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稳健汇利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448 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
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
具体内容。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股票退市的风
险、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
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
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
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情况下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募 REITs,以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不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
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 90 天方可赎回或转换转出,即在
90 天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投资者需合理安
排资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侧袋机制 ............................................................ 79
十七、风险揭示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53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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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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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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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即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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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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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后的第 9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
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
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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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其中,通过
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直
销机构认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
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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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信用衍生品:符合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交易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4、信用风险保护买方:指信用保护购买方,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5、信用风险保护卖方:指信用保护提供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6、名义本金:也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衍生品
风险保护的金额,信用衍生品的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础
6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境内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
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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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剑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肖剑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武汉市安泰焊管有限责任公
司会计主管,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上海证券业务
部出市代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金陵东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
莲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徐虹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后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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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富管理中心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裁、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资咨询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
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发
展战略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战略发展委员会
委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副
总经理、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证券
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杜琦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现任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
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
任晓威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苏中健康
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2021 年期间,历任国开
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三部副总经理,期间外派任职
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及营运总监,国
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国新城
镇发展有限公司(HK1278)执行董事、副总裁兼上海公
司(上海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7 月-
2024 年 7 月期间,历任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上海东华海欣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为履行总裁职
责)、董事会秘书等职。
林裕东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南京海欣丽宁长毛绒有限公司董事
长,南京海欣丽宁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西赣南海
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武警上海总队第五支
队副政治委员、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任、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党政办公室(应急管理办
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
李钊 非独立董事 男
硕士。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融业运营管
理总监,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财务部
总经理,宝钢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央企信用保障
基金理事。历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财务部协理及管理
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管理师,宝钢
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经理、高级经理、首席会计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师,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华宝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宝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覃波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
总支副书记、总经理,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债券承销发行主管。2002 年
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
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
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
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
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裁,上海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
实业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
服务行业合伙人。
刘斐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历任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浦发银行与新鸿基合资组建的养老
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银行办公室负责人,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
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上
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创始合伙人。
闫立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民警,中
共吉林省委政法委主任科员,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
所所长、研究员,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
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
法学院终身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冯玲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兼
任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理事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会理事、上海市世界经济学会理事。历任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非常任)、常
任副教授、教授(常任)。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上
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历任长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中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彭刘杨路营业部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总经理兼自治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事业部副
总经理,北方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产品推广部经
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
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北京市审计局科员,上海
申银证券公司项目经理,大鹏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副总监。2001 年
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助理。
沈 伟
首席信息
官
男
学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兼信息技术部总监、公司技术总监。历任杭州金达
电脑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工程师。2005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工程师、监察稽核部
稽核岗。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冯彬
固收投资
管理中心
副总经理
兼固收多
策略部总
监、基金
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今
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于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7 月担任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担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担任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
担任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10 月担任富国国
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11 月担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11 月
担任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7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1 月担任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12 月担任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
担任长信稳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担任长信富民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7 月担任长信富安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担任长信 90 天滚动
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至 2025 年 1 月担任长信稳固 60 天滚动持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担任长信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固收投资管理中心
副总经理兼固收多策略部总监、2019 年 10 月至
今担任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长
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担任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至今担任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至今担任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 年 7 月至今担任长信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至今担任
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6月至今担任长信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仆
固收投资管理中心联席总经理、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
执行委员
李家春
固收投资管理中心联席总经理、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均衡策略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长信均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陆莹
现金理财部副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
币市场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浦瑞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企业精选两
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优选一年持有期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成长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健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傅瑶纯
国际业务部总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
员、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
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汇智量化选
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蔡军华
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壹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富全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宋海岸
量化研究部总监、长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
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
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冯彬
固收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兼固收多策略部总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
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安纯债 180 天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
信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信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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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
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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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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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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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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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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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董德程
联系电话:0755-8867423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
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5年6月末,平安银行有11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134家营业机构。
2025年1-6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693.85亿元(同比下降10.0%)、净利
润248.70亿元(同比下降 3.9%)、资产总额58,749.6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8%)、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6,944.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6%)、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4,084.9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
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个处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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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4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
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5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8150.82亿,平安银行已托管33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
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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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法定代表人:肖剑 联系人:陈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68 号 9 楼、37
楼、38 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肖剑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10-58153000
传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10-85188298
联系人 孙红辉 刘佳、姜亚萍 王珊珊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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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6 年 3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26】
448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一)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和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90 天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后的第 9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
转换转出事宜。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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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还可登陆我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在与我公司达成网上交
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我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
则后,通过我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我公司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缩短发售时间。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最高募集规模以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其中,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其中,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均以金额申请。
3、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认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计算公式为: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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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
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3%,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 99,750.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认购安排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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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开户及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直销柜
台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不收取认购费;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
购费)。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
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份额。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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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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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起(含当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无效。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
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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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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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不收取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
