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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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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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25〕255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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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
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具体请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的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销售服务费计提与返还模式的相关风险、其他风险以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
而言,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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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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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8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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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渤海
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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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渤海汇金鑫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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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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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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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48、C 类基金份额:指从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
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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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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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3 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
供信用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0、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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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5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506
法定代表人 齐朝晖 设立日期 2016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6〕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2-23861655 传真 022-23861651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是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证监许可〔2016〕3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
本为 11 亿元人民币,公司是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
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为渤海证券出资比例 100%。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齐朝晖先生,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1988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天津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教师,天津北方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渤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
理助理兼中心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
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兼经纪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总
经理等职务。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渤海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历任渤海证券经纪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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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信用业务总监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信用业务总监兼公
司董事长。齐朝晖先生目前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子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吴国威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
济师(金融)。2004 年 7 月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汉唐证券、信达证券、信达创新
投资公司等机构;2020 年 10 月就职于华金证券,先后担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
裁职务;2024 年 3 月进入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国威先生目前还
担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理事。
黄立立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程硕士。1995 年 10
月参加工作,就职于南方证券;2002 年 11 月进入渤海证券信息技术总部工作,
历任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部经理、技术管理部经理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信息
技术总部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薪酬委员会委员。
高天毅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学士。1995 年 1 月
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摩托罗拉(天津)电子有限公司;2001 年 5 月进
入渤海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电脑主管、信息技术总部运行部主管、结算托管总
部结算二部经理、结算托管总部综合业务托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运营
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
张建雷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学士。2004 年 7 月
参加工作,就职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2006 年 9 月进入渤
海证券工作,历任风险控制总部律师、法律合规总部法律事务部、合规二部副经
理、经理;合规管理总部合规管理二部经理、稽核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渤海证
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麻众志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1997 年
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传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融证券;
2015 年 9 月就职于太平洋证券,担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20 年 6 月进入公
司工作,历任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薪酬委员
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何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金融学
博士后。2006 年开始在南开大学任职,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现任南开大
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金融系主任;2022 年 12 月开始担任公司独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何青先生目前还担任天津光电聚
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北京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王延敏女士,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硕士,注册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5 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
司、天津天地会计师事务所、天津中大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
业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成本会计、审计师、总会计师、
财审部副部长、内审部副部长等职务。2014 年开始任天津亮途永明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 年 4 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兼
薪酬委员会主任。王延敏女士目前还担任天津市嘉盛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远大健康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蓉女士,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执业律师。
1996 年参加工作,历任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执业律师;2010 年 2 月开始任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创始
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律师。2025 年 10 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
2、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吴国威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况女士,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1997 年参加工作,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常州广化街营业部交易员,渤海
证券苏州景德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总经理,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江苏分公司
总经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分
公司负责人。
边燕萍女士,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
学学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95 年参加工作,历任天津国投上海营业部
财务经理,渤海证券财务总部计划统计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信息管理部经
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财务总部总经理
兼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陆维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学学士。1997 年参加工作,历
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电台道营业部、友谊路营业部职员;渤海证券天津
友谊路营业部、信息技术总部职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管理部职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职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中
心信息管理部负责人;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管理部总经理;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网
络金融部副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等职务;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
更名为“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运营总监(分管信息)、运营
管理部总经理、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0 年 12 月进入渤海证券工作,历
任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和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首席
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人兼公司首席信息官。陆维先
生目前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信息科技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互联网金融
协会理事。
刘嫣女士,总审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公司律师。
2001 年参加工作,历任互联通网络科技法律顾问,渤海证券总裁办法律事务部
副经理、风险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
总经理、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律师,公司董事、合规总监、董
事长、副董事长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稽核总部子公司总审计师兼公司总审计师。
刘嫣女士目前还担任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赵猛先生,董事会秘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学士。2000 年
参加工作,历任天津银行信贷员,渤海证券主办律师、董事长秘书、开发区第一
大街营业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合规部经理、稽核总部稽核一部经理、资产
管理总部风控总监、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魏文婷女士,总经理助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硕士。2009
年参加工作,历任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市场
开发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经理,公司产品设计部总经理、机构销售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兼公募
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公募固收部总经理。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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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强先生,首席风险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学士。1994
年参加工作,历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上海证券部员工,渤海证
券 B 股业务副经理、马场道营业部副总经理、友谊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云际道营
业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总部驻上海总部合规专员、风险控制总部高级经理,风
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风险管理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公司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风险管理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兼公司首席风险
官、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王怡强先生目前还担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
专业委员会委员。
吕传红先生,合规总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1992 年
参加工作,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湖北省贸
易厅纪检监察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干部,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合规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吕传红先生
目前还担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委员。
麻众志先生,总经理助理,简历同上。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旭东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曾任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分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2021 年 4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募固收部信用投资团队负责人兼固收投资总监,暂代利率投资团队负责人、
固收增强投资团队负责人,主要从事资金管理、债券交易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管理
工作。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至今任渤海汇金 30 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 18 日起至今任渤海汇金汇添益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18 日起至今任渤海汇金
2 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 12 日起至今
任渤海汇金兴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德杰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13 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期货部,从事期货策略研究等工
作;2015 年 5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职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助理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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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21 年 1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职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资管产
品投资经理工作;2024 年 6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4 年 12
月起担任公募固收部固收增强团队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 3 日起至今任渤海汇
金鑫泉平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魏文婷女士,简历同上。
委员:
何翔先生,南开大学数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04 年 2 月至 2013 年 10 月
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金融工程部经理。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任投资研究部经理。2016 年
8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公
募投资总监。2023 年 4 月担任公募权益部总经理(聘任制)兼公募权益部量化
投资团队负责人、量化投资总监。2025 年 7 月担任公募量化权益部总经理(聘
任制)兼公募量化权益部量化投资团队负责人、量化投资总监。
谢晓冬先生,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
业资格证书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2010 年 7 月
