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20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十、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二、基金费用和税收......................................................29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2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3
十六、禁止行为............................................................35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八、违约责任............................................................37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38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一、其他事项..........................................................3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40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欣荣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1楼02-03室,25楼01室,26楼01室,27楼01室,28楼01室,30楼01室,31楼
01室,32楼,33楼,35楼,36楼,37楼,38楼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33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成立时间:2007年3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4〕14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540000.0000万
存续期间: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非现
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
的资产将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
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以及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相关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
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有更新时应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未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明确双
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以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二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资金账户(即托
管账户,又称“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把本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内的现金作为存款持有,并且该等现金在基金托管人的账簿和记录中应与基金
托管人的自有现金分开记录。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命名方式开设基金资金账
户,保管本基金的资金。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申赎款项、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2.任何投资均应指定托管账户为资金收付的指定账户,除非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挂失该等资金收付指定账户。基金托管账户不得购
买支票、本票、汇票等具有对外支付功能的有价凭证,该账户的资金划拨应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的划款指令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基金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中的存款
利率以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开户通知书为准。
3.任何托管资金账户应适用不时更新的基金托管人的账户标准条款和条件
(“账户条款”),并根据该条款和条件解释。账户条款应适用于托管资金账户,但
不适用于根据本托管协议提供的服务的其他方面。如本托管协议的条款与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资金账户条款在服务方面有任何冲突,应以本托管协议的条款为准。
(四)交易所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第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或法律法规要求的
其他命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
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命名方式在证券经纪机
构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提交基金托管人。
证券资金账户的转账密码应交予基金托管人保存,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不得擅自
变更或挂失密码。
3.基金托管人在第三方存管银行以本基金名义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命名方
式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账户预留基金托管人的印鉴,该账户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包
括网银的使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操作,该账户的资金仅用于由基金托管人向证券
资金账户转账(“银转证”),从证券资金账户转出的资金须回到该银行结算账户
(“证转银”),并由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的资金划回托管账户的封闭圈操作。
4.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证
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应仅在托管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以及证券资金账户三者之间转账。未经过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挂失、
变更证券资金账户和第三方存管银行结算账户,或变更两者和托管账户之间的挂
接关系。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账户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拟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并代理本基金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办理债券交易联
网手续。基金托管人代理本基金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债券账户开立手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账户开
立和联网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账户开立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等复印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人保留原件。
基金管理人负责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六)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开展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本基金名
义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命名方式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
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
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不得挂失或变更该等存款账户(包
括其存单)。
本基金所投资银行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
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资金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签署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有权代表基金管理人签署指令的人
员名单(“被授权人”),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
委托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基金管理人的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授权委托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
授权委托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日期晚于
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授权委托书原件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要求。前
述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含各类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拨指令等)、交易结算及代为行权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付款日期、金额、币种、
收款账户信息、大额支付号等内容,书面指令需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业
务章或公章。
3.一般划款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
分,13点至17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新股和增发的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等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
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
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三)电子指令
如果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电子
传输方式发出或发送指令、通知或其他文件(“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同意并知
悉:
1.电子指令可能被泄露(无论是否加密),可能被送达至错误地址或可能未及
时送达,也可能在任何时间被第三方截获,因此电子指令的保密性、安全性和完整
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公司域名的邮箱发出电子指令,或通过电子直连对接方
式(如深证通)发出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认为该等电子指令由基金管理人有效做
出并对基金管理人有约束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审核电子指令的内
容,并不时要求对电子指令和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在需要履行电话确认程序
的情形下,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联系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联系人,
基金托管人无需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而可以基于该等电子指令行事。
3.基金托管人仅负责根据其实际收到的电子指令行事。根据本协议的以下第
(四)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
送指令之后和基金托管人确认,或托管人通过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反馈指令已收到。
4.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投资者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任何电子指
令的接收、接受或基于该等电子指令行事可能遭受的任何财务损失或其他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5.基金托管人收到并保留的电子指令的记录,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成
为最终以及结论性关于指令内容的证据。
6.不得发送或传输任何包含损害基金托管人财产或计算机系统的病毒或其他
媒介的电子指令,或者可能具有诽谤、书面诽谤、口头诽谤、淫秽、辱骂、威胁或
不道德内容的电子指令,并遵守该等电子指令的内容和传输适用的所有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际惯例或条约。
7.遵守基金托管人关于通过电子指令传输指令所要求的程序。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或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委托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
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
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
后依据本托管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有
权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
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相关资金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
令而造成的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
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更换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
日],提供原件或其他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样本,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人。变更被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变更被授权人
的授权委托书,自授权委托书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委托
书的日期晚于变更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授权
委托书时生效。
(九)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发出,
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十)其他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已依据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进行表面一致
