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2025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2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海外投资的特
殊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市场和香港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
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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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包括:境外投资风险、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
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内股指期货、境内国债期货、境内股票期权等金融衍
生品,境内股指期货、境内国债期货、境内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
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
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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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
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
于3年,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发起资金提供
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
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
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
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受到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的影响,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若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情况,本基金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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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4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26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3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7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70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6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94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7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100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107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0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5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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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港股消费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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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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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
账户、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
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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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工作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证
券交易所和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
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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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
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
司,下同)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其中,对于投资者在直销机构持有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
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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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
61、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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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7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7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6、间隔天数:指两个特定日期之间相隔的自然天数(包含起始日,不含结
束日)。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
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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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和香港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内
地与香港的证券市场波动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
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
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
国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港股消费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个股、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所投资行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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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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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
资者投资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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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
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
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
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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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7、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带来损失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
经济成长放缓或利率抬升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的公司
股价。
2、政策风险
基金所投资之特定地域或市场可能会采用自由化的经济政策,这一趋势的逆
转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风险溢价。
3、价格管制风险
特定市场政府可能会对某些资产进行价格控制,并可能在未来对商品或服务
采取价格管控行为,这可能会对投资公司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4、股票市场管制风险
所投市场对于股市的监管可能发生变化,当地监管机构可能会引入对交易成
本和自由度产生不利影响的监管措施。
5、地缘政治风险
地缘政治风险向来被认为是影响世界经济不稳定的因素,偶发性的地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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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受到全球恐怖主义威胁的影响,此风险于拟投资的市场并不常见,但是地缘政
治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影响该市场的股票价格。
6、信用评级下调的风险
任何地域市场的主权评级下调,都将影响该地域或市场的投资的风险溢价。
7、外汇风险
作为原材料的进口国及人力资源、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国,任何外汇市场的波
动都可能影响基金投资的价值。
8、外汇管制风险
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有可能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
措施,任何限制性措施都将影响外汇市场进而影响基金投资的价值。
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还有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0、开放日及开放时间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因此,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受到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的影响,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若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情况,本基金业务办理时间
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1、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
本基金若开通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会增加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此
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
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12、投资香港市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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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港股市场,会面临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
(1)海外市场风险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
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
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较为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受到意外事件影响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的香港市场金融品种如以外币计价的,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
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如果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股票的,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还将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
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
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
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
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
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
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
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交易日)
卖出股票,T+2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
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
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根据香港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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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不同于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
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
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
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
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
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6)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
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从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
期根据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
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
投资标的,从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下,如内地市场休市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港股通不
能如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休市期间香港市场股
价变化,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
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以下或称“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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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
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
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
甚至受损的风险。
5)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港股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
波动的风险。
6)其他可能的风险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
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若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
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
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
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
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
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
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13、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
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
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
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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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
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获取全球市场增长的收益,而不是投
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
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
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
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
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
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
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
风险。
14、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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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
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
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
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15、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1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17、境内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
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
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8、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
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
无法正常成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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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
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风险。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性企业,其商业
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
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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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精选港股消费主题的股票,在力争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
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市场和香港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内地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内地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衍生工具(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香港市场投资工具,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证券
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
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消费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可投资于内地市场和香港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香港市场可通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包括GDP增长率、工
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和政策环境的变化
趋势,来做前瞻性的战略判断。
(二)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1、港股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港股消费主题,指的是香港市场上市的消费主题相关行业的
上市公司。本基金所指消费主题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主要消费行业:指主要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高度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包括申万行业分类口径下的纺织服饰、食品饮料、商贸零售等。
(2)可选消费行业:指非居民生活必需的,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消
费,主要用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包括申万行业分类口径下的汽车、
家用电器、电子、社会服务、传媒、美容护理、轻工制造等。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主题的界定方法,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消费
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个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出优质
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
市场地位、经营管理能力、人才资源、治理结构、研发投入、创新属性等因素,
重点关注符合研发投入大、经济发展规律、政策驱动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产
业和上市公司。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基
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运用各类财务指标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PE、PEG、PB、PS、EV/EBITDA等估值指标以及研发投入占比、研
发投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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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指标。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
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
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和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定价技
术,进行个券选择。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境内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个券层面上,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本基金日常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
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
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
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
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
期权投资。
在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中,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原则,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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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交易。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
基金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
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期
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利
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预算机制
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消费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香港市场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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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内地和香港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5)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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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7)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内地市场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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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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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6)、17)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
月之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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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5)条第1)-11)、15)项,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
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参与境外投资时,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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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消费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旨在反映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消
费品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体表现。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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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
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策略组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
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策略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策略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证券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
政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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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
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
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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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层、10层、16层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10、电话:021-6860960011、传真:021-6860960112、联系人:马云歌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15、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序号股东名称比例(人民币/万元)WPAsiaPacificAsset1ManagementLLC5,12623.3000%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窦玉明4,40020.0000%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0020.0000%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42,088.33869.4924%合伙)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53881.7636%合伙)6刘建平1,094.50004.9750%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比例
1 WPAsiaPacificAssetManagementLLC华平亚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 23.3000%
2 窦玉明 4,400 20.0000%
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88.3386 9.4924%
5 上海穆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8 1.7636%
6 刘建平 1,094.5000 4.9750%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7许欣1,096.62954.9847%8周蔚文792.75803.6034%9卢纯青611.77602.7808%10葛兰3301.5000%11王培3301.5000%12于洁163.83400.7447%13于岚120.53190.5479%14方伊117.01800.5319%15关子阳117.01800.5319%16卞玺云114.46600.5203%17曲径1000.4545%18刘伟伟1000.4545%19袁维德1000.4545%20郑苏丹87.75800.3989%21蓝小康800.3636%22许文星660.3000%23李维660.3000%24黎忆海64.37200.2926%25殷姿450.2045%共计22,000100%注:因四舍五入,股权比例加总存在尾差。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城商会会长。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中国
7 许欣 1,096.6295 4.9847%
8 周蔚文 792.7580 3.6034%
9 卢纯青 611.7760 2.7808%
10 葛兰 330 1.5000%
11 王培 330 1.5000%
12 于洁 163.8340 0.7447%
13 于岚 120.5319 0.5479%
14 方伊 117.0180 0.5319%
15 关子阳 117.0180 0.5319%
16 卞玺云 114.4660 0.5203%
17 曲径 100 0.4545%
18 刘伟伟 100 0.4545%
19 袁维德 100 0.4545%
20 郑苏丹 87.7580 0.3989%
21 蓝小康 80 0.3636%
22 许文星 66 0.3000%
23 李维 66 0.3000%
24 黎忆海 64.3720 0.2926%
25 殷姿 45 0.2045%
共计 22,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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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董事总
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
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
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董事
总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投资官员、
高级投资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理,渣打银行天津分
行信贷助理。
钟炜先生,中国籍。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
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洋县人
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世
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
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
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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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重
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市场
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
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
部产品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姓名成雨轩性别女国籍中国最高学历、学位研究生、硕士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其他公司历任饮料/农业研究员本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权益研究组组长本基金经理所管产品名称起任日期离任日期理基金具体情况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1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2019年06月01日金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22019年06月01日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核心消费股票型32022年03月30日2025年4月15日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42023年06月30日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52023年06月30日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姓名 成雨轩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学位 研究生、硕士
其他公司历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食品饮料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食品饮料/农业研究员
本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权益研究组组长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远见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06月01日