至 2015 年 1 月就职于渤海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就职于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任研究员。2016 年 8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部任研究员、投资一部任投资经理、公募投资部任基
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张旭东先生,简历同上。
周珂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自从业以来一直从事固收投资管理工作。
2008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
资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4 月就职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
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就职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
固收投资经理岗位。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就职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担任固收投资负责人。2020 年 9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副总监。2023 年 4 月,担任公募固收部固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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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投资副总监,负责公募产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任硕先生,南开大学 MBA。2008 年 7 月起,先后任职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总
公司、阳光人寿保险总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总行、渣打银行、恒安标准人寿
保险总公司,金融从业经验较丰富。2018 年 9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风险控制部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团队负责人。
杨亚会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刑法学硕士。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0 月就职于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18 年 10 月至 2022
年 3 月就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部法务专员。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4 月就职于旭阳营销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法务主管,2023 年 5 月
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
林碧波先生,天津大学博士。曾先后任职于信达证券、华金证券,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信达证券资产管理部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信达证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监,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华
金证券资管总部副总经理,2022 年 4 月至 2025 年 2 月任华金证券资管总部联席
总经理。2025 年 2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部总
经理,2025 年 7 月起担任公募指数及多元投资部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类业务与管理活动;覆盖所有分支机
构;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类型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
响;覆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全部管理流程。
前瞻性原则。公司应当坚持预防第一的风险管理理念,加强对风险的早识别、
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建立健全覆盖境内外、场内外、线上线下全部业务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全景式、穿透式的管理体系,及时识别并有效管控风险业务,提升风险管理的前
瞻性。
全局性原则。公司应当关注业务风险外溢及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及传导,强化
跨区域、跨市场、跨境风险识别监测应对,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
共振。
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
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加强对各类风险的发生原
因、影响程度、发展变化分析和预测,及时作出应对,有效管控所承担的总体风
险和各类风险。
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公司发展战略、发展阶段、业务特点、
风险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相适应,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适时优化调整。
2、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建立了以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以审计委员会承担全面
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以经营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以首席风险官负
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机构,由各类型风
险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为风险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为风
险管理的具体落实部门,由稽核部门为风险管理的督导审计部门的多层级的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公司应当赋予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足够的权限与资源,建立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之间密切协作、相互衔接、有效
制衡的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树立与本公司相
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并推动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
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
通机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
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
促整改,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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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经营层和首席风险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经营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率先垂范,积极
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行业文化及公司风险文化,恪守公司价值准则和职业操
守;制定践行公司风险文化、风险管理理念的相关制度,引导全体员工遵循良好
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拟定风险管理战略,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
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
的运行机制;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
确保其有效落实;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
行处理;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建立体现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
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经营层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
责。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层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在经营层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
理工作,指导建立风险文化培训、宣导计划,组织拟订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
等重要风险管理政策,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业务、重大风险
事件的研究或决策,组织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公司总体风险及各类风险情况,
组织开展公司风险管理相关考核评价。
(3)风险管理部门
公司风险控制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
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实施对公司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党总支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实施对公司
声誉风险的管理。法律合规部实施对洗钱风险、合规风险的管理,作为牵头部门
负责落实公司廉洁从业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要求。法律合规部、资产保全团队实
施对法律风险的管理。信息技术部实施对信息技术风险的管理。
公司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稽核部门定期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对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和推
进成果进行评估,频率不低于每三年一次。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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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4)风险管理的落实部门
各类型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应建立对具体风险类型的管理机制与流程,
对各类型风险进行归口管理。主管相关风险类型、相关业务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负责各自分管范畴的风险管理,并为首席风险官统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供
支持。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结合岗位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践行公司风险文化、遵循
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
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的为通过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及时发
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
地降低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受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通过建立行之有效
的多层级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2)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和制度,实现对合规风险
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全员主动合规文化、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力求
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
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公司设立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
责人。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和检查。公司法律合规部协助合规总监具体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稽核制度
稽核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稽核部门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风险控制为导向、规范经营为基准,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揭示和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规经营行为和潜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并
监督执行。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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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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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汪小敏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
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
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
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
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6 年 3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6599.55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54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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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基金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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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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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506
直销业务受理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成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
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506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王琳
电话:022-23861520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2-23861651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狄家璐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电话:021-6141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小真、张冠楠
联系人:张冠楠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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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证监许可
〔2025〕255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从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
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
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
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某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该等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提前公告。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6 年 5 月 15 日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
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十二、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如
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
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认
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如有),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含认购费,如有)。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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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交易相关账户,然后办理
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
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500 元/笔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直销渠道投资 2,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2,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2,000,000.00+200.00)/1.00=2,000,200.00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渠道投资 2,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 2,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0 元,投
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0,200.00 份。
(2)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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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20%,假设这
2,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
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00/(1+0.20%)=1,996,007.98 元
认购费用=2,000,000.00-1,996,007.98=3,992.02 元
认购份额=(1,996,007.98+200.00)/1.00=1,996,207.98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2,000,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投资人经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1,996,207.98 份。
2、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 2,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2,000,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2,000,000.00+200.00)/1.00=2,000,2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有效认购
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2,000,200.00 份。
十六、认购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
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
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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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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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销售对象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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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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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如有),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
