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6-01-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6
九、基金的投资..........................................................36
十、基金的财产..........................................................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六、侧袋机制..........................................................62
十七、风险揭示..........................................................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120
重要提示
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5
年12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47号《关于准予明亚多元
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每
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证券(包括股票和ETF,简称“港股通标的证券”)、债券(包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
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若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
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
险。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投资品种的价格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前,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明
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港股通ETF:指符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定,可以被内地投资
者通过港股通机制交易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赎回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1、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该日后的3个月的月度对日(不
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该日后的3个月月度对日(即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日历月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含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下同)
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直销机构以
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其中,对于投
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
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到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
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
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
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
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
分配金额的90%。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字楼1804B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字楼1804B
法定代表人:王靖
成立时间:2019年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零玖佰捌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785795
联系人:郭伟坤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李正清 2965 27.00364%
肖红 2920 26.59381%
袁坚 1010 9.19854%
李吉喆 545 4.96357%
许智程 545 4.96357%
韩俏 545 4.96357%
杨飞 490 4.46266%
赵晓涛 490 4.46266%
蒋如光 490 4.46266%
王靖 490 4.46266%
吴建炜 490 4.46266%
合计 10980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红女士,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首席信息官(兼)。
李正清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瑞银集团(USB Warburg)、Tradetrek Securities、
ITG、Mapleridge Capital、凯斯博资本、Springwell Capital、涌泉资本等,现任明亚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
王靖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袁坚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深
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玥科技有限公司等,现任海南天
堃芯智自强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等。
苏梅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现任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良茂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现任珠海云洲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张文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瑞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高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德和衡(上海)
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2、监事
李晓妹女士,执行监事。硕士,曾任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投资服
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靖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解斌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白云支行、渤海银行广州海珠
支行、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诚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思高方达基金服务(加拿大)、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桐湾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历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炜,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现任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肖红女士,首席信息官(兼)。简历同上。
4、基金经理
许智程,17年证券从业经历,其中9年投资管理经验,英国帝国理工学院金融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彭博有限合伙企业高级证券专家、国泰君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证券分析员、
大华继显(香港)有限公司中小市值及工业研究主管、前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兼高
级证券分析员、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2024年9月加入明亚基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王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总经理。
杨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
何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
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
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
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
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
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
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督察长、风控合规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
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合规风控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青美平措
成立时间:1998年1月1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0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2】2383号
联系电话:0755-23838083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规范、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机制和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日
常经营层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了四级风险控制体系,各风控层级依据明确的授权和职责划
分,各自履行风控责任,不同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同时建立了全方位覆盖的制度
体系,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在公司层面,公司设立了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和稽核部三个专职内控管理部门,独
立于公司其他部门,为托管业务提供独立的内部控制支持。在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了合规
内控岗位,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准入、业务运作、员工行为等情况进行合规管理。针对基金托
管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稽核监察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严格地实施相关领
域的稽核监控、风险监控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
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直销柜台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字
楼1804B
法定代表人:王靖
电话:0755-23626555
传真:0755-23626574
客服电话:4008785795
联系人:袁颖珊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字
楼1804B
法定代表人:王靖
电话:0755-23626554
传真:0755-23626574
联系人:袁颖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
负责人:李忠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经办律师:魏天慧、马冬梅
联系人:张翠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琚志宏、张玉玟
电话:(010) 5815 3000
传真:(010) 8518 8298
联系人:张玉玟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25年12月31日证监许可[2025]3047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三个月后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含该日)为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
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
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保有的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
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到的销售服务费将
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转换的规
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六、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
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100,030.00份。
b.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50%,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29.50)/1.00=99,531.99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
时,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99,531.99份。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30.00
份。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三个月后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含该日)为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起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
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量超出到期份额,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障、港
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但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满三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3个月≤N<6个月 0.50%
N≥6个月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00
份。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0.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申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9,950.25/1.0000=9,950.25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950.25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
有期限超过一年后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
额时随赎回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500.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情形。
5、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8、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该项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办理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该笔
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8、占本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比例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基金管理人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积极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组
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证券(包括股票和ETF,简称“港股通标的证券”)、债券(包含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