2 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06月01日
3 中欧核心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03月30日 2025年4月15日
4 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6月30日
5 中欧品质消费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06月30日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中欧农业产业混合型6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5日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葛兰、卢纯青、蓝小康、曲径、王培、周蔚文担任委员会委员,周蔚文担任委员会主席;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陈凯杨、邓欣雨、黄海峰、雷志强、吕修磊、王申、邵凯、闫沛贤担任委员会委员,邵凯担任委员会主席;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黄华、华李成、吕修磊、桑磊、许文星担任委员会委员,黄华担任委员会主席。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6 中欧农业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2月17日 2025年12月25日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5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2625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
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
直销机构认持有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
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C
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
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
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
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
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八、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九、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2、认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认购金额(M)费率/费用M<100万元0.80%认购费率100万元≤M<500万元0.60%M≥500万元每笔1000元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3、认购份额的计算(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费用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
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30.00份。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29.50)/1.00=99,235.85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235.85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该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
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0,030.00份。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以使该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
低于本基金总份额数的5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
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
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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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
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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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本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
有变更、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
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下同),单个账户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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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10,000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该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
该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
金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1)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申购金额(M)费率/费用M<100万元0.80%申购费率100万元≤M<500万元0.60%M≥500万元每笔1000元(2)申购份额的计算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若投资者选择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费用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投资通过其他销售机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申购份额=99,206.35/1.00=99,206.35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206.35份。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00份。3、赎回费用和赎回份额的计算(1)赎回费用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N<7天1.50%7天≤N<30天1.00%30天≤N<180天0.50%N≥180天0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N<7天1.50%7天≤N<30天1.00%30天≤N<180天0.50%N≥180天0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以该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投资者在直销机构持有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N<7天 1.50%
7天≤N<30天 1.00%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1.00%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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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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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1、因外汇额度、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7项及第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8、9、10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
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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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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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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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不
同份额之间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
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
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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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
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
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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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等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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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
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
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
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
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
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理
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
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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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
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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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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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
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
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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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的,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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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对T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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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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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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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和诉讼费或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
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
费用、存托费、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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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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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2)代销渠道: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
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其中,
持续持有期限为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
转入确认日与赎回、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
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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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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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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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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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
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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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本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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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针对本基金境内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针对本基金境外投资:
基金如投资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
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
频率。
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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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间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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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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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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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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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在直销机构持有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
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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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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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
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
资产121,520.3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9.05%,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15.7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48人。2002年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
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
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
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
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
“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
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
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
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
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
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
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TF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
2024年8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
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
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
荣获《中国证券报》“EFT今年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
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2024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
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
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
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5月起任本行
党委书记,202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
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
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562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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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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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就本招募说明书发出日期)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4,100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0
个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
的专业知识、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
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
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
180,000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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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
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时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
关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
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
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
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
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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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
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
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者
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发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
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
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王音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邮政编码:200002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电话:+86 (21) 6141 8888
传真:+86 (21) 6335 0003
业务联系人:谭麟林
经办会计师:谭麟林、乐美昊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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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ofund.com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
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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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
的文件
2.《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2日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3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
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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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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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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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识别、委托人身份和
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
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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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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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
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
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
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
金存入境外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
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
清算财产。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
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
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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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6)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9)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3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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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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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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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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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与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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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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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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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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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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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
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在直销机构持有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
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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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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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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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
创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内地依法
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衍生工具(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
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
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
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
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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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消费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港股消费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在境内外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
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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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i)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ii)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i)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iv)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v)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7)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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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同
一家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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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总量;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
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
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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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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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6)、17)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
月之内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4)条第1)、2)、3)、4)、5)、11)、12)项,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超
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5)条第1)-11)、
15)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
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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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参与境外投资时,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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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视作全市场均可参与。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
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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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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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协议书》约定利率和实际
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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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但无义务)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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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账户中无足额现金确保基金支付结算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
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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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
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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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
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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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
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发起资金提供方
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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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
名称应为“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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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
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
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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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
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除非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
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
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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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T日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T+1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T+1日内对T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中欧港股消费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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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
裁院),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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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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