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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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3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9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73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五、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
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
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十、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十一、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十二、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
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
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被中国认可的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
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认可的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
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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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
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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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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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
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
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
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
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境内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
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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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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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适度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
求风险调整后的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
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费率水平、变更销售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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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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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相
关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
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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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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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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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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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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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可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
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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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收取。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
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
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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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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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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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扣划,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设立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
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形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黄晓艳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8.89801211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形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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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
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
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
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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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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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适度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
求风险调整后的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
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基金中基金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
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
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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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及资金供需情况的研究,把握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
报。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
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
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
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
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
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
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率目的。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
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
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
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
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5)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不同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本基金原则上将参照如下比例进行投资:
所投信用债券评级 该等级信用债券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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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 50%-100%
AA+ 0%-50%

以上评级参考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参考主体评级,评级公司不包含中债资信。
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券支付赎回款项等
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
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
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以上信用债券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但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
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
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
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
策略,精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
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
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
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
广阔的发展空间、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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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适度参与国
债期货的投资。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
合进行风险管理。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
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
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
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
的准入管理。
8、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和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
基金及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
金中基金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投资于股票、ETF、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管理类基金和主动
管理类基金两种类型:
被动管理类基金: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
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类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
择长期业绩相对较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基金经理
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定性研究主要指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研究,定量研究主要包括:业绩分析:主要包括相对
收益、绝对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等关注方向;归因分析: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
能力、选股能力等;持仓分析:在行业配置层面,主要观察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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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轮换度等指标;在重仓股层面,主要关注重仓股的市盈率、市净率、PEG、流动性水平
等指标。通过动态跟踪基金整体持仓的变化,评估基金风格的稳定性;容量分析:通过分
析基金风格和基金管理人的既往历史业绩,分析基金比较适合的资金容量;风险控制能力:
主要考察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VaR等指标;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依此进行基金投资,从而获取长
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可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
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
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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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
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
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
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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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16)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12)、(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4%+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10%+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恒生指数收益率*1%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A
股股票、流动性管理工具、港股通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A股指数、
存款利率、港股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
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等投资比例限制,以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
券资产、股票资产与流动性管理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84%、11%与5%,其
中将股票资产中的A股股票与港股通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10%与1%。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综合运用类属配
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骑乘策略、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杠杆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综合考虑
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选
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
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
(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
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
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
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
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
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恒生指数分别作为A股股票和港股通股票部分的基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300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性,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
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一篮子代表性股
票为成分股,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
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
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
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CBA00203,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指数具体信息详见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IS,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
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
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深300指数、恒生指数
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
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
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
监测指标主要包括波动率、超额收益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
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
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
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
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
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
致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
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
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
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信
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
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
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
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0、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3、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
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销售服务费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管理人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并在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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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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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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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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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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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基金管理人实际收
取的管理费净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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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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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
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
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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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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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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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
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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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
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
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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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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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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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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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设立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
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形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黄晓艳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8.89801211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形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
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关提示性公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
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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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并在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部分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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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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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销售服务费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管理人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
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
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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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
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
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基金中基金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
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
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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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
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
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
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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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
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
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
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
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16)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12)、(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
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
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