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申万宏
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其管理人依照《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
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6月13日《 关于准予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 机构部函[2022]1060 号)批准,自 2022 年 8 月 8 日
起,《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宏源
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申万宏源天添利
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变更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
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0 月30日证监许可〔2025〕2429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
2025 年11 月17日至 2025年12月12日,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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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于 2025年12月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
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变更产品
名称、管理人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等。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之日起,《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同时失效。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管理人提示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存
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一致的风险。为避免两者的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影子定价
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若投资者在收益分配日前解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该投资者截止解约
前一日(含)未分配的累计核算收益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两者孰低的原则计算收益,差额部分(若有)归基金财产所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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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本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习惯带来改变。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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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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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6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申万菱信天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销售的。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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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天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亦包括相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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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以及其他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示为准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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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日,原《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具体生效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自动申购: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
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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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自动赎回:指当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
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
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影子定价:指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49、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
估净收益
50、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暂估
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资产收益率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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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指投资者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
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证券资金账户最低保留额度:投资者开通自动申购方式的,可设置证券
资金账户最低保留额度,在T日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
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60、签约:指投资者为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基金功能与销售机构签署
相关服务协议,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基
金的权限
61、解约:指投资者为关闭自动申购、自动赎回本基金功能向销售机构提出
解除相关服务协议的申请,销售机构审核确认后,关闭投资者自动申购、自动赎
回本基金的权限,并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基金份额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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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琳娜
联系电话: 021-23261188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 年 6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委员、书记、董事
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宏
源证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
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
营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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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野由喜先生,董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96 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营业部、纽约分行、受托
财产企画部、全资子公司First Sentier Investors 等,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执行官、资产管理事业部长。
田中清和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2014年9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审计部、全球资产管理部,现任三菱UFJ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资产管理事业部次长兼全球资产管理室副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
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
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
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员,
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丁亮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央
政法委员会,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贾成东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
国际有限公司,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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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等职务。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
任公司督察长。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
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
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夏女士,硕士研究生。2015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1月加入申
万菱信基金,曾任产品经理,现任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稳鑫
9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合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
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
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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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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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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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
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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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
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
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
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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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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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
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
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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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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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设立日期: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俞淼
(二)主要人员情况
宋晓东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基金业务部副总监、总监,现任中国结算副总经
理。
朱立元先生,曾任中国结算债券业务部总监,现任基金业务部(资产托管部)
总监。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1 年 5 月,以配合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创新试点为契机,经证监会批
准,中国结算为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托管服务。11月8日,中国结算资产
托管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4 年 3 月,中国结算获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募基金
托管牌照。截至2025年9月,中国结算托管产品共计37只,均为货币型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结算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是中国结算业务风险全面管理的组成部
分,包括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遵循“健
全性、合理性、制衡性、独立性”原则,实现托管业务内部组织管理及各岗位之
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则,
规范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的管理方法、控制措施与操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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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的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制度完善、措施严密,内部控制工作贯穿托
管业务各环节,通过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控制
稽核等措施,防范托管业务风险,保护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管理人
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
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监
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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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施磊
联系电话:021-3338826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
基金,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恒奥中心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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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058
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吴曹圆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2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健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联系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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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由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而来。
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2 年 10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许可【2012】1389号文核准设立,自2012年11
月19日起开始募集,于2012年12月14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2年12月
17 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
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2年8月8日起,《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宏源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申万菱信
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已经中国
证监会 2025 年10月30日证监许可〔2025〕242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25 年 11 月17日至 2025年12月12日,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于 2025年12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
转型变更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变更
产品名称、管理人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等。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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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之日起,《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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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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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也可以提供其他方式为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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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将对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投资者在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投资者账户不兑付账
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在月度收益分配日结算;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设
置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如果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基金
份额赎回指令,通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
8、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签署基金相关服务协议即表示同意销售机构为其开通
自动申购、自动赎回业务。投资者申请解约的,在交易日交易时间由投资者向销
售机构提出解约申请,销售机构在收到申请当日进行基金相关服务协议的解约设
置,前述协议解除,将自动触发解约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全部份额的赎回指令,通
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全部赎回基金份额,且投资者申请解除基金相关服务协议即
表示同意销售机构为其关闭自动申购、自动赎回业务。特别的,若投资者在收益
分配日前解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该投资者截止解约前一日(含)未分配
的累计核算收益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
两者孰低的原则计算收益,差额部分(若有)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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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的安排
投资者可通过在销售机构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自动申购
与自动赎回的操作。
(1)自动申购
投资者在签约时设置证券资金账户最低保留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
最低保留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T日日终,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自动生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指令,以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管理
人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投资者资金申购本基金的条件。
(2)自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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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
