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26-03-26 文字大小 【 】 【打印
            
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PUBLIC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募集申请于【2025】年【11】月【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53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
外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境外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境外投资的风险、一般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非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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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退市风险等。
本基金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及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并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
可能与按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
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hsbcjt.cn/zcytk/bmxy),知晓并同意汇丰晋信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
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
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
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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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
金业务相关的服务。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
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
三方阅读《汇丰晋信基金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
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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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2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24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3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2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部分基金财产估值.....................................................................................................6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88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94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98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0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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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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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
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PUBLIC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PUBLIC
29、销售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PUBLIC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
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PUBLIC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和认购/申购、赎回
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
三个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人民币份额(其
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人民币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
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
购/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美元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类美元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PUBLIC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当
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PUBLIC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针对境外投资,主要投资的境外市场为香港市场。
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变化,本基金的资产将有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
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2、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
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针对境外投资,主要投资的境外市场为香港市场,
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香港等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香港等市场所特
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
由于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
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
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3、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
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全部或部分以外币计
价,因此当相关外币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5、法律风险
PUBLIC
由于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可能导致
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8、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
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9、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主要投资境外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
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主要投资境外市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
向该国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0、交易结算风险
指以外币计价或成交的交易,由于外币与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即在
以外币计划成交的交易中,因为交易过程中外汇汇率的变化使得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流量变
化而产生的亏损。
11、信用风险
国家的主权评级下降或评级展望负面,都可能影响该国的投资风险溢价。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
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12、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
本基金可在投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在某一时间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由此产
生相应的投资风险。
PUBLIC
(二)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债券回购交易到期
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
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一定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杠杆
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PUBLIC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等交易的风险,
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
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等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
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PUBLIC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
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采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财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
PUBLIC
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
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
值会被调减。
7)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的情形及程序。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7、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
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
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
出证券的风险。
8、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PUBLIC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是指该类公司可能因发展模式、管理能力不够成
熟、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其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风
险。
9、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品受供求关
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
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
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因此
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走势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重要风险因素。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
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
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3)
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
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
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PUBLIC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
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
PUBLIC
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
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
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
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
PUBLIC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
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
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风险。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性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PUBLIC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
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
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
本基金衍生品的投资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PUBLIC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PUBLIC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寻找香港证券市场发行的优质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个股,力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比
PUBLIC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市场整体企业盈利与估值、无风险利率、汇率、
市场风险偏好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
的相对变化,适度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汇丰集团的投资理念和技术,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征,引入集团
在海外市场上成功运作的“Profitability-Valuation(估值-盈利)”投资策略,该策略的目标是
就特定盈利能力水平的股票中,选取估值低于市场平均值的股票。理论上,如果企业的盈利
能力是可持续的,那么其发行的股票应该会均值回归,从而可能增加产生超额收益的机会。
投资经理并不会机械地参照个股在静态“估值-盈利”模型中的综合排名挑选个股,而是更
强调个股的深度研究,力求通过提高盈利预测预见性的准确度,修正上市公司在“估值-盈
利”二维模型中的综合排名。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并不拘泥于参照单一指标,而是将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有效管理
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
过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投资,获
取超额收益:
PUBLIC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
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
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
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
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
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对发行债券
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
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
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
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采用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标的股票,分享标的股票上涨
的收益。
首先,遵循价值投资理念,上市公司的行业景气度的提升能带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进
而拉动上市公司股价上涨。标的股票的上涨将提升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期权价值,进
而推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价格上扬。
其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公司与同行业的对比以及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和
现金流。本基金将重点参考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等数据指标对个券进行选择。
再次,分析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公司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公司的经营业绩
和盈利能力。我们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为衡量可转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PUBLIC
同时,本基金将在考虑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附带条款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或实施合适的转股策略,以增强基
金投资组合收益。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期
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
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本基金将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
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
