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基金变更快速取现业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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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基金变更快速取现业务协议的公告




  自2025年12月22日起,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资管”)旗下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因管理人变更,原由投资者、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与申万宏源证券资管签署的《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快速取现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发生变更,即快速取现服务仍由申万宏源证券提供,申万宏源证券资管将原协议项下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至基金管理人。原协议将变更为投资者、申万宏源证券及基金管理人三方签署。新协议主要修订如下:
  章节 原协议 新协议
全文
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人:殷星
联系电话: 021-33388230
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剑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人:殷星
联系电话: 021-33388230
管理人
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联系电话:010-88085035
联系人:唐玮
机构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323
联系人:杨思奇
一、定义
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业务或“T+0取现”业
务)是指持有天添利份额的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快速取现” 业务 时,投资者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集
合计划份额转让系统)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
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添利份额对应资金的实时可取。
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 业务或“T+0取现” 业
务)是指持有天添利份额的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快速取现” 业务 时,投资者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 )综合协议平台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向投资
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添利份额对应资金的实时可取。
二、 投资者、服
务机构、 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

(一)投资者通过服务机构交易系统购买的天添利份额,可以享受服
务机构提供的“快速取现”业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使用天添利“快速取现” 业务时,投资
者将限额范围内的“快速取现金额”对应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交所综
合协议平台(集合计划份额转让系统)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在份额
转让交易完成后,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 ,实现天
添利份额对应资金实时可取(可取资金到达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快速取现” 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和13:00-15:30,
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该业务
办理时间,管理人、服务机构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
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2、投资者使用“快速取现”服务,需与服务机构、管理人签订本协
议,且天添利状态设置为“开通” 。
3、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协商一致后,可以对
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
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 由于申万宏源
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由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
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上限及下限保持不变,具体详见申万
宏源证券官网中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公告。 如
有调整,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
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
(一)投资者通过服务机构交易系统购买的天添利份额,可以享受服务
机构提供的“快速取现”业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使用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时,投资者
将限额范围内的“快速取现金额” 对应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交所综合
协议平台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在份额转让交易完成后,由服务机构向
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 ,实现天添利份额对应资金实时可取(可
取资金到达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
日的9:15-11:30和13:00-15:30,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该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人、服务机构将以服务
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2、投资者使用“快速取现” 服务,需与服务机构、管理人签订本协
议,且天添利状态设置为“开通” 。
3、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天
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
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
币市场基金是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而
后者是由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两次变更
前后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 全体投资者单日
累计申请的金额上限及下限保持不变, 具体详见申万宏源证券官网中
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公告。 如有调整, 服务机
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前述调整事项。
……
三、 风险揭示
1、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添利“快速取现” 业务可以对单个投资者单
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
定上限或下限,服务机构可以不接受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
现”申请,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
形。
……
8、如遇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
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
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9、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
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
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
险。
1、“快速取现”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协议
暂停。
2、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添利“快速取现” 业务可以对单个投资者单
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 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
定上限或下限,服务机构可以不接受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
现”申请,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 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
形。
……
9、如遇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
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服务机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
素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1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与最
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冲突的,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暂停、调整
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11、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
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
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五、 争议的解