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
用资金。如果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生成基金份额赎回指令,
通过销售机构技术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
(3)手动申购
投资者签约后,无需手动申购操作。
(4)手动赎回
投资者可于 T 日 15:00 前通过在资金账户中设定资金保留额度的方式进行
预约赎回基金份额。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
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账户中最低基金份额
不限。
3、本基金单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超过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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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若出现上述(1)、(2)情形的,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不含)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具体征收方法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申请确认后可以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在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投资者账户不兑付账户未
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在月度收益分配日结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5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1.57元,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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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5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1.57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0.00元,前述未付收益在月度收益分配日结算。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暂估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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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等措施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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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20%部
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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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条款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的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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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以销售机构办理规则为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法律法规、技术允许的前提下且经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于现金管理产品份额转让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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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
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如有)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
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
则确定评级。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逆
回购质押品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因此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
是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1)久期平衡策略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国家货币政策、资金供需关系、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势
等,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合理配置,确定投资组合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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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剩余期限。将市场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预
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段,通过缩短债券组合的期限来达到降低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预期利率进入下降周期时段,通过增加债券组合的期限来达到降低利率风险的
目的。
(2)动态比例策略
在固定收益品种板块配置时,将依据流动性管理的要求,结合各品种之间收
益性、信用等级、剩余期限等因素,动态合理确定组合的各品种比例,在确保组
合整体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厚组合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等。金融债与国债的利差由税收因素形成,利差的大小主要受市场资金供
给充裕程度决定,资金供给越紧张上述利差将越大。交易所与银行间的联动性随
着市场改革势必渐渐加强,两市之间的利差能够提供一些增值机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
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
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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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同一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
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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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
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6)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7)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2)、(3)、(11)、(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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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和/或债项信用等级低于最高级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其他基金;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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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
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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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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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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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并
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累
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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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将每
日计提,按月支付,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
金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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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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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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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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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红利;
3、“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暂估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提当日收益:若暂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者计提正收益;若暂估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计提负收益;若暂估净收益
等于零时,不计提收益。投资者每日计提的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本基金收益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方式采用现金红利: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其累计计提收益为正值,则分配现金红利;若其累计计提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的份额;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投资者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
益;
6、若投资者在收益分配日前解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该投资者截止
解约前一日(含)未分配的累计核算收益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两者孰低的原则计算收益,差额部分(若有)归基金财产
所有;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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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日计
算并按月支付收益,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月进行收益分配,收益支付方式为现金红利。
本基金每月(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
益分配(如遇节假日顺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
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依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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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以 0.90%/年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2 倍活期存
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调整管理费为0.30%/年,以降低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为
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基金管理人方可恢复计
提0.90%/年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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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前述费用根据《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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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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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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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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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合同》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交易日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将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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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暂估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本基金管理人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时,是在基金预提收入的基础上,
扣除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不计提业绩报酬。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
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暂估年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 (1+
10000
) 7
=1 ]
365
7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
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差异实
际发生时,管理人将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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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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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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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7日年化暂估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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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虽然相
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但基金依靠投资获得收益,投资人仍有可能
承担一定的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风险区分为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
具体的风险包括:
一、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
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
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
信用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
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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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特定投资标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个券
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的流动性较差或特殊市场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个
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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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请详见“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
类别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
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③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
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①全额赎回”或“②部分延期赎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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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④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基金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
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4、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管理人、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
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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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风险
1、特殊交易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手动申购及自动申购、手动赎回及自动赎回的申购
赎回方式,具体申购、赎回方式以销售机构安排为准。其中,自动申购是指技术
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
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
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
账户可用资金。投资者需正确理解每种申购赎回方式,并根据销售机构安排及自
身的需求选择合适自己的申购赎回方式,若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和选择申购赎回
方式,则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的风险。
2、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
基金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可能会对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习
惯带来改变,可能存在资金自动申购为该基金份额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及时取出
的风险。
3、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计入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可能存在日终确认基金
单位净值低于1元但日间交易时段内销售机构已经以基金单位净值1元将基金
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并用于投资者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
使用指令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因基金收益为负基金管理人扣划投资者已实现
收益的风险。当进行收益支付时,若投资者累计计提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
基金的份额。
4、本基金投资标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
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
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存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一致的风险。为避免两者的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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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T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
证券交易,T+1日可提取。但是发生以下等情形时将存在投资者无法及时申购或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①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
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②特定条件下,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风险。