性审查,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规定、合法合规的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为避免歧义,基金托管人不
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等情形,只要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投资者、基金托管人或任何第三人带
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
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交易所证券交易的结算
本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即投资于证券发生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
则办理。因基金托管人不参与交易所的结算,仅限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交
易结算资金在托管账户、第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及证券经纪机构的证券
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采取券商结算模式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机构和存管银行保管,
并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与结算公司的最终交收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对于证券经纪机构、存管银行等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负责。本基金投资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结算,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由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指令,依据书面指令收付款项。如需发送成交单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
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用发送交易成交单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对
基金托管人进行书面授权确保交易数据从外汇交易中心获得。如果银行间簿记系
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通过邮件、传真等双方协商一致
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期货投资交易的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开立相关期货账户。基金管理
人、期货经纪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期
货备忘录。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
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其他协议中约定由期货经纪机构承担
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4.投资银行存款的安排
A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确保存款机构遵守本协议关于存款的相关要求: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
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
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支取、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B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
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
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
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
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C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D存款银行应为存款业务提供定期对账服务。首次对账应不晚于存款资金存入
后的一个自然月。除首次对账外,对账频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存款银行应主动向
托管人提供定期对账文件.
5.其他投资的特别约定
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基础交易合同复印
件(加盖公章或授权章)及资金用途说明进行资金划拨。如涉及投资产生的实物权
利凭证应移交托管人保管,并将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管理
人都不得将投资本金和收益划往任何其他账户。产品支取或提前支取时,管理人应
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单方面不得对投资权益进行转让、抵(质)押、担保、
撤销、变更或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托管人接受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托管资金至指定账户,即视为履行完毕本协议
项下的托管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托管人不对托管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承担
监督责任。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资金和证券账目、交易记录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保证披露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财产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估值日核对资金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估值日核对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
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
(五)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
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实物券的交收、保管
根据基金托管人合理酌定或经不时另行与基金管理人约定,以实物形式证明
证券所有权的文件(不包括不记名形式的产权文件)将由基金托管人、结算系统或
其代理人以实物形式持有,并受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服务协议的条款和
条件。基金托管人将基金管理人不时提供的保管文件以物理形式存放于防火保险
库中。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条款行事,应视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为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并继续履行其对实物券的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完成相关转让、授权或其他文件,或者敦促他人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做或
者不做相关行为或事项,确保基金托管人以物理形式持有基金管理人交付的保管
文件以及处理保管文件。基金托管人收到保管文件后,将以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方式
确认收到该等保管文件。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为本基金持有保管文件,基金托
管人在本条项下的职责纯属文书型的、行政性的、非自由裁量的。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保管文件的职责都不应扩大到任何性质的资产服务,除非本托管协
议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时候,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保管文件进
行核查、验证、背书、证实、支付和/或保险。基金托管人亦不负责因基金管理人
未能为保管文件提供足额保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
八、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16:00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申购、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
分另行规定。
(二)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即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2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日当日收
市后计算,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
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共
同过错造成估值错误的情况下,过错方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或其他法规规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
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以及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的结果,由基金管理
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支付;或自动在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管理费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以及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的结果,由基金管理
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支付;或自动在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托管人指定
的托管费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体如下:
(1)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基金销售子公司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
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达到或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自动
扣划(如适用),若因不可抗力或资金头寸不足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或资金头寸充足后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次一工作日进行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
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
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并承担保密义
务。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六、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
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并进行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分配金额需加上返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双方过错程
度向另一方追偿,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损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一
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
赔偿。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协
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3份,协议双方各持1份,上报监管机构1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1.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2.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任何部分项下的权利、义务或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
同意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有权向基金托管人(因公司的合并分立、
设子公司承接相关业务等情况下)的关联方转让基金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前述变更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保密条款
各方应对其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有关对方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保密,未
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托管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任何一方
进一步承诺不为本托管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
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投资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统称“涉密人员”)在
为实现本托管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
其涉密人员被告知本托管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除非在以下情况
下(在该等情况下,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第三方,包括第三方的关联方):
(1)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本托管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有必要由基金托管人披露;
或
(2)如披露方有法律或监管项下的义务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4.防范金融犯罪条款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
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防范金融
犯罪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的客户,
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5.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本托管协
议上加盖公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本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港股通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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