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4-11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
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25】266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
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将面临对冲信用风险。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
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
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此外,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股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还将面临与前
述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2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3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3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3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1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4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4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5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6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7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71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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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代销
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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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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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

6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
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境内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
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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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时间:2021年08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71号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胜杰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程丹倩 50.17%
王锋 41.68%
北京金华盛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6%
北京五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96%
北京琼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锋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执行总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丹倩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云红先生,独立董事,理学博士。自2000年9月起,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威海市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曾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公共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世界银行总部、北京市金融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
会。兼任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才国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院长、中山大学数字经济与政策研究院
院长。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职工监事
孙祺先生,工学硕士,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研究主管,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投资经理。
3、经营层成员
程丹倩女士,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徐乾山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厚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蔡靖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惠
宝科技有限公司。现任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祁晓菲,管理学学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阳泉农商行资金及债券交易员、债券投资经理,晋商银
行阳泉分行公司金融负责人;2024年9月加入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固收研究员;现任
公募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2024年11月6日至今,担任兴合安平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侯吉冉,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国寿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21年10月加入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现任公募基金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部基金经理。2026年3月31日至今,担任兴合产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程丹倩,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梁辰星,研究
发展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陈诚,基金经理魏婧,基金经理祁晓菲,基金经理侯吉冉。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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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评价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对公司风险控制负
最终责任,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力,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对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在投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内部控制委员会: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方针和具体制度,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
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建立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措施并督促风险管理程序、措施、方法的具体落实;审阅
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风险报告、公司监察稽核部出具的风险评估、监察稽核报告;对公司基金投资业务中出现
的新问题、新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采取对应防范措施;对公司经营运作中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
员工职业道德风险等进行风险管理;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研究和决策。
(5)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
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
力。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
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6)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相关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制定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
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受
托资产(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及其他受托资产)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社会形象。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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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投资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风险、职业道德、声誉风险等,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防火墙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控制和保密制度、各项业务细则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3)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
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
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4)监察稽核制度
为规范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制定监察稽核制度。稽核人员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
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
标。
(5)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
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
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
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
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
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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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8.89801211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汇、售汇业务;外汇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客服电话:96588
联系人:沈琪娜
2、资产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徽商银行自2014年初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管运作团队、稽
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和外包业务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责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
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徽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人员100%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占90%以上。
人员知识构成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业,能够为托管业务提供全
方位的知识支持,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核心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
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守教育,我行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
托管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徽商银行托管运作中共计3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6只,公募基金
托管余额1235.91亿元。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托管业务风险,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办法,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
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徽商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主要由全行各分支机构、总行资产
托管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构成。
全行各分支机构是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管理
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及托管业务内控实施细则,开展托管业务;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查、自评,
及时发现和反馈本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和完善;报告内部控制活动中发现的
重大信息和存在的问题并组织落实整改。
总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内部控制管理措施,促进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组织和指导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实施;制定业务检查计划,就内控建设、执
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检查并督促整改;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监督各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状
况;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自评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行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状况。
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根据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
查与评价。
2、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业务管理和操作制度以及规范
的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处理顺利进行;同时建立授权和经办、复核双人工作岗责体系,并通过
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及专门的监督检查,实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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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开办前,为每只托管产品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实现不同资产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登记等方面完全独立,实现专户、专人管理,并同时保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限于满足
开展业务的需要。业务开办过程中进行资金清算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资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划
拨和支付,同时不断加强资金头寸管理,防范资金头寸不足风险;此外,对产品印章、产品财务专用章、业
务章等印章以及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凭证等重要文件的保管和使用,实行双人双责,严格按照印
章和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执行,防范操作风险。
徽商银行对于资产托管部托管运营室实行封闭式管理、音像监控;托管信息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
处理最大程度地实现电子操作,防止手工操作事故的发生。
3、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徽商银行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本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
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4、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徽商银行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制度。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成立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工作小组,为处理
突发事件提供组织保障;其次,为提高危机处理的可操作性,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我行制定了
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
资金清算业务骤增等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和迅速解决问题,防止损失发生和扩大。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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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联系电话:010-56970988
传真:010-56970970
联系人:唐胜杰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电话:010-56970956
传真:010-56970970
联系人:王国栋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3、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顾俊懿
联系人:顾俊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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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5年12月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665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及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
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
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费率水平、变更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
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发售档期详见基金发售公告。如果在此期
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官方网站披露。
七、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
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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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四)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办理
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0.3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其他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类: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1、当投资人选择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万元在认
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万元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50.00份。
2、当投资人选择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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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
率为0.3%,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50元,
可得到99,750.90份基金份额。
3、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万元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则可得到
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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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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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赎回,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
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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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分剩余
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价格和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及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49,850.45元
申购费用=50,000-49,850.45=149.55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520=47,386.36份
即: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386.36份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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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有效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
则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
2、基金赎回费率及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于机构投资者,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1.00%
T≥30日 0.00%

对于个人投资者,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0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有效赎回当日(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32.00元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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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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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扣划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扣划,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扣划。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
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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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
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
前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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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适度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风险调整后的长
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
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
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中,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金供
需情况的研究,把握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基
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
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
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
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
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
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
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
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
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
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
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5)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针对不同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本基金原则上将参照如下比例进行投资:
所投信用债券评级 该等级信用债券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AAA 50%-100%
AA+ 0%-50%

