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026-05-06 文字大小 【 】 【打印
            
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6年3月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68号《关
于准予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指数代码:HSTECH。标的指数以
2014年12月31日为基日,以3000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
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schi。
4、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境外投资
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
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
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
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
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7、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香港市场。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
券市场,会面临香港证券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是新
证券品种,如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
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
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10、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
若投资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
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
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2、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
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3、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1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9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28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4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0
第九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7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0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98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103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107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0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6
第一部分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
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
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恒生科技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5年12月31日颁布、2026年
1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从事基
金销售业务的子公司(如有),统称“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统称“代销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
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5、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类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认(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申)购费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通过
直销机构认(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9、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0、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73、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基金,涉及
到境内外多个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
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以及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
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
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标的指数及其计算或
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
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
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
明或担保。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
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或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
整时,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
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方案未进行
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
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标的指
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但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
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
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
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10)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当成份股发生停牌等流
动性约束情形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基金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
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现金,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等流动性风险
控制措施,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流动性。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
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作为投资于境内外市场的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涉及到境内及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
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
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
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及境外市场,面临境内及境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
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
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投资的
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
涨跌幅上下限规定的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
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本基金投资境内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
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
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2)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
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
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
各类操作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
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
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
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
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
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
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
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
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
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4)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境外的风险
1)本基金可能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
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
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
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
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
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参与融资业务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
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
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
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
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
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
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
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
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资
成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
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
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
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
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
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
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
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7)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
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
等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
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
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
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基金作为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
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若基金资产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
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
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
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
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4、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境外市场的其他资产,除了需要承担与投资境内证券类
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市场投
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境外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等。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
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
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
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
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事
件的反应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
区别;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
并且美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
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
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
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
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
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
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证券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
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0)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
于境外市场将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
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终止清盘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
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
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
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如下:
(1)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之“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之“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
基金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
情形及程序。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中的“暂停估值
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
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的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详细了解本基金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及程序。本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将面临较高的赎回费用。
(5)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
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
下降,对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
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
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
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
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
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
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
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4、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可就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核的其它名称)(“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
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
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
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
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
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
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
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
﹑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
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
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
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
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
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
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
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
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恒生科技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等)、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即ETF,下同)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
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已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
以进行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
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
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回等
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
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
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2、香港上市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或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额度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更好地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
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
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
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
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6、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
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发行条款较好、公司基本面优秀、流动性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9、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主