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在信用衍生品投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信用风险敞口为主要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PUBLIC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
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
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PUBLIC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PUBLIC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同一家机构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PUBLIC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PUBLIC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上述第1、2部分,除上述第1部分中的第(2)项和第2部分中的第(7)、(10)、
(11)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上述第3部分第(1)项,除第6)条以
外,若基金超过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PUBLIC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购买不动产;
(8)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9)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0)购买实物商品;
(11)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3)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4)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5)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75%+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
人民币同业存款基准利率×10%。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PUBLIC
挂牌交易的股票,同时进行境内外股票、债券等的投资,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恒生指数、港
股通指数与人民币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股票资产与流动性管理资产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90%与10%,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港股主板核心标的及港股通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
别设置为75%与1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向香港证券市场
挂牌交易的股票,运用“Profitability-Valuation(估值-盈利)”投资策略,目标是在特定盈利
能力水平的股票中,选取估值低于市场平均值的股票。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强调个股深度研究,力求提高盈利预测预见性的准确度,动态评估上
市公司“估值-盈利”水平,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综合考虑基
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策略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等,本基
金选取恒生综合指数(人民币)和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港股主板投资和
港股通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具体情况如下:
恒生综合指数(人民币)由恒生指数公司编制,覆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市
值约95%,能够反映香港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主板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人民币)旨在反映可通过港股通买卖的香港上市且拥有高股
息证券的整体表现。该指数从香港上市大型公司中挑选50只股息率最高的股票,这些股票
的价格波幅相对较低及于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有持续派息记录,且可经港股通买卖,高股息通
常需要较强的盈利能力作为支持,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人民币同业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
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
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恒生综合指数(人民币)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SCI,指数具体信
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hsi.com.hk。
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人民币)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HSSCHKY,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hsi.com.hk。
PUBLIC
人民币同业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https://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恒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人民
币)、人民币同业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
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综合指数(人民币)、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
(人民币)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在
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主要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
超额收益等);对于股票资产,主要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偏离等)、基准成
份券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保持
主要配置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个股,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
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
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
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
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
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
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代
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PUBLIC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代理投票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
人的权利,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
见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UBLIC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PUBLIC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权,HSBCGlobalAsset
Management(UK)Limited(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鹏飞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曾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职工董事,山西
太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信创产业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
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山西金信清洁引导投资有
限公司临时党支部书记,山西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山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何慧芬女士,副董事长兼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摩根大通银行市场推广部副财务主管、
PUBLIC
恒生银行市场推广部高级投资产品经理、国卫(AXA)保险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助理总
经理、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地区机构业务客户关系管理负责人、亚洲(日本
除外)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董事长。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
裁,同时兼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台湾)有限公司董事、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控股(巴哈马)董事、汇丰环
球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董事和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新加披)有限公司董事。
武旭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和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山西
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现任山西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
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学访问副
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宝龙
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MI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汇丰
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行长、国际金
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陆金所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独立非执行董事。
胡大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国
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中方院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选进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怡富基金(摩根资产管理)电子商务及项目发
展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业主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
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
PUBLIC
公司副督察长。
陆彬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助理研究总监、总经理助理。
吕占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理培训生、资
产管理业务中心资深专员、资产管理业务中心私银理财部副总经理,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苑忠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曾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技
术与运营革新部项目助理、项目专员、高级项目专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业务变革
服务部(原技术与运营革新部)高级项目经理、总监。
何寒熙女士,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场
发展部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2005年11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周慧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专员、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理。2005年6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
核专员、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杨剑青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负责人),大学本科。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事业部模块开发经理及基金党支部支部书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支持分析
师、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
罗琤女士,财务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计、高级会计、会计经理、财务副总监、财务总监。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廷全先生,台北大学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台湾产物保险投资专员、华南金控华南保险
投资课长、安联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管理处副总裁、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现为海外权益投资部副总监,汇丰晋信港股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时间:2019年8月17日至今)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选进,总经理;陆彬,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丰晋信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
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汇丰晋信时代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占甲,副
PUBLIC
总经理;闵良超,股票研究总监,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汇丰晋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刘,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
部总监兼汇丰晋信2016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丰晋信慧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慧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
晋信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投资决策会议。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PUBLIC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PUBLIC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PUBLIC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PUBLIC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25】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2025]2532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和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三个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以人民币计价
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人民币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
构认购/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人民币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
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
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类别,称为A类美元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美元份额时不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用)。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
PUBLIC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
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分类办法、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
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
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及
其他因素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
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PUBLIC
八、基金发行币种
本基金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除非基金
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新的销售币种、调整或减少现有募集币种设置,该等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份额的
发售面值按照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以美
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各类份额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十、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A,万元) 认购费率
A <1000 0.80%
A ≥1000 每笔1000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万美元) 认购费率

PUBLIC
M <100 0.80%
