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5-12-13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242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5日《关于准予广发金管家现
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3424号)准予变更。
2025年12月9日,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
的议案》。自2025年12月15日起,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
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签约和解约存在失败风险。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
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
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额以及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6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0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1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自2019年9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操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
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
引》
15、《运作管理指引》: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0年8月7日颁布、同年8月10日实施的《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大集合产品、集合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依据《操作指引》
进行规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并按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管理运作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31、资金账户:指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其中,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
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其中,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
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指令,将基金份
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43、签约:指投资者为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基金功能,与销售机构签
署自动申赎协议,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
基金的权限
44、解约:指投资者为关闭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基金功能向销售机构提出
解除自动申赎协议的申请,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关闭投资者自动申购、自动赎
回本基金的权限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基金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基金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暂估净收益
52、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暂估净收益折算出的预估年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
容以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
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市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证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
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
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
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兼任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
上海政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
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兼任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
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孔伟英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
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总监、
金融工程与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
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
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
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
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
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
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
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
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经济学和工商管理双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管理总部
总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7月12日起任职)、广
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18日起任职)、广发汇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任职)、广发
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2日起任职)、广发聚荣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30日起任职)、广发安悦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恒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13日起任职)。曾任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
究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投资主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23
日至2016年12月8日)、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6日)、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6日)、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0日)、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8日)、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5月11日至2020年10月27日)、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27日)、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1年3月12日)、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4日)、广发安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19日)、广发安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4月29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2日起任职)、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4年8月28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11月22日起任职)、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6月2日起任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
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
20日至2020年4月21日)、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
月14日至2020年9月24日)、广发景宁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广发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30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温秀娟女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
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吴迪女士、固定收
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投资风
控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加强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基金管理人应
当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产品规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基
金管理人应当与证券公司配合建立日间盯市机制,对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金额、
预留资金数额等进行跟踪监测;
27、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向证券公司提供产品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
模,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28、基金管理人应当与证券公司协商,针对产品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因投资
亏损导致产品净值低于1元、产品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基金份额无法及
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客户资金账户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制,保证证券交
易正常交收;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
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
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
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2、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
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债券业务部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
总监。
二、托管经营情况
2011年5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准,
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托管
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年3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托管牌
照。截至2025年6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42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
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
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
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
则,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
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
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
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
告监管机构。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
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厦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琚志宏、陈嘉玮
联系人:陈嘉玮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而来,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2012年11月26日开始募集,于2012年12月10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12月11
日正式成立,并于2013年1月23日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53号文备案
确认。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
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金管家现金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资
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
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
年10月20日至2025年12月5日,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召开
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
基金变更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并变更存续期限及其他事宜。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25年12月15日起,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
“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申购、赎回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两种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
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除
自动申购方式以外的申购为手动申购。
投资者选择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
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资金账户预留资金
额度最低为1000元。
投资者可采用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种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
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
触发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除自动赎回方式以
外的赎回为手动赎回。
当日提交的手动申购与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当日提交的自动申购与自动赎回申请不可撤销。
本基金支持手动申购和自动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及手动赎回和自动赎回两
种方式进行赎回,投资者签约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后默认设置为采用自动申购的
方式进行申购和自动赎回的方式进行赎回,具体的以销售机构提供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方式为准。在每个交易日终,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指令通过销售机
构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如果投资人资金账户
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通过销售机构交易系统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T日可用于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
金使用;本基金基金份额T日手动赎回,资金T+2日内可提取。如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
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设上限限制,不得出
现接受某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笔申购、单笔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累计赎回份
额、净赎回额度上限,以及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累计赎回
份额、净赎回额度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T+1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T+1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则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面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100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5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累计未
结转收益为5元,则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5万份基金份额,假定累计未结转收益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50,000.00元,未结转收益于分红日结转。
(2)在出现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取强制赎回费用。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
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基金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增加公告次数。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十三、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份额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为准。
十八、基金申赎安排的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四)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本条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
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
确定评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等因素的前瞻性分析和定
量指标跟踪,捕捉不同经济周期及周期更迭中的投资机会,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
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等
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
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
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
