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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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6年03月24日
送出日期:2026年03月2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业中证电池主题指数 基金代码 026974
基金简称A 兴业中证电池主题指数A 基金代码A 026974
基金简称C 兴业中证电池主题指数C 基金代码C 026975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徐成城 2003年09月01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电池主题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包括存托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
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5、债券投资策略;6、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8、衍生品投资策略;9、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电池主题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中证电池主题指数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 0.30%
M≥500万 1000.00元/笔
M 0.30%
申购费(前收费)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N 1.50% 针对机构投资者
7天≤N 1.00% 针对机构投资者
30天≤N 0.50% 针对机构投资者
N≥180天 0.00 针对机构投资者
N 1.50% 针对个人投资者
N≥7天 0.00 针对个人投资者
1、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兴业中证电池主题指数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 1.50% 针对机构投资者
7天≤N 1.00% 针对机构投资者
30天≤N 0.50% 针对机构投资者
N≥180天 0.00 针对机构投资者
N 1.50% 针对个人投资者
N≥7天 0.00 针对个人投资者
认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元)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A 0.00% 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C 0.20% 销售机构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相关服务机构
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年金额,由基金整体承担,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
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3、上表中的销售服务费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
的C类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含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含转换转入)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
C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
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
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6)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7)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8)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9)资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风险;(10)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12)参与融资业务的
风险;(13)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14)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创业板的风险;
(15)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16)发起式基金的相关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
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