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 将上述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七、协议生效
……
本协议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
本协议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在服务机构、管理人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或
交易客户端通过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 点击确认并同意本协议
的行为,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
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投资者对此予以承认并无异议。
  修改后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全文详见本公告附件。
  若投资者已签署原协议,若不同意上述对原协议的修订,有权解除快速取现业务协议,即后续不再使用快速取现服务;若投资者继续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的,即视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投资人欲了解详细情况,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咨询有关详情。
  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快速取现业务是一种增值服务,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定或合同义务。基金管理人、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等情况对快速取现业务规则进行临时变更和调整,并履行告知义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
  附: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快速取现业务协议
  请投资者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并重点关注和理解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条款。免除或减轻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条款已通过加粗的方式提示投资者重点注意。
  投资者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人:殷星
  联系电话: 021-33388230
  管理人
  机构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通信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联系电话:021-23261323
  联系人:杨思奇
  投资者自愿申请使用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业务或“T+0取现”业务)是指持有天添利份额的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快速取现”业务时,投资者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添利份额对应资金的实时可取。
  二、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通过服务机构交易系统购买的天添利份额,可以享受服务机构提供的“快速取现”业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投资者向服务机构申请使用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时,投资者将限额范围内的“快速取现金额”对应的天添利份额通过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转让过户给服务机构,在份额转让交易完成后,由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份额转让价款”,实现天添利份额对应资金实时可取(可取资金到达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为交易日的9:15-11:30和13:00-15:30,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该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人、服务机构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2、投资者使用“快速取现”服务,需与服务机构、管理人签订本协议,且天添利状态设置为“开通”。
  3、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是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而后者是由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两次变更前后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上限及下限保持不变,具体详见申万宏源证券官网中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公告。如有调整,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4、投资者申请使用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即投资者通过“快速取现”业务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天添利份额)时,需要在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系统中提交快速取现申请,确定“快速取现金额”。快速取现金额、份额转让价款、转让份额与手续费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并执行:
  份额转让价款=转让份额×1元/份,
  快速取现金额=份额转让价款-手续费
  手续费由服务机构收取,“快速取现”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管理人与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手续费,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公告后将按公告内容收取手续费。
  5、份额转让完成后,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不含)之前的收益由投资者享有,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不含)之前的收益将在天添利收益分配日分配。已转让份额在快速取现日(含)之后的收益由服务机构享有。
  6、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取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三方存管银行、手续费、申请金额及申请次数上限或下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服务机构、管理人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
  7、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业务的,应遵守服务机构、管理人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转让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快速取现”业务单个投资者单笔下限为1000元,超过单笔下限的部分须为1元的整数倍。
  (二)对于任何因为投资者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者份额转让失败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服务机构、管理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服务机构、管理人享有向投资者追偿的权利。投资者知悉并同意,若发生前述情况,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冻结开通“快速取现”业务的投资者在服务机构账户体系中相应资金或资产,直至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将相应资金划付给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后解冻。
  三、风险揭示
  1、“快速取现”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协议暂停。
  2、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可以对单个投资者单笔和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及次数、全体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请的金额设定上限或下限,服务机构可以不接受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申请,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快速取现”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
  3、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暂只支持部分存管银行,投资者的存管银行不是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的,“快速取现”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具体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见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服务机构变更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支持的存管银行可能造成投资者“快速取现”申请的失败。
  5、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交易申请需在规定的“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内提交,超过业务办理时间的申请将会产生失败的情形;“快速取现”业务申请通过后,投资者须在当日16:00前发起银证转账转出快速取现的资金。否则,会产生投资者当日快速取现的资金再次参与天添利份额的情形,且投资者该笔当日快速取现的资金不享受当日天添利份额的收益。
  5、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申请确认后不可撤销。
  7、服务机构可能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服务机构天添利“快速取现”业务自有资金账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服务机构资金无法划转,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造成服务机构不能履行职责。
  8、服务机构、管理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快速取现业务资金划转异常。
  9、如遇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服务机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1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与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有冲突的,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暂停、调整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11、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管理人、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
  四、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准则相抵触,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准则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各方均不得向一方、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投资者、服务机构、管理人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各方同意按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
  投资者、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六、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管理人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服务机构、管理人无法履行协议的,服务机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交易账户(含资金账户、基金账户等)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服务机构、管理人无法履行协议的,服务机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从投资者签署协议时生效,投资者于服务机构交易系统中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交易所交易规则、自律组织规则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交易所交易规则、自律组织规则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服务机构、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或快速取现业务规则的,将以服务机构、管理人网站、APP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前述调整事项;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快速取现服务的,视为投资者接受该变更。
  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自行承担本协议的业务规则和业务风险。
  本协议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在服务机构、管理人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或交易客户端通过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后,点击确认并同意本协议的行为,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协议,投资者对此予以承认并无异议。
  投资者签字/盖章:
  服务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