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10、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
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11、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
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追偿责任;
(4)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
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投资比例限制中的第4)项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7)-(11)要求: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2)-(14)要求:
(12)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4)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
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6)至(1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以及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3)、(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科技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恒生科技指数代表最大30间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1)选股范畴
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
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2)候选资格
①业务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工业、非必需性消
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资讯科技业
②主题要求
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
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数码;智能化
③创新筛选要求
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
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
例>=5%;年度收入同比增长>=10%
(3)成份股挑选准则
①挑选方法
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②成份股数目
固定为30。
③缓冲区
排名36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24名或以上的证券
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
持成份股数目于30。
(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hsi.com.hk/schi。
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5%
(1)业绩比较基准设定的原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相应选取恒生科技指数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将恒生
科技指数的基准要素权重设置为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相应选取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作为基准要素,同时将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准要素权重设
置为5%。
综上,本基金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相匹配。
(2)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基本信息
恒生科技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指数代码为HSTECH,指数
具体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hsi.com.hk。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3)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为基础,以时间加权
为计算原则。本基金先分别计算业绩比较基准中恒生科技指数、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的每日收益率,再按照预设权重比例计算当日组合要素基准的日收
益率,并连乘每日收益率。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采用估值汇率进行调整,由港
元计价折算为人民币计价后,再纳入计算。
(4)管理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
踪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
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和程序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标的指数基准要素权重较高,相关变更情形和程
序详见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项下“1、
标的指数”部分内容。
若本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
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本基金可通
过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控制;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26年4月3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总监。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
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上海海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
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
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
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
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
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
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申万
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
William Bamber先生,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
环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
业银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
大帝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
品主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
益类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
事总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
行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与机
构业务委员会委员、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
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
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
内核评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
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
赵士毅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
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
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
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
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运营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富浩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
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
(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投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
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
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
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许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
学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
港中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
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
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
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
委员、资产配置部联席总经理。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
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
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
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
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监事。
黄晓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市
场部总监。历任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客户经理,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分析师,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与市场部经理,高级经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
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
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风控副总监。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副总监
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市场策略总监
助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
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
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
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
规稽核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控部;2015年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
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
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
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卡尔,硕士,自2013年8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
究员、定量研究员、定量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量化投资
部量化投资副总监;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兼定量基金经理。
自2017年01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2018年05月起任富国港股通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09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1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1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沪港深创新
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3
月起任富国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2月起任富
国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6年03月起任
富国中证港股通信息技术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
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6年3月20日证监许可〔2026〕
568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
业务前应查阅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费差异,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申)
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
基金的,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
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0.3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0%)=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99,700.90+55.00)/1.00=99,755.9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99,755.90份A类基金份额。
3、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0元,可得到100,055.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
对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时,除需
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
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
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人民币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
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本基金可依据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
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十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
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载明。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香港市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
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境外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
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或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
对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时,除需
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
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销售机构
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但基
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并调整前述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
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
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A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金额分别计算。申购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
递减。
A类、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针对个人投资者):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A类、C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针对机构投资者):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1.00%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请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30%)=39,880.36元
申购费用=40,000-39,880.36=119.64元
申购份额=39,880.36/1.0400=38,346.50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346.50份A类
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2000=41,666.67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可得到41,666.6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40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0.00=10,800.00元
即:该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40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8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
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赎回费除外),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赎回费除外)。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境外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遇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
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外管局核准的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
投资额度(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或港
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港股
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的。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10、11、12、13、1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境外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遇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
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
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和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
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境外托管
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费无法按指定支付日期自动扣
付,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取日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托管费无法按指定支付日期自动扣
付,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1)直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在基金份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
款项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款
(或清算款)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2)代销机构:
对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即365天,
下同)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对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
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
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
生时,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款项可能与按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
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款(或清算款)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销
售服务费无法按指定支付日期支付,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解
