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253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份额将于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发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上线的具体情况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网
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
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代销机构的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及各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证券日报》的《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的《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
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
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
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
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恒生港股
通50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与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
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9、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
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
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
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
进行处理。
20、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使用“现金宝”转购方式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或申请办
理“优惠购”业务项下“赎回转认购”业务的受理期间为新基金发售日至发售结束日15:00,新基金发售
结束日15点以后不再接受赎回转认购申请。如遇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可能存在投资者赎回转认购订
单确认失败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失败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退回到投资者现
金宝份额中,期间收益不计利息。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恒生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代码: 026165;C类
基金代码:026166)
2、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
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
(2)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3
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安排,并可以安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申请,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
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
计算。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500万元
M≥500万元
认购费率
0.30%
1,000.00元/笔
基金代销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元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1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
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10.00份。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3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10)/1.00=9,980.09份
即: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80.09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C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代销机构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代销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及各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9日9:00至16:00。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机构打印基金开
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1)通过本公司直销
柜台办理业务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
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办理业务的,投资者需在交易日的16:00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且在当日
16:00 前完成支付。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
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
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
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
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
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
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