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1
十五、禁止行为...................................................................................................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6
十七、违约责任...................................................................................................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1
二十、其他事项...................................................................................................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3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
担任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0,359.079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债券回购、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指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
者其他投资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
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业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
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
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2、7、14、15、
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给对方,接收方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4、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八)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
监督与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业
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
时,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金额,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托管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开户回执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
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定期存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
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
枚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人印章或业务专用章。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开立
的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等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指令、邮件、传真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
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是否收妥,
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
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通
知和单个基金产品清算授权通知的,授权通知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1)统
一授权通知。(2)单个基金产品授权通知。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的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以出具的指
令发送渠道确认函为准)。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的指令,若未通过渠道
确认函中指定的邮箱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指令正
本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基金
管理人通过以上方式发送指令后,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收
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
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
同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出
具《取消银行间成交单发送函》。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
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
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
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托管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至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
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小时,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工作
时间为8:30-11: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形式
发送划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
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有权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财产、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原件,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
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若该日期早
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时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
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
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
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
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
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
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
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
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充分协助。
4、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充分协助。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10)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5)估值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6)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
部门报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登记机构、
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出现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
金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
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公告、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的相关公告、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
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
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
易费用、申赎费用等)、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银行间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
心、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的费用数据文件从基金资产中扣划,无须
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资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间
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间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
不足以支付银行间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
责任。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10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或经授权的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国泰中证港股通汽车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