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6-02-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932号文
注册日期:[2025年12月25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5】年【12】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5]293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的投资,可
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风险,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
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
关注和了解。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基
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
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
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申购的且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
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
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
策》(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
9.html),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
供相应基金业务服务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
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
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
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
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
第三方同意。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章节,截止日为2026年2月11日;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1月13日。
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6
九、基金的投资.............................................................................................................................37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七、侧袋机制.............................................................................................................................74
十八、风险揭示.............................................................................................................................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9
二十四、备查文件.......................................................................................................................150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聚利稳健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
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为三个月的
锁定持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每笔
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6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
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6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
售服务费
66、港股通机制:是指境内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
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
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
项已于2023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
全球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勐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
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
独立董事:周元
硕士学位。
曾任布兰迪斯大学讲师、波士顿道富银行研究部主管、瑞士银行中国区主管、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和行政总裁、芝加哥
商品交易所亚洲业务发展总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策略官(执行委员会
成员)及财务部总监,并曾在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
现任惠黎基金会主席。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监事:Nora Choi-Lee
曾任瑞士联合银行董事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美国)资产和财富管理运
营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曾就读于美国罗格斯大学。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副首席行政官。
职工代表监事:万隽宸
学士学位。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腾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职工代表监事:李凌鸿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营运部及中台副总监、合规部副总监,摩根
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资深操作风险管理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勐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郭海明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合规总
监。
胡海兰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监、行政部总监。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贾建国先生,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此前还曾在思爱普(SAP)、
喜达屋集团亚太区等公司担任过多项技术管理职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华安先生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社保基金理事会资产配
置处副处长,工银瑞信基金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自2025年4月起加
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现任资产配置部总监。
吴春杰女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策略分析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中心配置策略经理,上海景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宏观策略研究。2018年7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宏观研究员,现任高级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蒋华安,资产配置部总监;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张文峰,资产配置部副总
监兼高级投资经理;吴春杰,高级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
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
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
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
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
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
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
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
管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石家庄、乌鲁木齐、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支机构。
近年来,全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
大文章”,着力建设儿童友好型银行、伴您一生的银行、专精特新第一行、成就
人才梦想的银行、人工智能驱动的商业银行“五大特色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
不一样、有特色、想得起、记得住、用得上、受尊敬的银行。
截至2024年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4.22万亿元,2024年实现归母净利润
258.31亿元,成本收入比29.13%,不良贷款率1.31%,拨备覆盖率208.75%,资
本充足率13.06%,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
1036.62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1位,连续11年跻身全球银行业
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
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
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
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
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
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贺凌女士,2003年加入北京银行,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历。历任北京银
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2023年加入总行资
产托管部,现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
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
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4年12月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9只,规模共计1541.0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
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
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
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京银行内部
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
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
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
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中基
金指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
于2025年12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申购的
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
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
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的面值: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8、认购费率: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0.50%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0.40%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9、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或固定
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或认购费用=固定认
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10、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调整,具
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遇突发
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
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订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认
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相关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费用单独计
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
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受理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
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后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提出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视为
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
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0.01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0.01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
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0.0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
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0.50%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0.40%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180日以内 0.50%
180日以上(含) 0%

3、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T+2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数
量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数量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7、申购费用由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12、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时
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时。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上
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以内
(含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及优选基金,并结合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
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
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
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结合产品定位、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管理人的长
期资本市场观点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首先,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业绩基准确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其次,管理人
将根据投研团队的长期资本市场观点对各类型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判断。具
体而言,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分析和
预测,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运行趋势,评估国内股票及债券、海外股
票及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等各资产类别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
形成对不同资产类别长期走势的预期。最后,结合本基金以及各资产类别的风险
收益特征,依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模拟得出各大类资产的长期战略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定期结合策略观点,修正资产配置,实现细分资产类别的动态调整。
2、基金投资策略:
(1)主动管理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优选基金,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
分析的方式,通过层层筛选,优选符合要求且能在中长期创造超额收益的基金构
建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初步的定量指标筛选出历史业绩表现良好(主要
考察绝对收益、超额收益以及同类排名等指标)、规模适中、流动性较好的基金。
在基金初步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尽职调查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进行考察,
了解标的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综合实力(综合考虑资产管理规模、公司治理、
投研体系、风险控制等指标),通过了解基金的投资流程、风格以及实际运作,
形成基金筛选基础池。
其次,结合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公开数据,对基金经理进行深度访谈,将定量
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流程和风格形成结论,筛
选后将不同投资风格/策略的代表性基金列入未来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核心池。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选择
成立时间较长或有较长的可回溯历史业绩、历史业绩表现相对良好的基金。主要
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最新基金规模;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
超额收益、夏普比率等;基金经理管理标的基金的年限;标的基金的投资者分布
情况等。
另外,结合基金的运作和市场的表现,根据基金经理的风险偏好、价值/成
长、市值/流动性、贝塔/波动率、换手率/集中度等不同的指标和纬度,可以对
基金的风格进行更明晰的划分,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针对性地选择基金。
