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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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82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境外投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
险、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国债期货的
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投资港股的风险、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
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恒生科技指数代表经筛选后最大 30 间
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选股范畴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
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21 章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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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需要符合相关流动性要求、业务要求、主题要求和创新筛选要求后,
市值排名最高的 3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1、指数样本空间
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
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21 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
(1)业务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
代号 行业
10 工业
23 非必需性消费
28 医疗保健业
50 金融业
70 资讯科技业
(2)主题要求
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网络 (包括移动通讯) ;金融科技;云
端;电子商贸;数码或智能化。
(3)筛选要求
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
1)利用科技平台营运 (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 ;
2)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 ≥ 5%;或
3)年度收入同比增长 ≥ 10%;
(4)成份股挑选原则
1)市值排名最高的 3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2)成份股数目固定为 30 个;
3)排名 36 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 24 名或以上的证
券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
持成份股数目于 30。
3、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非外国公司成份股个股比重上限为 8%;外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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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份股个股比重上限为 4%,合计比重上限为 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可能使本基金面临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具体见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境内外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
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和境外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若参与融资交易,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
有风险。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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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
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若投资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
资集中的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科创板法律法规修改的风险等。投资者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
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
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
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
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
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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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14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境外托管人................................................................................................................................29
六、相关服务机构............................................................................................................................32
七、基金的募集................................................................................................................................3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十、基金的投资................................................................................................................................53
十一、基金的财产............................................................................................................................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七、侧袋机制................................................................................................................................90
十八、风险揭示................................................................................................................................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6
二十四、备查文件..........................................................................................................................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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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5]282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恒生科
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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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指《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恒生科技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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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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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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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
务)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类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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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以及认购、申购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
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超
过一年计提到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
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62、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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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依据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7、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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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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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宗治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总行企业金融总部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风险总监,总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马大军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总行资金营
运中心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辉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就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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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国际集团、星展银行等公司。曾任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
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副主任、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
中共中国海运(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远海
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远海私募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长。
肖玉华女士,独立董事,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农行福建省分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专项检查组组长、专项检查组正处级调研员
等职;曾兼任农行总行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深化运营改革顾问组成员以及福建
省分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财务审查委员会委员、集中采购委员会委员、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股改领导小组综合组组长等职。现任福建石狮农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省艺术馆财务顾问。
阳德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党委
副书记、复旦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等职。现任复旦大学大数据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博导,高等学术研究院副院长,上海市数据科学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丁浩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
等职。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讲席教授、博导,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
会理事、上海市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市科技经济融合发展学会副会长。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
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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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投行总部高级经理,深
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兴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
张玲菡女士,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
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督
察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蒲延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分析师;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权益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部总监助理、权益研
究部负责人、权益投资部联席负责人等;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权益投资官、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
云凤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上海研
发中心工程师、项目经理,需求中心企金需求团队副经理、经理,数据中心境外
支持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徐成城先生,硕士学历,2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 年 5 月 22 日起担任兴业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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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兴业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兴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上证 18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兴业华证沪港深红利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6 月 16 日起担任兴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 30 日起担任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
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8 月 6 日起担任兴业
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10 月
29日起担任兴业中证金融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5 年 11 月 4 日起担任兴业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辉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蒲延杰先生,总经理助理。
邹慧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高圣先生,基金经理。
代鹏举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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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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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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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
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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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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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
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
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
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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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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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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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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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
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
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5490.37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523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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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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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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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East60thStreetNorth,SiouxFalls,SD57104,USA
成立时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Shareholder’sEquity):2141 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Capital):1088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8.2 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 2025 年 2 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
务范围广泛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BankofNewYork),
成立于 1812 年。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
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 2 亿客户,业务遍及 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
和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
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 160 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
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
网络,其托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 2025 年 2 季度末,花旗银行
的证券服务拥有 28.2 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
益于花旗持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
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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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 20 年,员工从业达 10 年。
截至 2024 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 22.9 万员工。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
的承诺,并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 15 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
为 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80 年代中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0 多
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
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
彻执行。多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
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
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
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 28.2 万亿美元。作为
全球最大的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
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
营网络、全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
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
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四)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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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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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联系人:王珏
电话:021- 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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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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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2827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存续期限:不定期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
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计提到的销
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
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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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等,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等方
式进行确认。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投资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币种
人民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币种、
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
程序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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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 类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70.09=29.91 元
认购份额=(9,970.09+ 10)/1.00= 9,980.09 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
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9,980.09 份 A 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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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
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四)认购的限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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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上述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
单个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
(十五)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
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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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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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41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比较基准、信息披露等相
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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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
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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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在不违反前述规定的提下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
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44
算。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A 类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A 类、C 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针对个人投资者):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 N 0
A 类、C 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针对机构投资者):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 N<30 日 1.00%
30 日≤ N<180 日 0.50%
N≥ 180 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等进行
适当费率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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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费率为 0.3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0%)=49,850.4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50.45=149.55 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160=49,065.40 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065.4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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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8,695.6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计提到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 5:某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
则适用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
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 元
即: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时间为 5 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50%,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 元。
例 6:某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20 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1.00%=114.8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0=11,365.20 元
即: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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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持有时间为 20 日,适用的赎回费率
为 1.00%,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65.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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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单日申购金额限制、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1、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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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标的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
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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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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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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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场内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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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科创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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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
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
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
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
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
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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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定期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
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
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
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
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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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
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
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
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
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以期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
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第(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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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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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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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1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本款第 1)、2)、3)、4)、6)、11)、12)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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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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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
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