7、解约赎回份额收益计提可能低于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的风险
投资者在收益分配日前解约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该投资者截止解约
前一日(含)未分配的累计核算收益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两者孰低的原则计算收益,差额部分(若有)归基金财产所有。
当解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低于截止解约
前一日(含)未分配的累计核算收益,投资者解约赎回份额收益以同期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计付。
8、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可能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存在差异。
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将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9、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带来的赎回失败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当出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
行的,投资者可能将面临因当日基金份额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带来的赎回失败
风险。
10、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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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本基金为保证金产品,其自动申购和赎回机制可能因操作风险导致申购赎
回数据无法正常生成、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到账、发生其他严重差错等风险事件,
造成客户的证券资金账户透支。
11、针对通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能存在因巨额赎回
而导致部分延期赎回甚至暂停赎回,从而其证券资金账户无足额头寸用于申购
新股、购买股票等证券交易的风险。投资者要提前做好流动性规划,合理安排资
金头寸,避免极端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12、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费已在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详细阐述,存在费率设
置有别于常规公募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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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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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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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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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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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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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
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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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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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供身
份信息、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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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和)管理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管理人或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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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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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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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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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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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明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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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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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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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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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上述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持有
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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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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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前款第(4)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
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如有)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信
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
则确定评级。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主体和/或债项信用等级低于最高级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5)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债券回购;
(6)其他基金;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基金投资的逆回购交易对手管理及质押品管理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监督:
(1)对不同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根据交易对手和质押品资质审
慎确定质押率水平,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2)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产品资产净值5%的交易对手,管理人对该交
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
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4、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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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逆
回购质押品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述比例:
(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5)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采用净额
担保结算的1天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对于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5%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对该交易对手及其质押品均应当有内部独立信
用研究支持,采用净额担保结算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
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同一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同业存
单、债券及以该金融机构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机
构最近一个年度净资产的10%;
(9)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为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交易对手的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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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4)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
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
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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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7)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2)、(3)、(11)、(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债券信用评级调整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十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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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
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立与管理、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资金划拨、文件交换与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银行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明
确相关资金金额、存款利率、结息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
银行范围的规定发生调整,或者市场环境、存款银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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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协商调整已开展银行存款业务的存款银行范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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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托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有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相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财产在预定到账日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方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
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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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托管业务系统中开立基金托管专户,用于
记录本基金资金余额、收付明细及利息等货币收支活动。该基金托管专户由托管
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应在有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及证券资金结算资格的商业银
行为托管业务单独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的存放与收付。专用资金
账户的托管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金严格分开。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款项、支付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须通过该专用资金账
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托管人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三)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1、因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以本基金名义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
户。账户名与本基金名称保持一致,用于本基金投资资金的存放。该专用存款账
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刻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办理该账户的资金划拨。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
金管理人办理相关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事宜。
2、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已被银行转为久悬户、长期不动户的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存款
银行不属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存款银行范围的本基金专用存
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办理销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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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遵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为基
金办理银行间市场的债券结算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相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托管人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清所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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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暂估净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将每日
计提,按月支付,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
基金暂估净收益所折算的暂估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
化暂估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
暂估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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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并
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分红期末按
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银行存款提前解付的,
按调整后利率预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预提收益。
(3)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
段,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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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及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或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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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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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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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
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保管责任、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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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交接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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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终止后的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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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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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
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需求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
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
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
前请详阅申万菱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0-8588、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二、服务渠道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7×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2、人工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二)在线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7×24 小时智能客服服务,业务规则、
常见问题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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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言服务(7×24 小时):提供客户留言平台,客服中心一般在T+2个工
作日内处理完成。
(三)互联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
“申万菱信基金(SW_SMU)”和官方APP“申万菱信基金”享受理财资讯、信
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
过上述渠道中的“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
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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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存放在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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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宏源天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
为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申万菱信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法律意见书
(六)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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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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