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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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7
十一、基金费用..........................................................................................................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禁止行为..........................................................................................................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9
十七、违约责任..........................................................................................................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4
二十、其他事项..........................................................................................................5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6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
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等反洗钱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履行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为明确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执行。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617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日期:1996年9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银行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南方丰泽稳健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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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事后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含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
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
中基金和其他可投资公募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事后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以及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的合计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港股通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
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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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0%。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
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A
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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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
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
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18)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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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3)、(14)、(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交易进行事后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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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事后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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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
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
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
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
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
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
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存款银行。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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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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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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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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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基金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
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失、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
何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账日
基金财产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到账日若未到达,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
行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银行账户不办理通存通兑,
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基金银行账
户柜面实行无印鉴管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
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为便于业务开展,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服务平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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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四)基金进行银行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负责在存款机构开
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至少预
留一枚基金托管人章。如不预留基金托管人章的,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本着便于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委托财产的原则,存款行应尽
量选择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银行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等
银行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已签订的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协
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
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存款证实书正本原
则上须保管在托管人处,但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收到的存款证实书但不对存
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
保管的存款证实书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
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若产生息差
(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
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存款银行双方协商解决,并由基金管理人及时告知基金
托管人。为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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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银行定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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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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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
名单、预留印鉴、生效时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
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基金管理人在发出授权文件原件后应以电话方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
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大小写
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指令形式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电子
指令包括甲方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和托管服务平台管理人客户端录入
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电子邮件/原件指令。
基金管理人采用电子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应签署相关协
议(以实际签约名称为准),双方应遵守该协议关于电子指令的具体托管操作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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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的,应确保与指令原件内容保持一
致。指令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2、指令的确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
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通过电
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已签订《全国银行间市场证
券交收操作备忘录》除外),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如果银行间
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审核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章和印鉴与
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邮件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
毕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功能查询指令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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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2个工作小时)。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齐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
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
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的情形
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与
预留印鉴不符,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中重要信息错误、
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或者指令中重
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
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确认托管人未执行该笔指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重
新发送修改指令、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并按一
般指令发送程序发送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应按
新指令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基金管理人电话或邮件说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执行原指令产生的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与基金托管人联系确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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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将新的授权文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方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电子邮件发
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
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
与扫描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一致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表面一致性审查要求的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指令相关附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指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基金管理人保管指令原件,基金托管人保管
指令扫描件。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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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受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受托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清
算代理银行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
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遵
守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3、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本基金、托管人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
之前划拨足额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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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计划相关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场内交易情形下,基金管理人于T+1日上午
12时之前未能在相关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准备足够的头寸用于证券
交易的资金清算,则构成交收违约,由此给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损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的补券和清算交收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登公司T日发布的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
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或提交现金担保品,基金管理人须按
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及回复相关信息。若基金管理人未完成补券或提交现金
担保品造成欠库,导致中登公司欠库扣款、收取欠库违约金或对质押券进行处
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由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
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
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
致。对于T+0深圳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于T+0日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相关登
记结算公司的数据,从托管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用于资金交收。如由于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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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
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到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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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到账日若未到达,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管理人指令及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
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
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及时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服务平台查询指令执行情况并进行
账务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书面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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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经托
管人复核后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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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
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
部评估结果,经与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
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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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
(5)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估值服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
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以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
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等进行个性化约定。对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如
下: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
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基金份额的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
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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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
价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
价。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由于本基金允许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对于按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估值的所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根据已经披露的基金份额
净值信息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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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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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
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外汇市场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基金份额延迟计算、公告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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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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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可安排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条件、评估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
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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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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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
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
(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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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基金份额延迟计算、公告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时;
(5)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
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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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0)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0)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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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审计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
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具体收取/返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函件指定相应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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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但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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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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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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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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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
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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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⑥持有基金中基金、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非基金中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ETF除外);⑦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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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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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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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资产
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
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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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
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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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本协议所指“赔偿”,限于
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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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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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经授权的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若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书),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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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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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在本协议上签章并加盖公章/经授权的合同专用章,并注明本协议的签订地和签
订日。
(以下无正文)
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丰泽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