分均不设金额级差。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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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
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
基金份额,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2、申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或固定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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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 9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于开放日赎回,对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或加上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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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
应申购费率为 0.3%,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 元
申购份额=99,700.90/1.0520=94,772.7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94,772.7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528.52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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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该笔赎回确认应返还的销售服务费(如有)
该笔赎回是否涉及返还销售服务费的具体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部分。
例三:某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赎回,赎回费率为 0%,不涉及销售服务费的返还,假设赎回当日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2000=12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00 元
即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 120,00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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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
常运行。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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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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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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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
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开通情况请参见各代销机构公
示。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申购起点以
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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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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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
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募 REITs,以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不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
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
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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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
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开展战
略资产配置,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实现组合内各类别资
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
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利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合理确
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潜力。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上升,则
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修正久期;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下降,则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
修正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和对利率走势变化情况的判断,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
变化中获利。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率
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3)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标,
包括预期收益指标、预期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
配置比例,实现既定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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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
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利率
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的目标久期。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
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5)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设定基金投
资的各项比例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分析工
具,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预算,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规避潜在风险。
(6)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
因素,使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7)套利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采用息差交易、价差交易等方式,在
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
性,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
小的趋势,在未来某一时点将相应债券进行置换,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低
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8)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
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
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9)个券及资产支持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对债项评级 AA+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信用债资产的 20%,对债项评级 AAA
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信用债资产的 80%。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信用债,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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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发布
的最新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结果,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进行综合判断与认定并确定参
照的信用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
选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
率、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成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
模型,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
动模型、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
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策略,对受益于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及经济发展方向的相关上市公司进行深入挖
掘,在完善的估值体系下严格按照风险收益比最优原则选择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具体从以下几个方
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① 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 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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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
衰退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风险、股权变动、收购兼并等。另一
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 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
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本基金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收入
折现模型、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 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
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
股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状
况、行业景气度、企业品质、风险因素、估值水平等因素,精选出具备估值优势、
质地优良、风险可控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上述行业配置
和个股投资策略下,比较个股与 A 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
优选具备质地优良、行业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2)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若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风险对冲为主要目的,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本基
金将综合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信用衍生品的价格及流动性情况、信用衍生品创
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等因素,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
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谨慎地进行投资。
6、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募 REITs,以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
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至少
需要满足以下一条标准:(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
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
定的优秀基金。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
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对于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
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良好业绩的基金。对于被
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多角
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投
研文化、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
进行筛选。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7、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
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2)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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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及定期开放式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
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19)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1)投资于其他基金时,被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13)、(14)、(16)、(18)、(19)、(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9)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收益率*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1)基于基金投资范围以及预期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相应选取与之
匹配的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基于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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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等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将股
票资产、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10%、90%,其中将债券资产
中的可转换债券资产与其余债券资产所对应的基准要素权重分别设置为 5%、85%。
(2)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
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综合考虑基准指
数与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的匹配度,同时兼顾考虑基准指数的表征性与认可度,
选取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要素。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券由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指数
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沪深交易所可转换债券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
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3)基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
精选个股策略,对受益于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及经济发展方向的相关上市公司进
行深入挖掘,在完善的估值体系下严格按照风险收益比最优原则选择标的资产进
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综合考虑
基准指数的表征性、认可度,本基金选取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要素。
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该指数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选取 300 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A 股作为成份股,是目前中
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且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000300,指数具
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 000832,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指数具体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
码 为 CBA00203 , 指 数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网 站 , 网 址 :
www.chinabond.com.cn。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为
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沪深 300 指数、中证可转换债券指
数、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
合要素基准的日收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监测评估,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采用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和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等指标,以更好管理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从而在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基金,其业绩比较基准是表征产品风格、衡量产品业绩、
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并非本基金的跟踪标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内享有充分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可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研
判等综合因素,自主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成份
证券和权重可能存在偏离。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三十日
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
观因素导致原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再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或不再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或与主要的资产
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不再匹配,或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不
再具备市场代表性;
(2)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使新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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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拟进行重大调整,
并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
(2)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情况下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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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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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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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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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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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如投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估值日
日终完成被投资基金的估值并与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将被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此进行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
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
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
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为 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直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
服务费,待投资者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
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如有)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下同)的 C 类基金份额收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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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
应当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费用收取上的不同将导致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
红利再投资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
投资所得份额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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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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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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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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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及 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15、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
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16、基金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
露所持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
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
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七、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
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
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
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
基础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
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
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
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
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
风险。
4、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的股票市场,或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
所形成的股票,股票市场的变化将会带来基金业绩的波动。
5、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股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
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主板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股票退市的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活跃度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
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 A 股其他板
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风险。
(4)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相似性,
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科创板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在市场表现不佳时
