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
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5年12月3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59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策、经济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I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国
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或简称“港股通机制”)
下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存托凭证的,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
的共同风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
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受销售服务费减免的会计处理方式影响,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
可能与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
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II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5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六、侧袋机制.................................................................................................................72
十七、风险揭示.................................................................................................................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4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118
I
一、绪言
《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
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
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投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基
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4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
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5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
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冬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白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6.3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8.46%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23%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刘冬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海
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PlatinumCapitalManagement、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
7
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张双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历任太平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总经理兼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太平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副总监等职,并曾在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任职。
邢茂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保监办、黑龙江保监局、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太平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首席投资官。
熊莹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
成都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身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Thomas Adam Shippey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曾任职于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瑞银集团。现任安石集团财务总监、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现任上
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武进锋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曾任职于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集团、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浩天(上
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现任河
南省社科院研究员。
2、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熊莹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简历同上。
史彦刚先生,助理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助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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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炯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陈新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
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投资管理中心、华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
监。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2007年9月起先后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用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4月加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助
理总经理。2023年6月2日起担任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5年9月12日起担任太平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2日
起担任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2日起担
任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12日起担任太平安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助理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史彦刚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首席资产配置官兼多元资产投资部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翀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刘金先生、交易部总监吴士彬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
基金经理杨行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助理总监兼基金经理赵岩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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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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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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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动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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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
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
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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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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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3月31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于1987年在深圳创建,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成立38年来逐步发展成为沪港两地上市,拥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人
寿保险、境外投行、消费金融、理财子公司等金融牌照的银行集团。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服务立行、创新驱动、科技兴行、人才强行,以自身转型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
展,全力服务居民和企业客户财富增长、资产安全、资金融通。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130,705.2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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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
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
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3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
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
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
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
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
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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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
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
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
奖。2024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
托管人””奖。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年8
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24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
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
年9月,在2024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年资
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年12月,荣获《中国证券报》“ETF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
机构(银行)奖”;2024年12月,荣获《2024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
奖”。2025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2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2024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年
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2025年6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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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托管银行”奖项。2025年8月,在《21世纪经济
报道》主办的2025资产管理年会暨十八届21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案例发布盛典
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5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5年12月,荣获《2025
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
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
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5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
记,2022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
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
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
年1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
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2021年10月起先后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
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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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75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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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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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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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5楼503A
法定代表人:刘冬
联系人:周书雨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冬
联系人:王瑞瑾
联系电话:021-385566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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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倪益、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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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25】2659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按规定公
告,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
亿元。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前述募集规模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用,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
24
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设置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0万 0.30%
M≥1000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7、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a.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1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
时,假设这1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50.50份。
b.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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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3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3%)=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5元,可得到9,975.09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1.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
元,可得到100,050.5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9、基金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直销机构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
关手续。
26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
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代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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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公告),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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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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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
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该基金份额余额必须
一同赎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31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个人投资者,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 < 7日 1.5%
7日≤N<30日 0.5%
N ≥30日 0
对除个人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 < 7日 1.5%
7日≤N<30日 1.0%
N ≥30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
=100,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3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00份。
b.若投资者选择通过代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5: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申购费率为0.3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3%)=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0000=9,970.09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70.09
份。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520=95,057.03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95,057.03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33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例8: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2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7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1500=23,000.00元
赎回费用=23,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23,000.00-0.00=23,0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2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7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23,000.00元。
对于投资者持有C类基金份额赎回时涉及销售服务费返还的,需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将
随赎回款一并支付投资者。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
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4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
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限制或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港股通每日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
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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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
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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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在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
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过管理人网
站公告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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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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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或
其他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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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
存单、债券回购、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全市场
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各种投资工具进行合理的配置。在风险与收益的匹
配方面,力求降低信用风险,并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
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
略、利率品种策略、信用债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资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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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信用风
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本
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目标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
产的50%;信用评级为AA+级(含)的信用债券的目标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
产的50%。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卖出。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若无
债项评级则依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短期信用债以及无债项评级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其主体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
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
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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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资机会并采用太平基金可转债
量化监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机会。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
估值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可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隐含波动率、
到期收益率、Delta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基本面和估值均处于有利水平的可转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测算其上市溢价水
平,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2)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除参考上述可转债分析体系外,还将关注可交换债发行
人与标的股票不同对于可交换债投资价值的影响,选择综合性价比突出的个券进行投资。
7、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主,自上而下选股与自下而上选股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
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
票进行考量。
盈利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
营业务收入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成长能力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估值水平方面,
本基金主要通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
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指标分析评估股票的估值是否有吸引力。
(2)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并基于公司治理、公司
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键因素,评
估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备选投资标的。
8、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1)香港股
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
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2)人民
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9、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全市
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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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上述应计入权
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
个季度末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金筛选,获得候选基金池、完成组合构建,
并作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具体来说:
(1)定量筛选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基金的业绩表现、流动性、基金规模、运作时间,并对跟踪偏离度及
增强收益效果设置适当的选择标准,选取出表现稳定且符合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2)定性筛选
在定量筛选出候选基金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各基金的投资价值。例如分
析基金费用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选低费率基金产品;基金经理情况,深入了解基金经理取
得优异表现的原因;基金管理人情况,剖析公司治理理念、运营情况等。
(3)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进入基金池。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市场行情、政策动
向等因素,持续跟踪和动态调整基金池中的基金,确保其符合定量和定性的筛选标准。
本基金将制定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本基金至少每季
度对构建和维护的基金池进行更新和维护。
(4)基金投资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精选,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
后,最终科学合理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
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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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受
