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多资产盈睿平衡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6-04-30 文字大小 【 】 【打印
            
创金合信多资产盈睿平衡 3 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重要提示
1、创金合信多资产盈睿平衡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 2026 年 3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6]544 号文
准予注册。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本基金将自 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直
销柜台及电子直销平台)和非直销渠道公开发售。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不在直销
机构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
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2
限。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
到账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 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
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
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7、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实
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3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
须另行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创金合信多资
产盈睿平衡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投资者亦可
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
咨 询。 未 开设 销 售网 点 的地 方 的投 资 者, 请 拨打 本 公司 的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68-0666 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4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如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 ETF”),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及 ETF 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及 ETF 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及 ETF 价格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可能导致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交易
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相关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及 ETF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及港股通 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及港股通 ETF。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对于通过直销机构认/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 C 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继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
采取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
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5
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
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
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还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价格
大幅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
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
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6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创金合信多资产盈睿平衡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及代码:创金合信多资产盈睿平衡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FOF)A,
027162;创金合信多资产盈睿平衡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发起(FOF)C,027163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及电子直销平台)和非直销销售渠道公
开发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7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7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不得请求报酬,并将所募集的资
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
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
用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8
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500 万 0.50%
500 万≤M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2)本基金认购总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在认购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该笔认购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
数计算如下: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50.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
时,假设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
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100,0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当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9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当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总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
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50%,则其可得
到的 A 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50%)=99,502.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99,502.49/1.00=99,502.49 份
认购总份额=99,502.49+50.00=99,552.49 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认
购费率为 0.50%,假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
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99,552.49 份 A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
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认购总份额 = 100,000.00+50.00 =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
息 50.00 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实际11
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非直销销售机构: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
公示信息。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渠道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
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详细情况。
(二)通过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
银行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营业,如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开立基金交易账户12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
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的授权
委托书;
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T+2 工作日,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销售网点为机构
投资者打印基金开户业务确认书。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银行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
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13
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转账支票或资金账户卡。
代销银行网点柜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基金
认购业务回单。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
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三)通过代销券商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
代销券商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资金
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
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4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
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
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
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5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第三方销售机构,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
程序以第三方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
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第三方销售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资金
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
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16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
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
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
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17
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
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18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联系电话:0755- 23838973
联系人:吕阿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19
传真:0755-82769149
联系人:欧小娟
客服电话:0755-23838923
网址:www.cjhxfund.com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
的发售,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0359
传真:0755-82769149
联系人:吉祥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20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