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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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3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QDII)
基金主代码 02653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6年2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6年3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26年3月23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6年3月2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QDII)A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QDII)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6534 02653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类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A类、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针对个人投资者):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 N 0
A类、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针对机构投资者):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 N<30日 1.00%
30日≤ N<180日 0.50%
N≥ 180日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投业务办理方式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
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者应和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如遇非基金开
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者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3)投资者需指定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4)投资者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期最低定投金额与产品申购起点保持一致。
在不低于产品申购起点的情形下,如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有其他规定,则以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5.2变更与解约
投资者欲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联系人:王珏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本基金暂不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直销申购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本基金具体业务开通情况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请投资者留意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6.2场内销售机构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本公司联系。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09-5561、021-22211885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兴业恒生科
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并以此为准。若有代销机构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请以各代销机构最新公告或规定为准。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
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