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安安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销售并修订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关于鹏安安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向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销售
并修订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鹏安安泰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安安泰利率债,基金代码:A类026403、C类026404,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自2026年3月12日起,同时向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销售。为更好地满足本基金运作需求,向投资者说明相关情况,本公司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内容自2026年3月12日起生效。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e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等规定媒介查阅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本次修订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engan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4-28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招募说明书》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鹏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2日
附件:《招募说明书》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
重要提示 新增:
本基金可以向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销售。境外投资者参与购买本基金需遵守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义务,以及境外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适用的特殊认购/申购/赎回规则(如有)、权利与义务等条款,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各章节,以及“向境外投资者销售的特别条款”章节的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3月12日。
第二部分
释义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需要遵守的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
新增:
62、《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2017年5月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触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强制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10、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11、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文件。
12、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3、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4、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5、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购将导致资金净流入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在《跨境资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项下经同意的申请试点规模。
16、经基金管理人评估,本基金不再适合作为《跨境资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点资管产品继续向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销售的。
……
发生上述第1、2、3、5、6、7、1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新增:
二十四、依据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的,依据本章节关于份额赎回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5、本基金不再适合作为《跨境资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试点资管产品;
26、基金管理人被《跨境资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点管理部门暂停或退出试点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新增:
......
3、基金管理人从收到《跨境资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点管理部门出具的暂停或者退出试点的书面意见之日起,不得为相关境外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试点资管产品服务,对已持有本基金的境外投资者,由境外投资者自行选择持有或者赎回。
新增章节
第十九部分
向境外投资者销售的特别条
款(后续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第十九部分向境外投资者销售的特别条款
一、本基金可以向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境外投资者销售。如向境外投资者销售,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除遵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所有约定外,还需额外适用本章节的约定,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章节条款。
二、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及(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方不属于公安部等中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中国有权机关禁止遵守的部分除外),也不位于、成立于或居住于受此类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不再符合《跨境资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外投资者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内部制度要求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反洗钱工作,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授权相关第三方为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尽职调查之目的、识别基金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之目的查阅该等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3)按《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提供有效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并在税收居民或其他情况于前述资料发生变更的30天内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委托第三方完成《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工作;
(4)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上述第(3)项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可能被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赎回;
(5)符合及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6)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或违反本章第二条下承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等相应控制措施;
(7)知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涉税尽职调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监管机构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8)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本章“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6)项所述的信息;如果基金投资者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1)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资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现居地址、出生地点及出生日期(适用于个人及控制人)、税务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账户余额、投资收入等信息)将可能每年被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继而与相应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主管机构进行信息交换;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本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3)项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并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4)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5)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本章第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销售适当性、税收居民身份调查等方面的要求)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有权收集基金投资者及其最终投资者/控制人的相关信息;
(7)基金管理人有权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接收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份额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上述第(6)项所述的信息,并将要求接收方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违法违规之目的;基金投资者(及其控制人)拒绝提供该等信息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如有)有权拒绝该等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愿接受上述安排;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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