M ≥100 每笔200美元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认购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如有)和净认购金额。
(1)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不收取认购费时: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
应认购费率为0.80%,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3)/1.00=9,923.63份
PUBLIC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应认购
费率为0.80%,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可得到9,923.63份A类人民币份额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C类人民币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3元,可得到10,003.00份C类人民币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认购
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PUBLIC
3、认购的限额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如
有),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美元(含认购费(如有),
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美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PUBLIC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
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采取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方式,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PUBLIC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设以其他销售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其他销
售币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
场为香港市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因节假日等特
殊原因导致香港联合交易所暂停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PUBLIC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同一基金
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获得美
元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PUBLIC
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
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人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如有),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人首次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美元(含申购费(如有),
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美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
PUBLIC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如果对单次赎回最低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低于10份,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A,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0 0.80%
A ≥1000 每笔1000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万美元) 申购费率
M <100 0.80%
M ≥100 每笔200美元

PUBLIC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的,根据单笔申购基金份额
的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随申请份额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1.00%
30天≤N<6个月 0.50%
N≥6个月 0.00%

注: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天,N为持有期限。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6、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具体促销安排和业务规则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和执行为准。
PUBLIC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不收取申购费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应申
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其对应申购
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A
类人民币份额。
(2)C类人民币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PUBLIC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份C类人民币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
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
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
收到的款项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款以登记
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足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足180天,
假设赎回当日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PUBLIC
3、基金管理人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进行折算,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
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包括因节假日原因导致香港联
合交易所暂停半天)。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PUBLIC
10、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PUBLIC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PUBLIC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PUBLIC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PUBLIC
十八、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PUBLIC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
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
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PUBLIC
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
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
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PUBLIC
第十部分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时间为T+1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存
托凭证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PUBLIC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REITs、股票、权证、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的基金、
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PUBLIC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
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
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对于无法从第三方渠道获取可靠数据,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数据进行估值核算的
产品,基金管理人需明确相关数据来源并确保数据来源可靠及数据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对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审核责任。
9、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
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合理公开
PUBLIC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履行适当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基金托管人或者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PUBLIC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的合计数;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PUBLIC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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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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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上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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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其中,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类别份额红利再投资适
用的净值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外币认购、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影响,存在
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
PUBLIC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和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PUBLIC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
的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4、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5、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PUBLIC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人民币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A类美元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人民币份额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收取年费率为0.40%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
人民币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人民币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0.40%÷当年天数
H为C类人民币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对于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人民币份额收取的销
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PUBLIC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后续约定采用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人民币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
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或授权支付说明函(如有)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其中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托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自动扣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PUBLIC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PUBLIC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PUBLIC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PUBLIC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两个工
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PUBLIC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如有)、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境外投资顾问(如有)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
产生重大影响;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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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参与境内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
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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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PUBLIC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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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PUBLIC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PUBLIC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PUBLIC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PUBLIC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
收到的款项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清算款以登记机构
确认数据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PUBLIC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PUBLIC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7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168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5.50万亿元。2025年前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9.9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
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
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PUBLIC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8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曾任本行副董事
长、执行董事、行长。曾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期间曾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
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
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
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1998年于中央
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孟羽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孟先生2025年9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曾任本行香港
分行行政总裁,交通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政总裁,交银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高级经理。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分行工作。孟先生1999年于复旦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92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QDLP和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PUBLIC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
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
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
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