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境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
化,评估不同类别资产风险,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合理的调整,以实现更优的风险收益结构。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并从中选出适合投
资目标的产品作为基金备选池。
1、ETF投资策略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指标(包括日最大跟踪偏离度、累计跟踪偏离度、日均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基金规模、日均成交额、开放申赎情况等)筛选出跟踪误差低、流动性较好
的标的纳入投资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ETF管理经验和风险监控能力
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优质的ETF标的。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和基金经理通过合理的多维度指标进行评估和验证。
在主动管理的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和投资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收益率、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换手率、持股集中度等,以及在不同市
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在被动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除需重点分析跟踪标的指数外,还需重点考察基金
规模、基金流动性、费率结构、跟踪误差等。
在主动管理的债券基金选择上,采用长期固收投资业务稳定领先、规模较大、流动性较
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基金公司,重点考察单只基金规模、历史收益率和波动率、费率结
构和申赎限制等指标,选择基金投资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固定收益品种。
在被动债券基金选择上,重点考察跟踪指数、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结构
等,选择综合评价较高、与当前市场环境匹配的债券指数基金。
在货币市场基金选择上,重点考察基金的规模、收益率、申赎限制等因素。
在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除上述针对各类基金和基金经理的考量之外,还需针对基金公司的投研团队稳定性及绩
效考核标准、合规风控等公司层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在基金评估水平相差不大的前提下,
优选整体投研实力突出、运营规范、风控有力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作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的补充,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
个股,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市占率、成长性、盈利能力、现金流情
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综合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优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
司构建股票组合。另外,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
票市场。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
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作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的补充,以积极增厚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率为
目标。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企业负债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曲线的变
化趋势以及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基于债券期
限、到期收益率水平、信用评级及利差考虑合理的久期策略、期限策略、信用策略等,并进
行相应的个券投资选择。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对于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3)、(15)、(18)、(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
调整)*15%+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收益率*10%+中债新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收益率*25%
中证A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A500指数从各行业选取市值较大、流动
性较好的5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
样本,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幅动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香港权益投
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资产的现货
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指数成份
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
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若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则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
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8、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
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因多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
分别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
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ETF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
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
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不满1年的,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对于确认为基金财产支付的销
售服务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
有期限超过一年后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赎回费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及港股通ETF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
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
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意见。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通过明确
的权益资产仓位限制,控制基金组合的总体风险。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产生
本基金净值波动较高的风险。
2、每笔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在
最短持有期内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
3、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由此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
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
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
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
资金到账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
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稍晚。
(3)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4)双重收费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全市场基金,投资于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或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基金基金费用的双重
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5)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①
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因此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时,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
汇率波动的风险;②按照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T+10内进行支付(T
为赎回申请日),晚于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QDII基金赎回款到帐时
间较晚的风险;③由于投资QDII基金,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将于T+2日(T日为开放日)对
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T+3日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
可于T+4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这将导致投
资者承担更长时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6)投资商品基金的特有风险。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
格变化将导致商品类基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时间、地
域、生产、宗教信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另外,商品基金
还存在ETF流动性风险、ETF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险等。
(7)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
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
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8)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具体包括基金投资风格漂移风险、基金经理变更风险、基金实际运作风险以及基金产品
设计开发创新风险等。此外,封闭式基金到期转开放、基金清算、基金合并等事件也会带来
风险。虽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从投资理念、投资风格、操作风格、风控意识、公司整体业绩、
投研团队、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精选基金投资品种,但无法完全规避被投资基金运作风险。
(9)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基金的投资业绩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的影响。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导致基金投资业绩的波动。虽
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其他基金,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被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操作、基金运作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ETF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ETF,若投资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
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
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
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证券市场
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
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
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
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
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由此可能面临港股通ETF终止上市或更换管理人的风险。
6)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
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
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审慎评估其价值。本基金可能面临港股通
ETF清盘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
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
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
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
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6、公募REITs的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
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
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
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
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
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
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价格波动风险。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
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
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
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
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
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
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接受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
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面
临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
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
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公募REITs。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1)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
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2)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
后,以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转股,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8、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
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
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
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
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