以上评级参考债项评级,如无债项评级,参考主体评级,评级公司不包含中债资信。基金持有信用债券
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券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
的债券信用评级。
以上信用债券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但不含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7)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
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
新券的申购。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
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
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优质企
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
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定
量和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自下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
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的变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
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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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
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8、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和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及计入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
投资于股票、ETF、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
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②最
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本基金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于子基金的选择,分为被动管理类基金和主动管理类基金两种类
型:
被动管理类基金: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规模、流动性以及费率等情况;
主动管理类基金:搭建以“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本基金倾向于选择长期业绩相对较
好、投资风格稳定、盈利模式可持续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具体操作方面,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资产类别中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
资。定性研究主要指根据与基金经理进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盈利模式、风格特点及投资理念
研究,定量研究主要包括:业绩分析:主要包括相对收益、绝对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等关注方向;归因分
析: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能力、选股能力等;持仓分析:在行业配置层面,主要观察行业集中度、
行业偏离度、行业轮换度等指标;在重仓股层面,主要关注重仓股的市盈率、市净率、PEG、流动性水平等
指标。通过动态跟踪基金整体持仓的变化,评估基金风格的稳定性;容量分析:通过分析基金风格和基金管
理人的既往历史业绩,分析基金比较适合的资金容量;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考察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
VaR等指标;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依此进行基金投资,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可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但不包
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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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
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
份额;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6)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12)、(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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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4%+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税后)*5%+恒生指数收益率*1%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A股股票、流动性管
理工具、港股通股票等资产,相应选取与之匹配的债券指数、A股指数、存款利率、港股指数作为基准要素。
同时基于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
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等投资比例限制,以
及预期的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本基金将债券资产、股票资产与流动性管理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84%、11%与5%,其中将股票资产中的A股股票与港股通股票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10%与1%。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
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骑乘策略、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杠杆投资策略、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
性、认可度,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
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
略,精选优质企业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
因素的判断,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
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综合考虑基准指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
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以及指数盘别/市值覆盖、风格特征、行业与个
股分布等,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恒生指数分别作为A股股票和港股通股票部分的基准要素。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300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适
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一篮子代表性股票为成分股,以其
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
股通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4)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流动性管理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流动性管理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要素。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CBA00203,指数具体
信息详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www.chinabond.com.cn。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000300,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IS,指数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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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si.com.hk。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具体信息详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www.pbc.gov.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
算业绩比较基准中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沪深300指数、恒生指数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
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其中,恒生指数收益率采
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
波动率、超额收益和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
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
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包括酌情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外
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无
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
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再具
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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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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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银行存
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
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
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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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
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
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
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
利息入账。
10、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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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
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
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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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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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
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在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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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如扣除后E<0,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销售服务费计算公
式具体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管理人认购、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服务费,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不足一年(即365天,下同)的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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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
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
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
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基金综合费用水平
本基金综合费用水平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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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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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
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
金额,以及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净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
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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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
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五)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
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
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
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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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
暂停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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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基金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
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
户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
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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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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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
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
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
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
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
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含
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章相关约定。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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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
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
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
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
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
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
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
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
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2、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
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
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
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
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
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或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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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3、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
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
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①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
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②香港
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
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
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A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b)只有内地与
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c)投资者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
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
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1)发行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可能存在公司发
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上市后仍持续亏损的情形,也可能因重大技术、相关政策变化出现经营风险,导致存
托凭证价格波动;
(2)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等同于直接
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更换存托人、主动退市等,导
致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存托凭证的未来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存
托凭证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更为复杂。本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存托凭证投资。
5、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信用衍生
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
导致难以以合理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环境及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
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
价格波动的风险。
6、投资其他公募基金的风险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
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可
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公开募集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2)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情况下,本基金
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3)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
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
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
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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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
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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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收益分配、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
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形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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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形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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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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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
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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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
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
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
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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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或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
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在基金合同终止时随剩余资产分配款项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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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办公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业园A3栋
邮政编码:241003
法定代表人:程丹倩
成立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71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邮政编码:230092
法定代表人:严琛
成立时间:1997年4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8.89801211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ETF(不含货币ETF),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和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
含货币市场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可投资其他基金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
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其中,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为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
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但不包
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资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
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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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由管理人进行监管);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6)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12)、(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存款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
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
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
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
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
取、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
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合同》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合同》的格式范本由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合同》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
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
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
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
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
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合同》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
款合同》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
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
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
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
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
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
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
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
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合同》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
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存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
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
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十)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
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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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的损坏、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
/期货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
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或变更或撤销)过程中给予必
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在账户
资料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账户资料。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致
资金账户未能正常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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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印鉴为产品章1枚及托管人指定印章1枚,均由托管人预留,相关印章由托管人保管。该账户不得透支、
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人
行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
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的关于自身的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4.基金终止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销户资料,办理基金托管账户销户手续,基金
托管人应在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4.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用于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的记录。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
资金应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
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以及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本基金建立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应当一一对应。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存管银行签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本协议生效期间,银证转账
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如需开立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副
本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副本,未经
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副本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
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副本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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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需)。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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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
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电子对账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
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997-018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工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h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易、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
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
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7-0188
网址:http://www.xh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xhfund.com
传真号码:010-56970970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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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
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xh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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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兴合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兴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