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6-01-09 文字大小 【 】 【打印
            
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
十五、禁止行为........................................................................................................................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任........................................................................................................................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项........................................................................................................................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6
鉴于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
鉴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明亚多元配置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
字楼1804B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1写
字楼1804B
法定代表人:王靖
成立时间:2019年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9】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零玖佰捌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青美平措
成立时间:1998年01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2002】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42.02亿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
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明亚多元配置三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如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进行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下同)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
证券市场证券(包括股票和ETF,简称“港股通标的证券”)、债券(包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
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权益类混合型基
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20%-7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
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
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对于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15)、(18)、(20)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且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四)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在上述事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撤销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从
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银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
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纪机构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
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即
基金的银行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设置、保管和使用。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
管。
3、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4、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国
人民银行取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
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对
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
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若基
金管理人对同一指令通过不同形式重复发送,基金托管人有权按照所有指令执行
划款,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
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授权通知当日与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进行确认,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
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完成授权文件确认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
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
/付款人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邮件、深圳通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
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合法
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
签字并(或)加盖印章后及时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
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要素错误、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有权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或因错误认定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而暂缓或拒绝执行,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邮件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电话确认后于通知
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
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3、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4、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
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在基金管理人总
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2、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交收”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
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
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
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4、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净应收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净应付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后的价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
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
的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7、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因多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
一致的,分别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
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公
开募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
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
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的
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
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
取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
对于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2)代销渠道: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
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对于持续持有
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
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其中,持续持有期限为
合同生效日(针对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或该笔份额申购、转入确认日与赎
回、转出确认日或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日下一工作日的间隔天数。
(二)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可酌情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
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
中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中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其中,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与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任一行为。
(三)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
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四)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以及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六)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八)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九)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
规则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避免或更正,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如托管人义务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明亚多元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明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基金托管人(盖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