决。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或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
金综合费用水平请参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
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
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
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
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
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金融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资产支持证券、境外基金、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1、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2、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场外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指
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收益评价日
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的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期权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选择
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十一)投资于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境内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境内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三)投资于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境内股票期权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
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五)投资于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十)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
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或
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5年
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1.0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58%。开业
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
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6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83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9120.24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25214.35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行内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全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注册地址:香港中西区港景街一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2楼
总部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成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信用等级:穆迪-Baa2;惠誉-BBB
二、兴业银行简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于1988年8月成立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7年2月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目前,兴业银行已发
展成为治理完善、特色鲜明、实力雄厚、服务优良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并稳居全球银行50强、世界企业500强之列。
三、兴业银行香港分行简介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于2012年9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筹建,
于2014年1月10日获授香港金融管理局银行牌照,并于2014年3月17日正式
开业运营,为兴业银行第39家一级分行,也是兴业银行首家境外机构。开业以
来,兴业银行香港分行遵循总行“通向海外的窗口、业务创新的平台、人才培
养的基地”的战略定位,严格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为广大
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全面的金融服务与解决方案。香港分行的主营业务范围
包括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私人银行业务。
作为总行跨境业务的桥头堡,兴业银行香港分行通过整合自身资源,完成
境外托管系统的全新升级投产,建立了专业、完整、灵活的产品与服务体系,
可为客户提供包括全球资产托管、基金行政服务、配套增值服务在内的较为完
善的托管服务。通过香港本地中央结算系统、明讯银行及花旗银行覆盖全球市
场,在对客层面做到全球托管网络覆盖,可全面承接QD次托、香港专户及基
金产品的托管服务。
四、托管团队简介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资产托管及运营团队人员拥有多年相关从业经验。其中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资产托管部下设资产托管团队,负责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建
设、产品营销、产品开发、客户准入、客户KYC及反洗钱审查、相关协议签署
及文件出具、托管账户估值核算、份额登记等,同时还配合分行相关部门做好
托管系统开发、业务流程优化、托管业务运营和管理,建立托管业务相关的应
急机制并组织参与应急演练等工作。
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运营结算部主要负责分行托管业务操作流程制定和优化,
负责账户开立、资金汇划、结算指令处理、公司行动处理、代理投票、外币兑
换等操作及客户指令、客户文档保管等。
截止目前香港分行资产托管部人员10人,运营结算部团队32人,其中资
产托管相关运营人员10人。
五、托管情况介绍
2024年,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持续助力公司巩固同业和金融市场优势。截至报告期末,在线托管产品50,589
只,保持全行业第二位(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数据);资产托管
业务规模16.2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0%。实现托管中间业务收入35.88亿
元,同比增长1.09%。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实收股本共计人民币
207.74亿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207.74亿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摘自兴业银行2024年年报)兴业银行香港分行资产托管规模为2022.83亿港
元。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
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汪芳、冯适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基金
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
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等;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
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
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
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境外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
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
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财产所在地和境外
投资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8)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29)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基金增减或调整销售币种;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
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
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
等)、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即ETF,下同)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
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本基金可
以进行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
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产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
投资额度或港股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以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7)-(11)要求: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2)-(14)要求:
(12)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4)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
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6)至(1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以及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
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书面提
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书面提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
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开户银行或登记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
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或称“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
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托管资金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包含开户主体和产品名称字样,具体名称
以实际开立为准。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
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
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
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
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
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
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对于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
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
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
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主
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
(六)基金境外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
管理证券账户。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十一)有关非上市证券托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补充协议中约定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可能经常要求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交割
及/或持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非上市股权、债券,即未在公开投资交易所挂牌交
易的股权、债券(以下合称“非上市证券”),包括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义下的
证券,以此前登记的所有人名义持有的证券、或不受基金托管人及/或基金托管
人指定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境外托管人,以下简称“代理
人”)控制的人的名义或方式持有的证券。
特此确认,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此前已经并且今后将继续依据基金管理人
就此类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操作,前提是基金管理人特此确认如下内容:
(a)此类事项将涉及特殊的服务、风险和潜在义务;
(b)基金管理人同意,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补充
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指令的免责条款适用于针对非上市证券作出的所有操作;且
(c)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实施与非上市证券有关的部分特殊托管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代理投票、公司行动、投资收益代收、申请退税等);
并且基金托管人的唯一责任为:
(i)按照经过正常授权的指令操作;
(ii)如资产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将仅传递由
该等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并且
(iii)如资产将由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保管,则将使该等非上市证券与基金
托管人及代理人的自有资产分开保管,并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归还该等非
上市证券。
基金托管人已经做好准备,可继续就此事宜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但是,
必须明确指出:对于因同意交割及/或持有非上市证券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义务、
成本、罚款、处罚、索赔和费用(以下统称“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相应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损失
可能涉及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权有关的问题、账目
差错、伪造股票证书、或在以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人或第三方的名
义登记的非上市证券交割和后续的托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一般性损失。
以下列出了基金托管人认为在上述非上市证券持有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遭受的损失。但是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指出,在此并未列出所有风险,除
此之外,可能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非上市证券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或登记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
控制的人名下,或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基金托
管人及代理人将仅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恰当指令,(1)保管用于代表或声称
代表该等非上市证券及相关权利的证书、文件或单据(“权利文书”);以及(2)
传递由上述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前提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实际收到了来
自第三方的证券信息。但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对任何上述权利文书以及证券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也不会对其作出任何验证。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对上述权利文书和证券信息进
行验证。如果上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证券的发行人)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传递证券信息,则基金管理人应对此等证券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负责。
如非上市证券由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可能包括也可能
不包括第三方托管人)通过其簿记账目、保函或其他保证的方式持有,基金托
管人对于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欺诈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后期基金管理人希望出售该等非上市证券,第三方可能会对出售非上市
证券实施额外限制,从而会影响基金管理人实现这一目标。上述第三方所实施
的任何限制均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的控制。对于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
控制的第三方实施的任何限制,基金托管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担
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协助基金管理人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如
由第三方负责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则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将仅负责在实际
收到结算资金时,将该等收益贷记入相关账户中。此外,上述收益后期可能需
要代扣所得税,在任何情况下,非本国居民可能需要纳税,如未纳税或未按时
纳税,可能会导致处罚或罚息。
如第三方无力偿还债务,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丧失对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
权”(或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延期行使权利),而非上市证券则
会被划入普通债权人可用的持有人所有的资产池中。
上述一项或全部各项相关的诉讼及/或其他行政管理费用,可能导致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的成本。
基金托管人可在此确认,就基金托管人作为上述非上市证券托管人的义务
范围已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且基金管理人同意将按照本条款和托管协议或
相关附件及/或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赔偿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
理的律师费,以及代理人等第三方向基金托管人主张的损失、成本和费用等)
并使基金免于损失。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金融衍生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资产支持证券、境外基金、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
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
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银行存款、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12)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场外衍生品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
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4)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
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该错误、遗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后,进行独立的
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与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与报告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表与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微信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
“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
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
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
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
服务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
包”APP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
的规则。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恒生科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法
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