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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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6年01月12日
送出日期:2026年01月1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26560
选混合发起
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26560
选混合发起A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产管理有限公司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
基金经理李煜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5年08月25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其他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30个工作日、连续40个工作日及连续
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情况发
布提示性公告;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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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证券,在
投资目标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
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投资于低碳经济主
题股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与微观经济、市场与政
主要投资策略策等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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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市场
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2)微观经济因
素,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
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
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
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及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
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低碳经济主题界定
(1)低碳经济主题的界定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
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
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
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
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
式。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
征,以应对碳基能源对气候变暖的影响为要
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本基金重点关注随着未来经济的发展、人口结
构变化、环境与资源的制约以及国家政策目标
和国际承诺的兑现带来的低碳经济主题相关的
投资机会;以及其他各种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
的新产业、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中长期
的投资机会。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标的将围绕低碳经济相关产业及行
业,主要包括电力、交通、工业、新材料、建
筑、农业以及负碳排放技术等领域。
1)电力领域,包括光伏、风电、核电、水电、
分布式发电、储能系统、特高压、智慧电网
等;
2)交通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及其核心
零部件(动力电池及材料、上游核心矿产资
源、高端智能装备);
3)工业领域,包括在工业生产环节中,通过技
术升级与工艺改造减少碳排放量,涉及钢铁、
化工和机械设备行业。其中钢铁行业主要为受
益于钢铁炼钢技术进步、促进碳减排的标的;
化工行业主要为化工新材料和新技术,实现非
化石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的标的;机械设备
行业主要关注两方面,一是新能源设备,主要
满足下游新能源装机量需求,包括光伏设备、
锂电设备、水电及风电设备、
天然气设备及其核心零部件企业;二是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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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传统机械设备的转型,包括轨道交通设
备、节油发动机和自动化设备;
4)新材料领域,包括新型环保材料等;新型环
保材料主要包含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
生物医用材料、精细和专用化学品等;
5)建筑领域,包括节能电气设备、清洁电力、
地热能、隔热材料、建筑新材料等;其中,建
筑新材料主要包含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
新型保温隔热材料等;
6)农业领域,包括林业等提供负碳的领域;
7)负碳排放相关领域,包括碳监测、碳交易、
碳金融、负碳技术等。
若未来由于政策变化或者技术创新所导致本基
金低碳经济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覆
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本基金其他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股票投资策
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
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
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
交易策略、国债期货交易策略、股票期权投资
策略、融资策略和其他策略。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
业绩比较基准(总值)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
益率*1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
风险收益特征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
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
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不适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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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适用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持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M
认购费
M≥500万元1000.00元/笔
M
申购费(前收费)
M≥500万元1000.00元/笔
N
7天≤N
赎回费
30天≤N
N≥180天0%
注:上表中的认/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
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
其他费用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相关服务机构
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
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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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用、
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
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2、上表中的销售服务费适用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的C类
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
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
回费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特有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市场波动风险。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
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
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2、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投
资于低碳经济主题股票,须承受低碳经济相关行业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对于低碳经济证券定义和筛
选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上市公司过往历史数据及其他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终能否
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即便
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股票,也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
中较大比例资产投资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当低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表现不佳时,本基金的净值
将会受到较大影响。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
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风
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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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若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可投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
币计价。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投资
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2)香港市场的风险
1)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
影响巨大,因此,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更大。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出现规定的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
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
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
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
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3)本基金的港股投资通过港股通进行,面临着港股通制度及其调整的风险:
a.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
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
入;因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b.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
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c.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
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
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
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他板块,投资
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2)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
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市场风险: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
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
大。
(5)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
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
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
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
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30个工作日、连续40个工作日及连续45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能
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情况发布提示性公告;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
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海通低碳经济睿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ht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