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5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
基金主代码 02704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6年4月1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6年5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2026年5月2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6年5月2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6年5月2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6年5月25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A 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7045 02704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上述业务申请的,将被视为下一交易
日的业务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上述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含申购费),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单日申购金额等暂不设
上限,如有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且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0.80%
100万元≤M 0.50%
200万元≤M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暂不开放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
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 1.50% 100%
7天≤N 1.00% 100%
30天≤N 0.50% 100%
N≥180天 0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
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
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5.1.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
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定)。
5.1.3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
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可享受部分转换业务的转换
费率优惠,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列示的相关转
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5.1.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
金的申购费率)-转入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固定
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将其持有的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转换为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
称"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天,
适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59元,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183元。弘
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1559=11,559.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1,559.00×1.50%=173.39元
转入确认金额=11,559.00-173.39=11,385.61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11,385.61×1.50%/(1+1.50%)
-11,385.61×0.80%/(1+0.80%)=168.26-90.36=77.90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1,385.61-77.90=11,307.71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1,307.71/1.1183=10,111.52份
例二: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C类基金份额10,000份转换为
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弘毅远
方医疗创新混合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83元,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A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59元。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弘毅远方消费升级
混合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1183=11,183.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1,183.00×0.50%=55.92元
转入确认金额=11,183.00-55.92=11,127.08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11,127.08×1.50%/(1+1.50%)
-11,127.08×0.00%/(1+0.00%)=164.44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1,127.08-164.44=10,962.64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962.64/1.1559=9,484.07份
5.1.5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本基金与以下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
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6369,
C类份额基金代码:013530)、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
额基金代码:006644,C类份额基金代码:014422)、弘毅远方久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13694,C类份额基金代码:013695)、弘毅远方汽车产业
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15527,C类份额基金代码:015528)、
弘毅远方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17545,C类份额基金代码:
017546,E类份额基金代码:020415)、弘毅远方甄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代码:015400,C类份额基金代码:015401)、弘毅远方北证50成份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代码:025690;C类份额代码:025691;I类份额代码:
026513)。
各销售机构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1.6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
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登记日期在前的
先转换出,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
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顺序对不同份额登记日期的基金份额进行业务处理。
(4)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1.7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申请份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单笔转出的
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出时或转换出后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申请转换出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转换
出,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转出份额高于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等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2)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3)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
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
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4)本基金暂不开放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从其他基金转换转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的业务。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
购、赎回等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
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申购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
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
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
人民币10元(含10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高于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销售机构可以
开展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
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6)投资人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个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起查询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情况。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1幢30层(实际楼层28层)0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1幢30层04-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电话:021-53682888
传真:021-53682755
联系人:蔡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honyfund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
务,具体交易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6年5月25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
构的有关公告/提示。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hony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eid.csrc.gov.cn/fund/)的
《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弘毅远方医疗创新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相关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
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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