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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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I
目 录
一、本协议当事人............................................................. 1
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38
十、基金信息披露............................................................ 40
十一、基金费用.............................................................. 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0
十五、禁止行为.............................................................. 5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十七、违约责任.............................................................. 5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6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63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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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
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托管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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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在申万菱信天天增货
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产品”)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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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如有)均应当为最高级;
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
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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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主体和/或债项信用等级低于最高级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
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 1 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其他基金;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
取消。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
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
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 5%的交易对手,管
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
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
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及逆回购质押品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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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 1 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对于逆回购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
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
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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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同一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
款、同业存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
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 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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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
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30%;
(16)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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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7)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2)、(3)、(11)、(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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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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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
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
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存款银行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
生较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
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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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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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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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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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
承担保管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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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
专户,用于记录本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
该基金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
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
格的商业银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
存放与收付。专用资金账户的托管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项、支
付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须通过该专用资金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托管人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
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
金投资资金的存放。该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
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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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
户,或存款银行不属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
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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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
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
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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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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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发送指令人
员应至少2名以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托管人提供载有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名
单的书面授权文件(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联系方式、相应权限、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3、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
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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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退出、权益分
派、费用支付等相关划款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邮件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由授权文
件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被授权人应
按照其交易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划款指令,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采用电子指令传输方式发送指令的,在业务开展前,
双方需确定具体的电子指令传输路径。凡通过该传输路径发送的指令
信息,均视为由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为基金管理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成交通知单
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
必需的时间,至少为2个工作小时。划款指令发送不及时或未能留出
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划款指令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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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应及时通过电话方式与基金托管
人对发送的划款指令逐笔进行确认。
当管理人无法正常发送指令,或托管人无法正常接收指令时,应
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指令信息。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
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文件规定的方法确认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如有疑问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与原件内容不符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指
令为准。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确认划款指令有效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划款指令
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执行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在基金托管专户可用资金余额足够的情况下,由于基金
托管人资金划付不及时,导致资金未按时到达指定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应急措施,保障资金按时到账;否则导致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在基金托管专户可用资金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
此划款指令无效,并将加盖基金管理人业务章的撤销该指令的书面说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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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
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错误
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说明指
令错误原因及纠正方案,将纠正工作进度、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理、有效
的指令执行,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
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变更文件。授权变更文件
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发送授权变更通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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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发送
至管理人并电话向管理人确认。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被授权人终
止或更换书面通知之前,原被授权人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
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八)其他事项
1、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
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要素不全或语义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重新出具相关划款指令。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及时、合法、正确执行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
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认可市场的相关登记结算机构按各自业务规则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
令。
4、因管理人或托管人技术系统接口标准发生变化或系统升级等
原因可能影响电子指令的正常运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
协助对方对技术系统进行改造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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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
单位变更申请表》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资金汇划由及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进
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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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在T日日终保证本基金托管专户内
的资金余额足够用于T+1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划付。如T日日终本基
金托管专户内的资金不足额,管理人同意按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
理。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妥
善处理,保证履行清算交收职责,由此给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如因非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本基金、基金托管人造
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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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交易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
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交易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交易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
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
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份额登记机构负责。基金
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及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11: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
放日的经确认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基金管理人应
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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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数据,并在系统
恢复正常后补发数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
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
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在基金托管人处备案的用于本基金申购、赎回、
分红资金结算的客户资金交易结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
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专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
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专户净应收
额在资金交收日日终前从客户资金交易结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
在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
管专户净应付额在资金交收日日终前划付至客户资金交易结算账户。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
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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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以书面
或邮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
务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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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
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暂估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将每日计提,按月支付,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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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
工具的暂估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
分红期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
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
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预提收益。
(3)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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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
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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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
估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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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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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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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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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
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
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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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留足
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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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红利;
3、“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收益:若暂
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计提正收益;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计提负收益;若暂估净收益等于零时,不计提收益。投资者
每日计提的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本基金
收益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方式采用现金红利: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其累计计提收益为正值,则分配现金红利;若其累计计提
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的份额;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5、投资者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份
额的分配权益;
6、若投资者在收益分配日前解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该
投资者截止解约前一日(含)未分配的累计核算收益与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两者孰低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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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差额部分(若有)归基金财产所有;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
定。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
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时,应当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
础上,扣除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不得计提业绩报酬。
管理人应当提示投资者,产品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可能
存在差异。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
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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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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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净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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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约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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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以0.90%/年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2
倍活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年,以降低每万
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
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0.90%/年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
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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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
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前述费用根据《申万宏源天天
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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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其他费用的计提方式。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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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
基金管理人予以书面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
人可拒绝支付。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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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管理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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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每年12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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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
合同、协议发送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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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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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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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
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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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前或新任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管理人或原任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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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
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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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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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
项。
(二)基金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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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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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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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
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应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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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
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
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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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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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草案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签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
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基
金管理人持有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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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
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签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
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申万菱信天天增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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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


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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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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