2)定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投研能力综合排名、基
金经理的稳定性、基金投资风格、基金的业绩归因分析和基金经理的风险控制能
力等方面的综合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研团队稳定、投
资风格一致的基金。
3)尽职调查
本基金将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等方式,在充分了解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
控制度完备和预期表现佳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①基金公司:公司历史、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是否
发生过风险事件或法律诉讼等。
②超额收益来源:基金经理的投资逻辑、实现投资思路的方法、该方法可持
续性等。
③投研体系:投资决策机制、投研团队的构成、基金经理和研究人员的权责
划分、考核指标和激励制度、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④基金经理:投资理念、组合构建流程、投资风格、稳定性、从业经验等。
⑤风险控制及合规:公司风控体系和风控流程、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
件的应急处理方案等。
(2)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政策、产
业政策导向的深入研究,优选中长期景气向好的指数基金进行配置,以增厚组合
收益。此外,本基金也将基于对市场未来运行趋势和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包括
行业主题、风格或策略指数等在内的各类指数基金的投资,把握市场阶段性投资
机会,以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流程筛选指数基金:1)流动性筛选,主要考察基金规模,
辅以日均成交量及换手率等指标:如做市活跃程度,折溢价水平等。2)积极风
险最小化,主要考察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及跟踪偏离度。3)总费用率控制,比
较并尽量选择总费用率较具竞争力的指数基金品种。
(3)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并结合股票
价值评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全
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综合考虑未
来成长性、盈利能力、所处行业前景等因素,深入发掘股票内在价值,结合市场
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选择合适标的进行投资。
4、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基本面,包含资金流向等对香港上市公司进行初步判断,并结合产业趋势
以及公司发展前景自下而上进行布局,从公司商业模式、产品创新及竞争力、主
营业务收入来源和区域分布等多维度进行考量,挖掘优质企业。同时,关注港股
中的稀缺行业和标的,与A股形成互补。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
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
可转债/可交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对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考虑到其兼具权益类证券与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对
于可转债的选择将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性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
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3)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1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1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8)、(9)、(16)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2)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5%+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
资指数(人民币)收益率*4%+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
*4%+MSCI世界指数(MSCI World Index)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8.5%+中证
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70%+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沪深市场中现金股息率
高、分红较为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100只股票组成,以反映沪深市场
高股息率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
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
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
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合约,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MSCI世界指数(MSCI World Index)是一只全球性证券市
场指数,用以衡量全球成熟市场的股票业绩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海外权益投资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纯债债券型基金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按
基金合同规定只投资债券的基金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国内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
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产品定
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
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
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协助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立基
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估值日后的两
个工作日内计算。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有价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
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8、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1、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T+2日内计算的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出现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
金管理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但满足以下条件,本
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本基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当该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本
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的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与该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一致;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
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
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
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
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管理人每月与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
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暂停或延迟与基金估值相
关的信息披露;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
的基本情况,投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
的损益情况以及所持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通过非直销渠道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8%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A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则产生的申购费用
为8,055.56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0.8%)=1,006,944.44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6,944.44=8,055.56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0.8%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
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0.8%,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8,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0.8%=8,000.00元
2)本基金通过直销渠道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1%
30日≤Y<180日 0.5%
180日≤Y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5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通过非直销渠道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持续持有
期限不足一年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2)本基金通过非直销渠道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持续持有
期限超过一年时、通过直销渠道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仅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
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他基金管理费为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同时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时,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
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
=13,150.68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仅持有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
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同时持有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时,对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部
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
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
=4,931.51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
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所持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
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型基金,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因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者交
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从而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持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本基金还受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影响,如果本基金所投
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不善,就会造成本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
过对标的基金管理人的严格筛选和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
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所投资基金存在大额赎回限
制条款,以及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者申购赎回影响导致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临时赎回限制措施等,从而使本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二是市场整体流动性
相对不足的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
本基金通过持有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三是由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
期限内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
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公司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募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
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
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
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由于在基金开放日,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比例的赎回申请,则使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仍会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重
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
险配比,择优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型基金,由于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
债券型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
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基金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
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在债券型基金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
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
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
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
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
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
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
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
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
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
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摆动定价机制适用于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用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
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4、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最短持有期限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
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2)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受制于被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基金管
理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基金区域配置、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投资组合变动等影
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不透明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精选基金的操
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使得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够持续优于其
他基金。
(3)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及摩根资产管理(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香港互认基金(以下合称为“关联基金”)。
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
实体,包括但不限于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等。
就基金中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在关联基金和非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分配
的权力会产生利益冲突。在遵循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择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
时,在基金管理人最终选择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一只或多只投资者可能认为对本基金更具吸引力或具有更加理想的回报的非关
联基金。本基金投资关联基金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收取更多的报酬、增
加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或支持关联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前
述利益冲突可能致使基金管理人被视为通过调整其目标资产类别配置或实际投
资配置比例,以配合更多的选择关联基金。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向某
些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投资于该标的基金可能使得基
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受益。另外,本基金可能持有所投资的标的基金较大比例的份
额,因此,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及何时赎回该标的基金时,考虑赎回该标的基
金对于本基金的影响及对于该标的基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