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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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述第(18)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3)、(11)、
(12)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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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5)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
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管理程序
为了使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得以顺利贯彻实施,并提升配置效率,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
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货币市场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团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投资品种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管理基金投资中
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资研究团队提交的研究报告,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判断,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投资策略、投资目标和
总体计划,决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等,对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做出投资授权,对超出基金
经理或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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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总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安排投资工作,贯彻落实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各项投资决策和投资计划,对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反馈、调整、评估,检查监
督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和基金经理的日常投资运作;
(4)基金经理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的意见,确定基金投资的
配置方案,寻求最佳的投资机会和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将投资指令下达至交易部的交易员
执行。
(5)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将准确及时地予以执行,并及时反馈情况。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基金会计根据交易所回馈信息进行基金清算。
(6)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稽核风控部门监督和检查投资决策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的
整个投资运作流程,并提出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中证A500指数收益
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A股
股票、港股通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A股指数、港股通指数作为基准
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
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等投资比例限
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
别设置为85%与15%,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A股股票与港股通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
别设置为10%与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采用全市场策略,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利率品种策略、信用债策略、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管理。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
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基准指数券种、久期、信用等级分
布特征等,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
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适合作
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股票资产采用全市场选股策
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基本面进行持续跟踪分析,挖掘A股与
港股通范围内的优质公司,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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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
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股分布
等,本基金选取中证A5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分别作为A股股票和港股
通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A500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好的5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
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
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反映港
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
例限制相匹配,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并分别赋予相应的权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510,指数具体信息详
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930933,
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中证A500指数、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
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
测指标主要包括基金超额收益、股票仓位偏离、股票行业偏离、久期偏离等,以更好管理基
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
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
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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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之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
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
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
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
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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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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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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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2、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3、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4、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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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
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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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
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份额的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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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
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11、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12、税收: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不属于估值差错,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5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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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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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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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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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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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如申购费、赎回费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
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61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所持
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销售服务费的返还机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
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
费。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
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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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相关章节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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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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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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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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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9、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0、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持有基金的以下相
关情况:(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
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持有的基金发
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5)本基
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11、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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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2、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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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为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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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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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按如下
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性评估报告,
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启用侧袋
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
启用侧袋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就启用侧袋机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处置特定资
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实施期间申
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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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
是否暂停申购。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投资安排、估值、收益分配和费用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
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
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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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
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险。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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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
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国债
期货、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仅
75
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对于“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收
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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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使用侧袋机制
如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不办理申购、
赎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
77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
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
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
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为二级债基,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仅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
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
及净值波动水平高于纯债基金。
(2)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变化将会带来基金业绩的波动。
(3)本基金可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
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风险。
2)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情
78
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3)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
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
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4)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
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
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
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
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6)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
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方可进行港股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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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的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
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
a.发生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停市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b.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
所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d.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
买入或卖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
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7)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的,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
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
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
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以及通过代销
机构认购/申购并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由于受销售
服务费减免的会计处理方式影响,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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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
认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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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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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外部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85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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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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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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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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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91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92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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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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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
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对
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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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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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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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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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56751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国债期货、同业
存单、债券回购、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仅包含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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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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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受限
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内地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
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述第(18)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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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和(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5)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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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
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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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
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
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
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
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
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
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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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存款协议书》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法
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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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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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7、本基金拟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投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销售机构,
并确保在销售机构预留的备案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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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形式的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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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
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
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
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
为“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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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
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
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
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110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尽可能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111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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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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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
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
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调整对账
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
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人可
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021-61560999、40002886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
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递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
114
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aiping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
务中心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账户余额、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书信、电子
邮件(services@taipingfund.com.cn)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115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aiping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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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也可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
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118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太平嘉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