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5-12 文字大小 【 】 【打印
            
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发售已于2026年3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79号)准予注册。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2日通过直销机构、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
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
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8、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
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
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6年5月12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恒生生
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
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26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汇率风险和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
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
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基金管理人拥
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发起式
基金代码:A类:027133(简称: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发起式A);C类:
027134(简称:华安恒生生物科技指数发起式C)
2、基金类型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7、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5月22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
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5、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6、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
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销售机构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0)/1.00=99,750.90份
即:该投资者在认购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0万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99,750.9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
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徐勇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
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
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
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6)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3290000510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
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
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
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
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6)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3290000510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
账户中,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
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金额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法定代表人:徐勇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王会清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686.378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

法定代表人:徐勇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黄文辉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朱伊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