存托凭证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三)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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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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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和/或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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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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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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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
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或衍生品投资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
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
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
期下降风险。
6、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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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8、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
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人可在符
合条件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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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股票和债券。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
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
流动性。沪深股票市场的日均成交量已达千亿级别。银行间和交易所主要债券品
种的年成交量是存量的近2倍。港股通标的股票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50亿元港币及以上小型股和A+H股上市公
司的H股,也均具有较好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风险管理
部、基金运营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三)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四)摆动定价;(五)暂停基金估值;(六)收取短期赎
回费;(七)实施侧袋机制;(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将
会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来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确认赎回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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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获得受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期赎回的申请以最终获得受理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具体措施见基金合同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相关措施。
基金管理人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事宜。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赎回事宜。
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
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此外,当发生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亦有权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
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下,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适用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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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可能会被调增或调减。
(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实施侧袋机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详
细了解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时,投资者将面临申购、赎回被拒绝、赎回申请
被延期办理、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或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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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
限完成。
八、特有风险
1、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特性,因此会放大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
加大本基金收益的波动性。
(2)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3)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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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5)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虚拟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需要通过模型进行风险定价,
当投资人员使用了错误模型或者选择了不当的参数,会导致对风险或交易价格的
估计错误而造成损失,损害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2、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
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
式,如本基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
缴纳交割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
务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国债期货合约展期
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
跨期基差风险。
3、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
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的杠杆性带来的波动可
能成倍放大的杠杆性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
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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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
操作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的风险,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5、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
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
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
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风险。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性企业,其商业
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
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北交所的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
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
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
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
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
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
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
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产品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
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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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风险。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
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
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多数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
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
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
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
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
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
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
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
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
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
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
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
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
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可能表现出
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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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
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基金投资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股票,本
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
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
5)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
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
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
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
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
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
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
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
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
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
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
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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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
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
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
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或根据联合公告纳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
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
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
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
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
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
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
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
股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
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联交所规定的紧急情形时,
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
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
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
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7)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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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
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
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
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
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
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
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
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
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
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
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
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
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
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
11)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
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
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
后。
12)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
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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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可能的风险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还可能面临
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
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
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8、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
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
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
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
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
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
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
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
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
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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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
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
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
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
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
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
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
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存托凭证是较新的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
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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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10、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11、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
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
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12、发起式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故投资者还可能面临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13、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
全避免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60%~95%,内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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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
强对市场、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4、浮动管理费模式相关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费由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组成,其中或有
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取决于每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长和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水
平,因此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时无法预先确定本基金的整体管理费水平。由
于本基金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算
管理费,该费率可能高于或低于不同投资者最终适用的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
赎回、转出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
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
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15、基金可能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第五部分的规定,可能提出“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解决方案,届时基金可能面临因采纳“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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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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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扣除相应的超额管理费(如涉及)。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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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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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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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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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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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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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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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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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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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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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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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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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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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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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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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有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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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本基金根据每一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在赎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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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确定该笔基金份额对应的管理费。当投
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
365天,下同),则该笔份额按1.20%年费率收取管理费;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
以上,则根据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管理费率
档位:
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超过
6%且持有收益率(扣除超额管理费后)为正,该笔份额按1.50%年费率确认管理
费;若持有期间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超额收益率在-3%及以下,该笔份额按
0.6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其他情形按1.20%年费率确认管理费。
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R) 管理费率(年费率)
R>Rb+6%且R>0 1.50%/年
R≤Rb-3% 0.60%/年
其他情形 1.20%/年

注:①R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
收益率。
②特别的,当持有期限达到一年及以上,R>Rb+6%且R>0的情形下,若拟
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小于等于0时,仍按1.20%
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
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
以下方式计算和确认。
(1)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固定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1=E×0.6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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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
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
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
或有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每日计提。或有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2=E×0.60%÷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或有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若该笔基金份额
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持有收益率R符合下表“情形一”
的收取情形,或有管理费为0,则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将全
额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在其他情形下,该笔基金份额持有
期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应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本基金每日预估计算并记录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基金超额管理费的
预估计算方法如下:
H3=E×0.30%÷当年天数
H3为每日预估计算的基金超额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笔基金份额的超额管理费每日预估计算,但不从基金资产中实际计提,逐
日累计。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当且仅当该
笔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且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符
合下表“情形三”的收取情形,将从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款(或清算款)中扣除
0.30%年费率的超额管理费,并随已计提的或有管理费一同确认为应由管理人收
取的管理费。
当基金份额持有天数达到或超过365天,投资者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本基金根据以下三种情形确认应实际收取的或有管理费
和超额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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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情形 年化收益率(R) 或有管理费(年费率) 超额管理费(年费率)
情形一 R≤Rb-3% 0 0
情形二 其他情形 0.60% 0
情形三 R>Rb+6%且R>0 0.60% 0.30%

对于“情形三”,若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Rb+6%,或
小于等于0时,仍按1.20%年费率收取该笔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以使得该笔基金
份额在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仍需满足本基金收取超额管理费的标准。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每笔基金份额拟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方法如下:
?×??????365
R?=××100%
?×??
R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b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年化收益率;
A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转出申请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B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份额认
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00元;
C为该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其中份额认购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D为基金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转换转入确认日与赎回确认日、转换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F为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为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内累计计算的超额管理费。
对于已经确认为管理人收入的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对于已经确认为管
理人收入的超额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支
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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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
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计提标准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
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
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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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或有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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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5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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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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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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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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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扣除相应的超额管理费(如涉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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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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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81号205室-11108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设立日期:202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6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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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5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
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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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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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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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9)、(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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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或关联交易规定,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及损失,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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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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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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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
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应管理人的要求,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
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
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
致。基金托管人可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在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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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邮件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
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
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专户
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
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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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6、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
账户。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
中涉及基金托管人履职的具体事项,如预留印鉴加盖、存款证实书交接保管等内
容进行沟通确认。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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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基
金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且签订方有基金托管人参与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上
述重大合同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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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差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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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
表加盖公章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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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应管理人要求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
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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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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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准确获得投资者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电子
对账单定制服务,直销柜台开户客户可选择月度、季度、年度或不需要对账单。
未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直销投资者及非直销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热线转
人工应答补充电子邮箱信息,我们将根据投资者的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未定
制此服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微信公众
号自助查阅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或调整发送对账单的
方式及定制信息内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投资者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手机号码
无效或投资者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官方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
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法律文件、热点问题等信息。
四、咨询与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要了解申购与赎回等交易的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进行咨询、查询,或登录基
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相关信息,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投资
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具体内容,也可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公司网址:www.penganfunds.com
客户服务邮箱:paservice@pengan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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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4-2888(免长途话费)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鹏安基金微信公众号,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微信公众
号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定投、基金转换、信息查询等各项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详情请查看本公司微信公众号。
六、客户建议与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热线、客服邮箱与其他途径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建议与投诉,以“及
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基金管理人承诺尽量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做出回
应。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建议与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充分与投资者做好沟通,
就处理进度及时向投资者作出定期更新或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在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阅知并理解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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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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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安核心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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