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
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
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
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
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用
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
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
本面,以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
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
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
债券进行投资。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
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
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超短期融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0)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总基金份
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
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
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13)、(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非主承销的证券可不予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的税后收益率,
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税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采用“摊余成本法”每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法确
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基金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
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
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暂估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七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收益率,精确
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
资;
2、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按月度支付;
3、本基金根据每日暂估收益情况,将当日暂估收益计入投资者账户,若当
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支付时,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或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累计未
结转收益为负,则暂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证
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如投资者的累
计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不进行收益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对
应的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月度支付收益,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月度支付一
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告分配方案、
发起权益登记、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以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
者分配收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支付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M)按当日基金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大小来决
定的。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
如果以0.90%/年的管理费率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倍活期存
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率为0.25%/年,以降低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
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
可恢复计提0.90%/年的管理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M÷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首个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官方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1、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
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
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基金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
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3、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24、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基金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债券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
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使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
险或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
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
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
及赎回安排。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
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
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
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
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本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
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
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
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强制赎回费用”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
亏损的可能性。
(2)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根据收益结转份额变更登记的规
则,投资者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红利结转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者
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3)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基金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含该日)后可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T日可用于证券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T日手动赎回,资金T+2日内可提取。
但是发生以下等情形时将存在投资者无法及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①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足额申购资金,或证券公司发生资金交收违
约,投资者将无法获得申购的基金份额。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投资者将无法获得赎回资金。
②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
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③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从而给投
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
构。
④如证券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基金
管理人可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终止该证券公司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委托业务。
(5)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
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
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
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6)投资者签约解约相关风险
1)投资者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签约和解约存在失败风险。
2)当进行收益支付时(含解约情形下的收益支付),如投资者的累计未结
转收益为负,则基金管理人暂不为投资者缩减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销
售机构或自行向投资者追索相应资金,投资者应予及时、足额支付。
3)投资者成功签约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后,自动申购设置为开启状
态时,日终技术系统自动将投资者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超过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
度的部分转换成本基金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使用该部分资金的风险以
及自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存在的投资风险。
(7)本基金存续期间,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因上述原因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8)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投资者可能面临由于
上述原因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风险。
(9)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部分投资者可能
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基金合同变更事项,从而存在风险。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本基金还面临基金产品政策调整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将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加强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基金管理人
应当密切关注重大政策调整、证券市场波动、节假日等可能引起产品规模大幅变
动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现金类资产占比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证券公司配合建立日间盯市机制,对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金
额、预留资金数额等进行跟踪监测;
(27)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向证券公司提供产品投资组合当日可变现资产规
模,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证券交易交收;
(28)基金管理人应当与证券公司协商,针对产品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因投
资亏损导致产品净值低于1元、产品申购赎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基金份额无法
及时到账、发生严重差错、客户资金账户透支等情况,制定应急机制,保证证券
交易正常交收;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与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将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为北京市,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检查。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
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
确定评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在最高级以下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同时有
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
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
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
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逆回购质押品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
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超短期融资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0)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基金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
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
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托管协议所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1)、(2)、(13)、(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
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
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5、本基金选择存款银行进行账户开立前,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征求
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并反馈意
见。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同意后,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在相应存款
银行开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更新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名单及存款账户名单,
并通过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名单。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型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
行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认购或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
记录本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
料。
2、基金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
业银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
资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须通过该专
用资金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
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
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长期不动户或持续6
个月无基金管理人发起业务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
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及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
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
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
估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七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基金管理人采用“摊余成本法”每日对基金进行估值,并按照下列方
法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
a.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基金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
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b.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c.债券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基
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份额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
4位或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
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
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
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
+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
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
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
的定期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
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
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
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
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
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
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资管现金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
为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文件
(二)《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