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
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
存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
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
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
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
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将会导致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异常交易
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
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
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
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凭证面临退市。
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
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
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
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
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
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
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人可能向存托
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
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
持有期限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才能申请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含)(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三个月后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含该日)为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
的需要,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同时,本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整
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
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的流动性
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基金、股票、
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市场环境下
可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
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投资组合的杠杆率、债券
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债券组合的久期、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
实施侧袋机制等。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前要经过基金管理人管理层批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由合规风控部对外披露。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一)可能导致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获得现金;(二)如果基金所持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则导致
基金净值下跌从而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发生损失;(三)申购赎回的成本提高。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地避免
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
最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
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
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
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
序。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
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
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
有期限超过一年后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
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
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类别
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
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求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因多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
分别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销售服务费
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和港股通ETF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
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
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
(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2)代销渠道: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其中,持续持
有期限为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转入确认日与赎回、
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
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
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积极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基金
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
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证券(包括股票和ETF,简称“港股通标的证券”)、债券(包
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
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
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境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变化,评估不同类别资产风险,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合理的调整,以实现更优的风险收益结构。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全市场基金进行综合评判,并从中选出适合
投资目标的产品作为基金备选池
1)ETF投资策略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指标(包括日最大跟踪偏离度、累计跟踪偏离度、日均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基金规模、日均成交额、开放申赎情况等)筛选出跟踪误差低、流动性
较好的标的纳入投资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ETF管理经验和风险监
控能力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优质的ETF标的。
2)其他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和基金经理通过合理的多维度指标进行评估和验证。
在主动管理的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和投资能
力,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收益率、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换手率、持股集中度等,以及在
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在被动权益基金选择上,基金管理人除需重点分析跟踪标的指数外,还需重点考察基
金规模、基金流动性、费率结构、跟踪误差等。
在主动管理的债券基金选择上,采用长期固收投资业务稳定领先、规模较大、流动性
较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基金公司,重点考察单只基金规模、历史收益率和波动率、费
率结构和申赎限制等指标,选择基金投资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固定收益品种。
在被动债券基金选择上,重点考察跟踪指数、基金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费率结
构等,选择综合评价较高、与当前市场环境匹配的债券指数基金。
在货币市场基金选择上,重点考察基金的规模、收益率、申赎限制等因素。
在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
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
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除上述针对各类基金和基金经理的考量之外,还需针对基金公司的投研团队稳定性及
绩效考核标准、合规风控等公司层面因素进行综合性评估,在基金评估水平相差不大的前
提下,优选整体投研实力突出、运营规范、风控有力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作为股票型基金投资的补充,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
选个股,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市占率、成长性、盈利能力、现金
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综合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优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
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另外,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
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作为债券型基金投资的补充,以积极增厚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率
为目标。根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企业负债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曲线的
变化趋势以及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基于债
券期限、到期收益率水平、信用评级及利差考虑合理的久期策略、期限策略、信用策略
等,并进行相应的个券投资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
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
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对于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3)、(15)、(18)、(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
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
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超过一年后计提到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字楼1804B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字楼1804B
法定代表人:王靖
成立时间:2019年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7号
注册资本:壹亿零玖佰捌拾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62655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青美平措
成立时间:1998年1月1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0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2】2383号
联系电话:0755-2383808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REITs”)、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
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证券(包括股票和ETF,简称“港股通标的证券”)、债
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
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全
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对于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3)、(15)、(18)、(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
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
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事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
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撤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
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从事上述违
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银行
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业务,
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纪机构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即基金的银行账户)之
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证券资金账
户卡原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4、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
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国人民银行取
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后的价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7、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管理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
账单定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过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
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定制手
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
信息。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
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30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客服热线电话:4008785795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可以办理基金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
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mingyafunds.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ingyafunds.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