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ETF-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基金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
十五、禁止行为..............................................................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8
十七、违约责任..............................................................4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3
二十、其他事项..............................................................44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ETF-FOF)的基金管理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ETF-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春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中心24号楼5楼(基金托管部)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00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0]27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22〕113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2000年3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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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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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香港互认基
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
证(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证券
(包括股票和ETF)、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
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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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ETF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或者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
30%;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
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6)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披露的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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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3)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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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
可赎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3)、4)、7)、8)、15)、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限制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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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
议约定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但应当
予以必要的协助。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或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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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存在过错的情形除外。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本协议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
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释义”部分。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事先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
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力求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尽力保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但基金托管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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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的,由双方按照其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6)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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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电子邮件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同等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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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商业
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
认购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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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
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
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
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财产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本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即本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该对应关系一经确定,
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基金管理人发起,经过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
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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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副本。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
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本基金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
验证。本基金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
息通过FISP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议一致的其他
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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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后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导致的法
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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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
互转,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
互转。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
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传真加盖公章的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划款指令授权书无论产品成
立时或后续更新,必须提前发送扫描件或以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
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
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扫描件、传真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扫描件、传
真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授权书原件未按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该授权书对应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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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令。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
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
人签字。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
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
“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以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对于被授权
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完成,
但不保证划账成功。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
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
(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
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
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
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
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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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
实性不承担责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
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使
用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传真加盖公章的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包括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
样本等),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
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扫描件、传真件并电话确
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送达后,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
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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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传真件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传
真件为准。
(八)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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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
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并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
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
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遵
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
内容,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
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
执行指令。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
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基金证券账目及资金账目,由每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确保相关各方
账账相符。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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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
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接收并确认申购资金的到账
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
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应收资金最晚不迟于交收当日15:00交收,资金没有到达银行托管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拨付赎回款时,如基
金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拨付;对于因托
管人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并催告直至划款成功。
因基金银行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
三方追偿的义务。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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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如因基金管理人过错给基金及基金托管
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T+1日上午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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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
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按约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八)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
的信息披露、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
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通过规定媒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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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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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认(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代销机构保有部分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
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四)证券等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
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等归入
基金资产的银行费用以及归入基金资产的证券账户等开户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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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
议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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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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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
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一方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
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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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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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
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3、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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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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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同本协议
第三章约定内容):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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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依据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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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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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
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
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
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
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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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3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富淳信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ETF-F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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