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40
十、基金信息披露.....................................41
十一、基金费用.......................................4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4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9
十五、禁止行为.......................................5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十七、违约责任.......................................5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9
二十、其他事项.......................................6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60
鉴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
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13楼;上海市
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18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成立时间:1996年12月2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7〕990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0]498号
注册资本:37.12559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永续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20%
(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
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及
时提醒后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
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
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
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
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类基金资产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
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
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
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
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
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送达重大合同
原件或传真件导致的法律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电子服务平台等其它双
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电子划款指
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授权文件等相关材料,由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签章样
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
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件或传真或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授权通知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扫描件
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邮件或传真或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
台收到的扫描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
签字/签章。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
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邮件/传
真/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如
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必须
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最迟不晚于网下申
购缴款日上午11:00时。在每个交易日的15: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基金管理人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
行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
失的责任。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
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
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执行。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
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
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
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可改正后重新发
送新指令,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指令后,应停止执行原指令并按新指令
执行;但若原指令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前已执行,则应
向基金管理人电话说明。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执行或拒绝执
行,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3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
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
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
件不一致,以扫描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生效。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
为准。
指令若以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保管指令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邮
件扫描件为准。
指令若通过电子指令或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出的,则划款
指令以基金托管人系统保管的电子数据为准。
(九)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应对指令的
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形式
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证券经纪机构负责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
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
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
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
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通过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直接进
行场外投资的,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证券经纪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投资信息及资金清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4、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
及时协商解决。
(三)基金托管人负责的场外资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相应的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
或邮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
令交付执行。
2、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
清算方面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并赔偿
相应损失。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
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
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
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
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
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
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交收当日15: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
收。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在15:00之前从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划往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将净应付额在12:00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划付;因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
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
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遇特殊情
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
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
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
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
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
品种,第三方估值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
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
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9)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
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
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1)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
日计提利息。
(12)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标的股票按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基金
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的,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
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
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经
纪机构,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
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
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
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A类与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其分红
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
调整,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
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
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
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情况、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
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2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开户
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1)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①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先行收取,但不实际支付
给相关机构。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者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对于转换转出业务,销售服务
费将作为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
②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未超过一年(即365天,下同)的C类基金
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超过一年(不含365天)以后继续计提到的
销售服务费(如有)将先行收取,但不实际支付给相关机构。在投资
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者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
还给投资者。对于转换转出业务,销售服务费将作为转换转出份额对
应的款项一并划转至转换转入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计提后按规定收取或返还投资者的金额以登记机构
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无需复核。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10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
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
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年月日

中海铭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