费,如有)。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
申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申购和每笔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某一类别基
金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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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
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
限额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通过直销渠
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通过
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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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元 按笔收取,5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个人投资者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
机构投资者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1.00%
Y≥30 天 0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或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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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渠道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600=1,886,792.45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渠道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1,886,792.45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20%)=1,996,007.98 元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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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2,000,000.00-1,996,007.98=3,992.02 元
申购份额=1,996,007.98/1.0600=1,883,026.40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1,883,026.4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600=1,886,792.4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1,886,792.4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 A 类/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
者。
例:某个人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1.50%=17,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17,220.00=1,130,780.00 元
即:某个人投资者持有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5 天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00 元。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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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机构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0
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且假
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为 8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00+850.00=1,250,850.00 元
即:某机构投资者持有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500 天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且假设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
服务费为 8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50,85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
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
的精度。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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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或支付结算机
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的。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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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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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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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基
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含 QDII 基
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比
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的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
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2、根据基金披
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基于宏观、政策及市场分析的定性研究为主,重点
关注包括 GDP 增速、投资增速、货币供应、通胀率和利率等宏观和政策指标,
同时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未来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
入分析以及对行业周期、公司的研究,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资产上的比例,寻找各类债券的
投资机会。
(1)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变量,通过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灵活调整利率债的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组合将增
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
升,本组合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
(2)信用债投资策略(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个券的选择上特别重视信
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根据经济形势,分析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估债券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在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条件下,
积极配置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
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及以上的信用债,主要采用债项评级,短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仅有短期债项评级及无债项评级的投资品种
参照主体评级。其中:
AA+评级债券投资占比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 50%;
AAA 及以上评级债券投资占比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 50%。
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不含中债
资信评级)。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
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
合上述约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规定。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
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视对可
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
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可转债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结合各种定价模型和规范化估值工具,对可转债的价值进行估
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4)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内嵌期权价值。其中其
债券价值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
面利息;而其股权价值则需要关注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本基金将结合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以及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的综合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
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灵活运用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
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把握市场定价偏差带来的投资机
会。
(1)行业配置策略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根据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对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
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变化、相对投资价值与风险收益情况。
(2)个股选择策略
通过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估值分析等方面的
研究,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做出判断,结合利润增长率、
投资资本回报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将重点关注相对 A 股有稀缺性的行业与个股或具有显著的估值优势的公司,优
选持续创造利润能力强、业绩增长潜力大、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存托凭
证的投资。
5、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
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
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
对于被动型基金,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运作时间、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
差以及费率水平等指标,筛选出跟踪误差较小、流动性较好、运作平稳、费率水
平合理的被动型基金纳入标的基金池。
对于主动管理的公募基金,本基金通过基金评价研究机构推荐、量化指标筛
选打分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初步分析,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金池范围
内,从多维度对待选投资标的进行定性分析,并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认真研究国债期货市场运行特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使用该类交易工具,提高组合收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
金将根据所持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
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
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
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2)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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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
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2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12)、(14)、(16)、
(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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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债券资产,同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
数、股票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
股票资产与流动性管理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85%、10%、5%。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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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根据对
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行业
周期、公司的研究,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可转债等固定收益资产上的比例,寻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主要通过
利率债投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等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
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布特征
等,选取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
报情况,对于债券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以价
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灵活运用
多种低风险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的行业和公司,把握市场定价偏差带来的投资机会。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
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
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
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沪深 300 指数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300 只证券组成,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作为流动性管理部分的基准要素。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
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利息税发
生调整,则新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利息税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
代码为 CBA00103 , 指 数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 网 址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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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bond.com.cn。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000300,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
深 300 指数、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
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
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
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
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及票据价值、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信用衍生品、存托凭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10、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12、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
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1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4、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
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
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
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如果发生债券违约事件,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
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
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
公允价值。
1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详见招募说明书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除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外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
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
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 365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
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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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
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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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
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和策略。
(十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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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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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类
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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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8、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9、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信用债的
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的股票市场,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本基金业绩的波动。
(3)投资于基金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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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能
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暂停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延迟计算、公告的风险。当占相当比例的