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④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5)、10)、11)、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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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境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参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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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的股票指数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Hang Seng TECH Index),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此,该业绩比
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
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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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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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
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进行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
不作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或保管的基金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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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
市场惯例,存放于境外银行的现金及存款(包括存放于境外托管人账户的现金及
存款)构成该机构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
该等现金及存款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及存款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
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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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份额、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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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境内部分: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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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境外部分:
(1)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境外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
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8、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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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
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
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
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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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计算结果正确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
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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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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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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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3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存款银行、外汇市场及登记结算
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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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本基金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
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每月进行评价及收益分配,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下,
可安排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
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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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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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
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4、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5、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7、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8、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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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
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
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
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
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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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
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代销渠道: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
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
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由登记机构
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80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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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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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媒
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85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
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净额。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如有);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如有)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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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2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变更为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标的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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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1、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12、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3、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5、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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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6、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8、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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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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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
露专项审计意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和/或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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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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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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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收益率曲线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
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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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申购或申购申请被
拒绝、巨额赎回情形下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等措施。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匹配。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股票、债
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暂停申购或
拒绝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实
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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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和评估,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力争全
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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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
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
法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
定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
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
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
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是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将投资于主要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因此在
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汇率变化会给基金
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此外,由
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
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
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
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
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基金
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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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
带来不利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
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另外,各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从而可
能对本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8、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
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
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
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替代性的方法构建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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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
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变更后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风险,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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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
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7)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包括:
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
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
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8)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
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
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
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9)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10)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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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
等。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
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
险等。
(12)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科创板股票,若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
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
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
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
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
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
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
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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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3)投资港股的风险
1)港股通交易失败风险
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外,
还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
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
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
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
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
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
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香港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港股市场上外汇资
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
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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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
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
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
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
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
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
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
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
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
损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
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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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
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
的风险。
6)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的,本基金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
动的风险。
(14)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风险。
(15)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
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16)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
境外市场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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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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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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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计提到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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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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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66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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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
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如有);
19)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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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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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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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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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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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
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
当地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
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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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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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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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开通其它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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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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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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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
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
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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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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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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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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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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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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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计提到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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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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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宗治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221186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3】10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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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
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进行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交易。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股票、科创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
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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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第 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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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E)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F)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G)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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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H)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I)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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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J)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K)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L)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M)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本款第 A)、B)、C)、D)、F)、K)、L)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C)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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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F)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I)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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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L)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M)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
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
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④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N)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O)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E)、J)、K)、M)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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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
金境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禁止参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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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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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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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
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
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
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估认
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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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如基金托管人
经评估认为不满足监管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启
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
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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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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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
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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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如有),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
任。
7.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或称“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
市场规则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
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
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专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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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
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
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
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
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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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3.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
4.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5.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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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对相关
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
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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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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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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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50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当将
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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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52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计提到的销
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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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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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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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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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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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兴业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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