此外,本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基金可能包括以复制方法跟踪于持有基金管理人的间
接母公司摩根大通集团的普通股的指数的股票指数基金。
(4)双重收费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于非本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或非本托管人托管的公募基金
时,基金存在双重收费的风险,即在被投资基金已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
用的基础上,本基金仍将收取相应管理费、托管费或其他费用。
(5)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
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
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
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
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
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
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6)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
性。若本基金使用人民币申购QDII基金,QDII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
外市场,本基金赎回QDII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
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7)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且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8)交易结算模式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
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
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放风险等风险。
5、公募REITs的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其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
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
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
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
报预受要约。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
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由此
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4)集中投资风险
公募REITs在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基础设施
项目完全所有权。因此,相较其他分散化投资的公募基金,公募REITs将受到所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险。
(5)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REITs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在每
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可能受诸多
因素影响;此外,公募REITs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估值并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形成机制以及
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的风险。
(6)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在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停牌,
在停牌期间无法交易基金份额。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
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7)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
金收益。
(8)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港股通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仓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1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基金经
理的股票仓位配置相对灵活,存在基金经理对市场趋势的误判导致股票资产配置
不合理,进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配置观点,挖
掘并灵活投资于各行业中最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当个股判断出现失误时,
将对基金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可投
资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港币计价。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因
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3)香港市场的风险
1)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
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因此,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
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更大。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
对较大。且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c.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
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
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3)本基金的港股投资通过港股通进行,面临着港股通制度及其调整的风险:
a.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
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b.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
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c.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
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
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0、操作或技术风险
本基金面临操作风险,即因内部流程、人员、系统不足或失效,或因外部事
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由人为错误、处理及通讯错误、提供或接收错误或
不完整的资料、代理人、提供服务机构、交易对象或其他第三方错误、流程、治
理及技术失效或不足或者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该风险可能使本基金出现影响估
值、定价、会计、税务报告、财务报告、保管及交易等方面的错误。尽管基金管
理人对提供服务机构实施控制措施、程序、监察及监督,以寻求减少操作风险的
发生及降低其影响,但仍无法预测、识别、完全消除或降低所有操作风险,且仍
可能存在可使本基金蒙受损失的缺陷。操作风险可能长期未被发现,而即使特定
风险事宜被发现及被解决或缓解,亦可能无法追回潜在赔偿。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登记机构、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1、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13、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的风险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通过代销机构认/申购的且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
额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
清算资金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14、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流通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6、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申购的
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三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932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
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协助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协助管理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而向其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
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办法及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
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
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分红,但满足以下条件,本
基金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本基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当该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本
基金将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的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与该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一致;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
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
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但本基金投资
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
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
基金的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及优选基金,并结合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
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
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
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
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3)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1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1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8)、(9)、(16)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2)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
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8、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估值程序
1、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T+2日内计算的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流通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6、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成立时间:2004年5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
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
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3)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10%-4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根据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1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6)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8)、(9)、(16)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2)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对上述
指标的监督仅限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基金托管
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
单,并在基金存续期内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联
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
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基
金托管人有权不对本产品涉及管理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
间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报披露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
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
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
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销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
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
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管理本基金银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账户业务所需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未提供相关资料而
引发的风险。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托管
专户)(以实际开立户名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因托管人原因预留印鉴变更时,管
理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
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人集中清算模式下资金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协助基金
管理人查询资产托管专户余额,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协议导致账
户信息变更不及时而引发的合规风险,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
资产的记录。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
管,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
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
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
存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密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
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对
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
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若基
金管理人对同一指令通过不同形式重复发送,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所有指令执行
划款,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
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
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完成授权文件确认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银证互转、场外
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对于基金管理人于15:00以
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但不保证当日出款。由于
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指令无效等
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
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
用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章
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
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时点。如
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完成授权文件确认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正本
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
描件为准。逾期未交付正本,以基金托管人确认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基金管
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
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均有权视为无效指令并拒绝执行,但应
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按照T+2日内计算的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份额、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有价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
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
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8)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
理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或结果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出现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流通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摩根聚利稳健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