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福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6-04-28 文字大小 【 】 【打印
            
兴业福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6年04月27日
送出日期:2026年04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业福慧债券 基金代码 027028
基金简称A 兴业福慧债券A 基金代码A 027028
基金简称C 兴业福慧债券C 基金代码C 027029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倪侃 2012年05月07日
注:本基金为二级债基,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纯债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
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主要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为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基金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2%+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活期存款基准利率*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福慧债券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 0.30%
100万≤M 0.10%
M≥500万 1000.00元/笔
申购费(前收费) M 0.30%
100万≤M 0.10%
M≥500万 1000.00元/笔
赎回费 N 1.50% 个人投资者适用
N≥7天 0.00 个人投资者适用
N 1.50% 机构投资者适用
7天≤N 1.00% 机构投资者适用
N≥30天 0.00 机构投资者适用
注:(1)上表认购费率、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情形;(2)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3)投资者通
过全部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均收取赎回费。
兴业福慧债券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 1.50% 个人投资者适用
N≥7天 0.00% 个人投资者适用
N 1.50 机构投资者适用
7天≤N 1.00% 机构投资者适用
N≥30天 0.00 机构投资者适用
注:投资者通过全部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均收取赎回
费。
认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C: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元)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5%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A 0.00% 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C 0.20% 销售机构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相关服务机构
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年费金额单位:元。
3、上表中的销售服务费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
的C类基金份额。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所计提的销售服务费或者通
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即365天)以后继续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
者。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
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境内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包括
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4)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7)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8)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基金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
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
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