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稳嘉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6-01-27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南方稳嘉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29
十一、基金费用.....................................................................................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3
十五、禁止行为.....................................................................................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其他事项.....................................................................................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0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南方稳嘉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稳嘉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稳嘉
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稳嘉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稳嘉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的证券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股票
(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下
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和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ETF”)、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
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
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合计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合计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
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5%-3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境内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
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
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
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赎
回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
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3)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项、
第(5)项、第(10)项、第(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监管政策
根据最新政策进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中。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运作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
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
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
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公司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后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托管资金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交易及回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
基金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包含基金托管人信息),
由基金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产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FISP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原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单
位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直连方式、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
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盖印章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
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以书
面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
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
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
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
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约定,或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需基金托管人撤销尚未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作废指令
或作废说明,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加
盖公章的授权文件以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正本应当在邮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基
金托管人。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
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扫描件内容不同,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传真号或邮
箱地址,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协议签署前,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配合提供相应准入材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本协议下述(一)和(二)之约定。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
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与保证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每月前6个交易日及每月前3个交易
日内,对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与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于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及结算保证金调整当日通过《资金账户报
告》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最低备付金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的结算保证金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
现金头寸。如因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后造成透支,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
托管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点补足透支金额:
(1)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最低备付金、结算保
证金当日上午11:00之前补足金额。
(2)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补足金额。
2.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
人可以控制的因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免责;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在预清算结束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预透支
和预欠库事项,基金管理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后续补缴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视基金托管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分别于下列时
点补足透支金额:
(1)固定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11:
00前补足金额。
(2)差异化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资金交收日上午8:
30前补足金额。如果基金管理人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
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
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若沪深市场T+0非担保交收规则调
整,则此条款内容相应调整。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
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资金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当存在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0:00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
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清算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
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
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若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
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确
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
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
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
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
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
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资金
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
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八)本基金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基
金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
交易日)计算,并于T+3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其他
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
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
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
估结果,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
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其披露万份(百份)收益,按所投资
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
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估值。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评估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
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下,可安排收益分配。收益
分配条件、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视作与
原份额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
4.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基金份额的
信息披露、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适用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
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
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
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C类
基金份额且持有未超过1年的,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除外、《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及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及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持有具有复
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都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
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稳嘉多元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签
字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