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延迟计算、公告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估值或
基金份额净值延迟计算、公告的可能性,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了解基金份额净值
的风险。
2)被投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错误的风险。如果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公告后因出现错误而进行补充更正,会连带影响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
和导致本基金补充更正,从而出现净值披露错误连带更正的风险。
3)基金托管人可能无法通过第三方数据源对被投资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
份额净值进行独立复核而导致净值错误的风险。本基金不晚于 T+1 日计算并按规
定公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若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管人可能难以从第三方独立数据源获取被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而以本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份额净值为准,存在基金托管人难以对被投资的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
份额净值进行独立监督和复核而导致净值错误的风险。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基金赎回的资金交收效率慢于基础证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因此本基金赎回款实际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时间可能晚于普通境
内开放式基金,存在对投资者资金安排造成影响的风险。
5)双重收费风险。当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
金与被投资基金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
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6)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 等基金类型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
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
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7)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
及基金产品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运作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基
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基金风格、投
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运作情况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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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风险。
8)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9)在基金投资中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
资业绩的波动。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客观、公平的评价方法进行标的池的构建以及
可投资基金的筛选,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并纳入上述评价体系。出
于投资策略、基金业绩、费率水平、估值安排等因素,可能会在基金投资中出现
较大比例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情况,当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发生经
营风险时,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投资,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认可此等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
风险。
(4)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可能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
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
风险等。
(6)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参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
生品交易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
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7)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
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
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
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
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
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或根据联合公
告纳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
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
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
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
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
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
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面临不
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交易日,或根据联合公告纳入港股通交易日的其他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
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
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存在利益得不到最大化
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
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
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科创板
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可
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2)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严格的退市标准,且退市程序存在一定差别,因
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
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4)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
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5)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
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9)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
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若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
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
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
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
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较大。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
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
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
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
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
基金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系统性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属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其商
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
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较大波动。
6)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
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
相应调整变化。
(10)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11)参与信用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为无
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
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
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
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
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的风险。
2、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
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
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销售服务费计提与返还模式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但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
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
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
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因此,投
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或清算款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
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
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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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
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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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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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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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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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
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
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持有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费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
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
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506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成立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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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基
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含QDII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
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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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
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2、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
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
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
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以及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②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
度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
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
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
月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21)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19)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12)、14)、16)、19)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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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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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
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及损失。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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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
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
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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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
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但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相应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如基金托管人
经评估认为不满足监管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启
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包括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信息等。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变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审核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基金托
管人发现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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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投资风格不匹配的,应当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法律法规有最新要求的,按
最新要求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
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
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
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
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
产托管专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
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3.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
4.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5.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
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四)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
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并予以公告。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规定的最低期限。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获取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准
确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2、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订阅月度、季度或年度电子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机
构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
服电话。
二、信息订阅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提交信息订阅申请。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持有人提供信息。可订阅的信息包括:
持有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份额余额、分红信息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
务需要,调整订阅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
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最后 6 位(机构投资者为经办人身份证最后 6 位),如遇字
母“X”用“0”代替。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
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理人提供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坐席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400-651-1717(免长途通话费)享受业务咨询、信
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阅、对账单寄送地址修改等服务。
3、互联网站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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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如您/贵机构对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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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s://www.bhhjamc.com)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渤海汇金鑫享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渤海汇金鑫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