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法完全规避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另外,可交债、可转债是内嵌了股票期权
的债券品种,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一定程度上会对可交债、可转债的价值产生
影响。
8、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
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本基金面临较
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
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
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
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
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只有境内、香港两地
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
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出现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
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可能导致本基金暂
停申赎,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
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资产
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9、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募 REITs,以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
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受所投资基金的影响。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
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
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
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本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
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10、公募 REITs 投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
如下:一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不
动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不动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不动产项目完全所有
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以获取不动产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
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
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
营管理等因素影响,不动产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
公募 REITs 价格波动,甚至存在不动产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
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不动产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不动产项目运营情况,不动
产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
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不动产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
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
外借款,存在不动产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申请在交易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所上市,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将根据相关交易规则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
格可能受诸多因素影响;此外,公募 REITs 还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估值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由于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
形成机制以及影响因素不同,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基金份额净值折溢价
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此外,公募 REITs 持有所投资的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
份额,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处置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会由于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流动性较弱而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不动产资产支
持证券通过项目公司持有的不动产资产可能会存在无法处置及变现的风险。
(5)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6)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监管机构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
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监管
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相关法
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等。
(7)利益冲突风险
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的公募 REITs;公募 REITs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提供运
营管理服务;公募 REITs 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不动产项目
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 REITs 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 REITs 存在一定的利益冲
突。
(8)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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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1、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
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
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
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信
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12、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9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工作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
额设定 90 天的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赎
回的风险。
13、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故基金合同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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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业绩及其证券价格产生波动。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或被投资基金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
国的股票、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标的选择
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
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十)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3)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估值”章节第(七)条的
相关约定,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
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债券
等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不可抗力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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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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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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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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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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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构提供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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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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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或按规定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
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
使相关投票权利。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费用收取上的不同将导致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
红利再投资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
投资所得份额与原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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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
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
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为 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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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直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将先行收取相应的销售
服务费,待投资者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
用将随同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子公司(如有)销售母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代销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的收取与返还机制
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未超过一年(即 365 天,下同)的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的销售服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该费用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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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募 REITs,以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不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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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
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
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
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2)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及定期开放式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
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19)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1)投资于其他基金时,被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13)、(14)、(16)、(18)、(19)、(20)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9)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如投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估值日
日终完成被投资基金的估值并与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将被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此进行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
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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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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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肖剑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电话:(0755) 8867 423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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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公募 REITs,以及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
基金,不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和其他投
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
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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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
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
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含 A 股 ETF)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
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2)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2)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但不包括本基
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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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及定期开放式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
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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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风险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风险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基金中基金;
(19)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2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1)投资于其他基金时,被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3)、(14)、(16)、(18)、(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9)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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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第十五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或托管的基金的情况,
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基金托管
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其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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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及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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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合同的审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
变更等进行充分评估,复核基金管理人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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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
责任,但应提供必要协助与配合。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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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使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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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
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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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原
则上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如投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个估值日日终
完成被投资基金的估值并与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将被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
进行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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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银行存款
本息、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
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金融工具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
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
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
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有向基金管理人搜集资料的权
利,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册以及从基金管理人处收集的资料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
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
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
单定制需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
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账户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
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
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查询交
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
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
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
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
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
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机构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
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
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
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
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
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
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申请表;银行柜台出具的新旧银行卡转换证明原件,邮寄到
本公司。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务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红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
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次分
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每交易日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
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诉
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
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
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信件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将被汇总
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
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
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
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个性化理
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
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
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
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
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
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
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
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司
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
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
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
5566(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以方
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
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
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
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等途径来
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注意事项,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
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 13:00-
17:00)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s://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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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稳健汇利 9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长信稳健汇利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