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PUBLIC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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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成立日期:1865年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213888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5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4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1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境外托管人是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银行,并持有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
例第155章)发出的有效银行牌照,为“认可机构”。境外托管人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
局”)监管,而金管局是香港认可机构的监管机构。境外托管人亦为香港证监会注册的“注册
机构”,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尽管境外托管人同时受金管局
和香港证监会监管,但其在香港的主要监管机构为金管局。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
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户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之
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
1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托管规模没有单独的统计数据。截止2024年12月31日,汇丰集团以托
管人身份持有的托管资产达9.7万亿美元。
PUBLIC
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
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
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PUBLIC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仅代销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2、其他销售机构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仅代销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1
楼02-03室,25楼01室,26楼01室,27楼01室,28楼01室,30楼01室,31楼01室,
32楼,33楼,35楼,36楼,37楼,38楼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95366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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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联系人:苑忠磊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联系人:狄家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段黄霖
联系人:段黄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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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PUBLIC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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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
(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季度)。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基金持有人,我公
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客户,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
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向预留有效电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姓名、开户证件或基金账号、交易信息、邮寄
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发送邮件至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客户服务电子信箱,实现咨询、投
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PUBLIC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留有
EMAIL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
息,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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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PUBLIC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PUBLIC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丰晋信港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6日
PUBLIC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PUBLIC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
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PUBLIC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如实告知基金托管人其获取《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身份的情
况;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PUBLIC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PUBLIC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约定、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PUBLIC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
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数据
信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PUBLIC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PUBLIC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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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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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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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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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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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PUBLIC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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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PUBLIC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PUBLIC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PUBLIC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883.6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PUBLIC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
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PUBLIC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
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PUBLIC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PUBLIC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同一家机构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PUBLIC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PUBLIC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上述第1、2部分,除上述第1部分中的第(2)项和第2部分中的第(7)、(10)、
(11)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上述第3部分第(1)项,除第6)条以
外,若基金超过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PUBLIC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购买不动产;
(8)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9)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0)购买实物商品;
(11)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3)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4)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5)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PUBLIC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PUBLIC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
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PUBLI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不得承担以下职责:
1.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2.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
3.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等;
4.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6.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7.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
8.参与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
9.违规代替基金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数据信
息;
10.基金管理人未接受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11.负责未兑付产品的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12.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履职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
13.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PUBLIC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PUBLIC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
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提
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
PUBLIC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
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境内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境内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PUBLIC
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
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境内银行存款账户为
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回款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
开立和管理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提供所
有必要协助。
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境外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
据有关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按有关规则管理和运用该账户。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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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办理。
(十)资产保管
基金管理人同意,境外结算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现金存
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
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
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十一)证券登记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
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
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
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
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
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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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应就此予以配合。
(十二)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境内银行存款定期/协议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
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三)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邮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的合计数;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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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对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REITs、股票、权证、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的基金、
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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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
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
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对于无法从第三方渠道获取可靠数据,仅依赖基金管理人提供数据进行估值核算的
产品,基金管理人需明确相关数据来源并确保数据来源可靠及数据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对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审核责任。
9、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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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
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履行适当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基金托管人或者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PUBLIC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PUBLIC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PUBLIC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PUBLIC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
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
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PUBLIC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基金管理人存在拒不履行托管协议等情形的,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保
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托管服务;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产品销售机构借助基金托管人的品牌、声誉开展不当
营销宣传的,经基金托管人督促后,相关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经履行法律法规
规定程序,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业务合作,并进行通知;
6、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PUBLIC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C类人民币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
PUBLIC
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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